2020-01-14
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貫徹國家發改委和國家安監總局等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6〕1001號)精神,加大對我市安全生產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聯合懲戒力度,加快安全生產領域誠信體系建設,促進各類生產經營單位誠實守信、合法經營,現制定《太原市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經征求各單位意見,予以下發,請各有關單位認真落實。
附件:太原市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
太原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太原市應急管理局
2019年12月2日
附件
太原市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
為全面貫徹國家發改委和國家安監總局等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6〕1001號)精神,加大對我市安全生產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聯合懲戒力度,加快安全生產領域誠信體系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一、聯合懲戒的對象
聯合懲戒的對象為在太原市安全生產領域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的負責人、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人員等。上述聯合懲戒對象,由應急管理部根據最新規定確定,太原市應急管理局推送。
二、懲戒措施和責任部門
懲戒措施
(一)加強安全監管監察
市政府明確各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針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制定并落實以下措施:
1.加大執法檢查頻次;
2.作為重點監管監察對象,建立常態化暗查暗訪機制,不定期開展抽查;
3.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對其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進行安全培訓;
4.暫停對其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對已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撤銷其證書;
5.依法依規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責任人實施市場禁入;
6.發現有新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從重處罰。
(二)依法暫停審批其新的重大項目申報,核減、停止撥付或收回政府補貼資金。(市發改委、市財政局)
(三)依法限制參與建設工程招投標。(市發改委、市住建局)
(四)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資金支持。(市發改委、市財政局)
(五)依法限制生產經營單位取得或者終止其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經營權。(市發改委、市住建局、市城管局)
(六)暫停審批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科技項目。(市科技局)
(七)在信用太原及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行政處罰信息。(市發改委、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八)對吊銷或者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存在失信行為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注冊登記。(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九)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相關責任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得擔任相關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已經擔任的依法責令辦理變更登記。(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十)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變更名稱的,將變更前后的名稱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十一)限制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發布廣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十二)將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信息通報金融機構,作為其評級授信、信貸融資、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參考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
(十三)依法限制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市財政局)
(十四)在土地使用、采礦權取得等環節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采取嚴格限制或禁止等措施。(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十五)將生產經營單位失信行為作為相關責任人考核、干部選任的重要參考,作為評先評優的限制條件。(市人社局、市國資委)
(十六)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進出口貨物實施嚴密監管,在辦理通關業務時,加強單證審核或布控查驗。(晉陽海關、市商務局)
(十七)限制成為海關認證企業。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申請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海關不予通過認證; 已經成為認證企業的,按照規定下調企業信用等級。(晉陽海關)
(十八)依法限制取得生產許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十九)要求認證機構暫停或者撤銷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相關認證證書。(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十)嚴格、審慎審查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新改擴建項目的環評申報事項。(市生態環境局)
(二十一)在實施稅收優惠政策時,將失信生產經營單位的信用狀況作為審慎性參考依據。(太原市稅務局)
(二十二)在向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頒發榮譽證書、嘉獎和表彰等榮譽性稱號時,應當參考其安全生產信用狀況,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不予頒發政府榮譽。(市文明辦牽頭,各部門共同采取措施)
(二十三)在各部門主管領域內取消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政策性資金支持。(各部門共同采取措施)
三、聯合懲戒的實施方式
太原市應急管理局通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本實施辦法涉及部門提供安全生產領域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相關信息,并按照有關規定動態更新。各部門按照本實施辦法內容,依法依規對懲戒對象實施聯合懲戒。同時,建立懲戒效果定期通報機制,各部門定期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報送聯合懲戒實施情況。
四、其他事宜
各部門應密切合作落實本實施辦法,制定失信信息管理相關制度和操作流程,指導和要求相關領域內部各層級單位依法依規實施具體、嚴格、有效的懲戒措施,懲戒措施實施依據可參考《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6〕1001號)附錄。本實施辦法下發后,各領域內相關法律法規修改或調整的,以法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