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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懲戒 當前位置:首頁 > 聯合懲戒
關于印發《廣州市關于對統計領域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

2019-12-17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等文件的要求,推進統計領域誠信建設,引導企業及其有關人員依法統計、誠信統計,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關于對統計領域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修訂版)的通知》(發改財金〔2018〕1862號)《企業統計信用管理辦法》《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檔案管理辦法》《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44部委關于對統計領域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修訂版)的通知》(粵發改信用〔2019〕25號)等關于統計領域信用體系建設的要求,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委編辦、市文明辦、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審計局、市國資委、市市場監管局、市統計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煙草專賣局、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工商聯、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國家安全局、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廣州海關、黃埔海關、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營業管理部、廣東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分局等部門就對我市統計領域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工作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一、明確聯合懲戒對象

  聯合懲戒的對象為統計部門根據《關于對統計領域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修訂版)的通知》(發改財金〔2018〕1862號)《企業統計信用管理辦法》《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依法認定并通過統計系統網站公示的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以下簡稱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人員(以下簡稱失信人員)。

  上述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由市統計局提供。

  二、明確工作協調機制

  (一)定期提供和公布名單。市統計局通過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向各相關單位提供我市統計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相關信息,在市統計局網站、“信用廣州”網站等向社會公布。各相關單位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獲取對象名單。

  (二)實施聯合懲戒。各相關單位按照本備忘錄約定內容,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三)信息反饋。各相關單位應建立情況通報機制,定期將聯合懲戒實施情況反饋給市發展改革委、市統計局。

  (四)聯合懲戒的上下銜接。各相關單位要認真落實有關實施聯合懲戒的工作要求,扎實組織實施本級范圍內的懲戒工作,及時向上級部門匯報有關工作開展情況。

  三、落實聯合懲戒措施

  針對《關于對統計領域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修訂版)的通知》(發改財金〔2018〕1862號)的懲戒措施,結合有關事權劃分,我市各相關單位依法對統計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依據統計法對失信企業及失信人員采取以下懲戒措施:(落實部門:市委組織部、市發展改革委、市市場監管局、各級統計機構)

  1. 對失信企業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2. 通過廣州市統計局網站、“信用廣州”網站等平臺向社會公示失信企業和失信人員信息;

  3. 將失信企業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再次發現有統計違法行為的,延長公示期限;

  4. 對負有責任的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移送任免機關、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依紀依法給予處分處理。

  (二)依法限制取得財政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落實部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三)依法限制參加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落實部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發展改革委、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各相關部門)

  (四)對申請發行企業債券不予受理。(落實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廣東證監局)

  (五)暫停審批科技項目;對已經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經認定機構核實,取消資格;禁止參與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落實單位:市科技局)

  (六)依法限制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申報引進外國專家項目、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出國培訓項目等引智項目。(落實單位:市科技局)

  (七)依法限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落實單位:市財政局)

  (八)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及出讓探礦權、采礦權。(落實單位: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九)從嚴審查各項環保行政審批申請事項。(落實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十)依法限制新增建設項目審批;限制建筑業企業資質。(落實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十一)依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落實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水務局)

  (十二)依法限制享受財政資金補貼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落實單位:市委宣傳部、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市場監管局)

  (十三)依法限制受讓收費公路權益。(落實單位:市交通運輸局)

  (十四)將失信信息作為境內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或相關人員成為股權激勵對象事中事后監管的參考。(落實單位:市國資委、廣東證監局)

  (十五)加大進出口貨物監管力度,加強布控查驗、后續稽查或統計監督核查。(落實單位:廣州海關、黃埔海關、市統計局)

  (十六)對申請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不予通過認證;已經成為認證企業的,按照規定下調企業信用等級。(落實單位:廣州海關、黃埔海關)

  (十七)將失信狀況作為納稅信用評價的重要外部參考。(落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

  (十八)依法限制申請認證(含認證證書延續);認證機構加大對失信企業的證后監督力度,依法撤銷或者暫停相關認證證書。(落實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十九)取消申報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和優勢企業資格,取消申報國家專利運營試點企業資格。(落實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二十)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落實單位:各市場監管、行業主管部門)

