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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錦州市企業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實施辦法(試行)

2019-12-2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信用聯合獎懲機制,營造誠實守信良好氛圍,根據《錦州市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社會組織團體(包括非本市注冊企業),對其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守信企業聯合激勵和失信企業聯合懲戒(企業信用聯合獎懲)是指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和依法授權或受委托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司法機關、公共事業單位、行業服務機構(統稱有關部門)等根據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信用記錄和信用狀況,對其依法聯動實施獎勵性或懲戒性措施的行為。

  企業信用修復是指失信企業按照一定條件和程序,主動糾正失信行為,并獲準消除不良信用記錄的過程。

  第四條 市信用辦是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立和實施全市信用聯合獎懲制度。

  市信息中心是全市信用信息征集機構,負責信用信息的征集、發布和應用工作。承擔全市公共信用信息數據庫和共享平臺的建設、運行和維護,制定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技術管理規范。

  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確定的信用建設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應用,及時將信用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配合有關部門制定聯合獎懲措施。各單位負責制定本部門、本行業、本領域企業信用聯合獎懲措施,按照職責和權限具體執行本辦法。

  第五條 實施企業信用聯合獎懲應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發布”、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換、責任主體明確、部門聯動實施、依法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 實施企業信用聯合獎懲依據的信用記錄,應以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信用記錄為準。

  第二章 信用行為認定

  第七條 企業失信行為可劃分為重點關注對象和黑名單。已有法律法規、行業規章制度等級劃分標準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列入重點關注對象的失信行為包括:

  (一)未通過行政機關依法進行的專項檢查、周期性檢驗,或未及時報送公示年度報告的;

  (二)未按規定及時到行政機關辦理驗證、換證、申報、備案、注銷、撤銷、變更的;

  (三)未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標準、規范實施,公示的產品或服務標準與實際不符,尚未造成損害后果的;

  (四)被處以警告或與企業生產、經營、服務規模相比較少數額罰款行政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在一定數額以上行政處罰的;

  (五)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認為應列為列入重點關注對象的失信行為。

  第九條 列入黑名單的失信行為包括:

  (一)一年以內發生兩次以上第八條規定的同類失信行為,或一年內發生三次以上第八條規定的失信行為;

  (二)未取得資質、未經過許可審批,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三)被行政機關撤銷許可、資質或執照的;

  (四)被行政機關處以與企業生產、經營、服務規模相比特大數額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數額巨大等重大行政處罰的;

  (五)被法院認定的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

  (六)被司法機關認定的企業商業賄賂行為的;

  (七)被市場監管部門認定的吊銷營業執照、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并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的;

  (八)被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列入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的;

  (九)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列入存在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違法行為以及存在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

  (十)被生態環保部列入環境保護誠信“黑名單”的;

  (十一)被有關部門列入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建設、不動產交易市場誠信“黑名單”的;

  (十二)在申請行政許可審批等事項以及在公證和法律服務中提供虛假材料、弄虛作假的;

  (十三)被信訪部門登記引起重大群訪事件的,已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或傷害群眾切身利益的;

  (十四)拖欠稅款、銀行貸款、合同款等未履行付款義務的,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五)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認為應列為嚴重失信的行為。

  第三章 信用聯合獎懲

  第十條 有關部門在行使管理職責過程中應通過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企業信息公示系統查詢企業失信和守信記錄,按照本辦法規定,對企業實施聯合獎懲。

  第十一條 對列入重點關注對象名單的企業懲戒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列為日常重點監控和監管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

  (二)不列入各類免檢、免審事項范圍。

  (三)取消該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評優資格。已獲得榮譽稱號的,視情況予以撤銷。

  第十二條 對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懲戒除包含“第十一條”所列的懲戒措施外,還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嚴格禁止參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財政資金補貼等政府公共服務項目。

  (二)嚴格限制參與涉及信貸、擔保、融資等金融活動。

  (三)通過媒體向社會定期公開發布懲戒名單。

  (四)依法對失信企業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慎審核并做出相應決定。

  (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對失信企業法人代表、主要負責人的高消費行為予以限制。

  (六)其他有規定的懲戒措施。

  第十三條 對擁有良好信用記錄或列入守信“紅名單”的企業,有關部門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可實施以下激勵措施:

  (一)在日常監督管理、行政許可、采購招標、評先評優、公共資源交易、資質等級評定、融資、安排和撥付有關財政資金等工作中,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向社會公布評先評優結果。

  (二)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和“雙隨機”抽查工作中減少、優化檢查頻次。

  (三)通過媒體向社會定期公開發布良好信用記錄或列入“紅名單”的企業名單。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守信激勵措施。

  第四章 異議處理

  第十四條 企業對自身失信行為認定有異議的,自發現認定部門失信認定作出之日起1年內,可向失信行為認定部門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供有關佐證材料。

  第十五條 失信行為認定部門在收到異議申請及有關佐證材料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因自身原因造成錯誤的立即改正,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更正結果告知申請人。

  對非自身原因造成的異議信息,市信息中心應通知提供該信息的有關部門進行核查。有關部門自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回復是否更正的核查結果。

  各縣(市)區、管委會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主管部門或失信行為認定部門受理異議申請,應參照市級處理方法,及時進行處理,并將結果報送市信息中心。

  企業對不予變更的異議申請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申請行政訴訟。

  第五章 信用修復

  第十六條 有關部門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各自的信用修復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存在失信記錄的企業應按照本部門或本行業制定的條件和程序實施信用修復。

  第十八條 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失信企業應向認定其失信行為的有關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有關部門核查后,認為其已經完成整改,符合管理要求的,可按有關規定決定信用修復,并及時將信用修復結果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十九條 失信企業信用修復結果生效后,有關部門或組織對該企業采取的失信懲戒措施應予以減輕或解除。

  第二十條 信用修復并不去除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發布的失信記錄。

  第六章 制度保障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本級信用記錄制度,及時公開、更新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條 有關部門要加強信用聯合獎懲工作,制定信用信息分類標準,按要求及時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推送本單位或本系統采集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條 有關部門應及時了解和掌握本單位或本系統實施信用聯合獎懲工作情況,并及時將工作情況報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主管部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督查、考評相關部門信用聯合獎懲機制建設和工作落實情況,及時推介信用聯合獎懲工作經驗。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和服務中實施信用聯合獎懲工作,作為對行政機關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并定期對行政機關落實信用聯合獎懲工作情況進行評估、通報。

  第二十五條 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不查詢、應用企業信用信息而導致決策或工作失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本級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要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責任,并通過“信用中國(遼寧錦州)”網站予以披露。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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