  (二十一)依法限制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落實單位:市公安局)

  (二十二)禁止申請信息安全產品和系統測評服務,不頒發證書,不提供技術支撐;不頒發各類信息安全服務資質,禁止其參與國家關鍵信息基礎安全保障建設服務;禁止申請信息安全從業人員資格認定,不頒發CISP資格。(落實單位:市國家安全局)

  (二十三)申請或享受住房保障時,作為重點核查或監督檢查對象。(落實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二十四)依法限制從事食品等行業。(落實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二十五)作為審批參股、收購商業銀行的參考依據。(落實單位:廣東銀保監局)

  (二十六)作為保險機構的設立及股權或實際控制人變更審批或備案的參考依據。(落實單位:廣東銀保監局)

  (二十七)在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的事中事后監管中,對失信責任主體予以重點關注。(落實單位:廣東證監局)

  (二十八)將失信信息作為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審批的參考。(落實單位:廣東證監局)

  (二十九)將失信信息作為外匯監管審慎性參考。(落實單位: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分局)

  (三十)取消糧食收購許可,不得作為政策性糧食收儲委托庫點,限制參與政策性糧食競買。(落實單位:市發展改革委)

  (三十一)對企業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授予榮譽稱號時,參考其統計信用狀況,對失信企業和失信人員,不予頒發政府榮譽;及時撤銷失信企業和失信人員獲得的榮譽稱號。(落實單位:市委宣傳部、市文明辦、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工商聯等,各部門共同實施)

  (三十二)依法限制參加各類評先評優。(落實部門:市委宣傳部、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煙草專賣局、市市場監管局)

  (三十三)依法限制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落實部門: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有關部門)

  (三十四)失信責任主體是自然人的,依法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失信責任主體是機構的,該機構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落實單位:市委編辦、市委組織部、事業單位的舉辦單位)

  (三十五)依法限制擔任市屬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落實單位:市國資委、市委組織部、市審計局等相關部門)

  (三十六)協助查詢反饋統計嚴重失信人員身份、出入境證件信息;協助查找下落不明但必須接受調查詢問的統計失信被執行人;統計嚴重失信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由人民法院依法限制或者通知有關單位依法限制其出境。(落實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公安局)

  (三十七)將失信人員有關信息記入個人信用記錄和統計從業人員誠信檔案,一定期限內不得從事與會計、統計等有關的工作,不能取得會計、統計等有關專業職稱。(落實單位: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統計局)

  (三十八)對存在失信記錄的相關主體在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申請中予以從嚴審核,對已成為證券、基金、期貨從業人員的相關主體予以重點關注。(落實單位:廣東證監局)

  (三十九)依法限制設立或入股融資擔保公司;將失信信息作為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等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審批或備案的參考。(落實單位:廣東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等具有金融機構任職資格核準職能的部門)

  (四十)在投資等優惠性政策認定,金融機構評級授信、信貸融資、管理和退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貨公司的設立及股權或實際控制人變更審批或備案,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重大事項變更以及基金備案,相關責任人考核、干部選任時,將失信信息作為重要參考。(落實單位:市委組織部、市發展改革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商務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營業管理部、廣州海關、黃埔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廣東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

  四、加強風險防范

  為提升聯合懲戒工作的執行效果,強化執法風險控制,各相關單位應依法依規落實各項聯合懲戒措施。一方面要加強部門間的合作,共同應對風險,積極應對各類由于實施聯合懲戒措施而可能引發的信訪、訴訟情況。另一方面要建立各自的聯合懲戒工作臺賬,詳細記錄聯合懲戒工作有關信息,要善于發現執法風險點,加強風險防控。

  五、開展對外宣傳

  為穩步推進聯合懲戒工作,擴大聯合懲戒的社會影響力,各相關單位要密切配合,通過政府公共信息平臺、報紙、廣播、電視、網絡媒體以及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加強對外宣傳,注重宣傳效果,廣泛宣傳聯合懲戒措施落實的情況和典型案例,讓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通過加大宣傳力度,對統計違法行為產生嚴厲的警示和震懾作用,提高統計調查對象的依法統計意識,促進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完善。

  廣州市統計局辦公室

  2019年11月1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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