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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漢市道路運輸行業“紅黑名單”管理制度(試行)

2019-12-17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道路運輸行業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制度(以下簡稱“紅名單”和“黑名單”制度)的認定、發布、應用、修復和退出,建立健全信用“紅黑名單”管理與應用制度,根據《市交通運輸行業“紅黑名單”管理制度》(武交規〔2018〕6號)等規定,結合我市道路運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運輸行業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道路運輸從業主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運輸行業“紅黑名單”,是指武漢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依法監管、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向社會公布的道路運輸從業主體名單。

  第四條 武漢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行業內“紅黑名單”的認定、發布、應用、修復和退出工作。

  第五條 信用“紅黑名單”認定單位應當指定專職人員負責信用“紅黑名單”的認定、報送、獎懲、修復和退出等工作。

  第二章 認定的標準和依據

  第六條 “紅黑名單”認定單位是“紅黑名單”認定工作的責任單位,負責對其報送、發布的“紅黑名單”的名稱、內容、標準和依據進行解釋,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七條 守信“紅名單”的認定的依據主要包括:

  (一)國家各部委出臺的聯合激勵備忘錄規定的聯合激勵對象;

  (二)交通運輸部、省交通運輸廳公示并認定涉及我市信用主體的守信主體名單;

  (三)其他“紅名單”認定部門依法依規認定并公開發布涉及我市道路運輸從業主體的榮譽信息;

  (四)其他可作為“紅名單”認定依據的信息。

  第八條 從業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列入失信“黑名單”:

  (一)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由相關道路運輸主管部門或道路運輸行業管理部門撤銷相關經營資格或吊銷相關許可證件的;

  (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由相關道路運輸主管部門或道路運輸行業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停產停業整頓的;

  (三)存在被納入道路運輸安全生產“黑名單”的嚴重失信行為的;

  (四)在申請道路運輸有關行政許可、財政補貼等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謊報瞞報重要事項的;

  (五)在各類專項治理中被查處的嚴重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六)市道路運輸主管部門或道路運輸行業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

  第九條 從業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列入失信“黑名單”:

  (一)偽造、變造、買賣、轉借、涂改從業資格證書的;

  (二)未取得相應種類的從業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三)在參加相關從業資格考核中存在舞弊情形的;

  (四)因從業人員的主要責任,從業單位被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撤銷相關經營資格或吊銷相關許可證件的;

  (五)在各類專項治理中被查處的嚴重違法違規的從業人員;

  (六)市道路運輸主管部門或道路運輸行業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

  第三章 發布和應用

  第十條 “紅黑名單”認定單位應按照市信用辦的要求和規范,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報送相關領域的“紅黑名單”。“紅黑名單”信息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名單主體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或自然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全球法人機構識別編碼(LEI碼)(或公民身份號碼、港澳臺居民的公民社會信用代碼、外國籍人身份號碼)、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姓名及其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等;

  (二)列入名單的事由,包括認定誠實守信或違法失信行為的事實、認定部門、認定依據、認定日期、有效期等;

  (三)相關主體受到聯合獎懲、信用修復、退出名單的相關情況。

  第十一條 “紅黑名單”認定單位產生“紅黑名單”遵循以下程序:

  (一)“紅黑名單”認定單位依據認定標準生成的“紅黑名單”初步名單,應通過委門戶網站“信用交通”專欄、“信用武漢”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紅黑名單”認定單位負責人批準,認定為“紅黑名單”;有異議的,由“紅黑名單”認定單位進行核實。

  (二)自然人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的,“紅黑名單”認定單位應以書面或短信事前告知。

  (三)“黑名單”形成后,應與其他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各領域“紅名單”進行交叉比對,如“黑名單”主體之前已被列入“紅名單”,應將其從相關“紅名單”中刪除。

  (四)“紅黑名單”的發布遵循“誰認定,誰負責,誰公開”原則。“紅黑名單”認定單位應于紅黑名單公示無異議后5個工作日內,按照“紅黑名單”報送的主要內容和規范要求將名單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在委門戶網站“信用交通”專欄和“信用武漢”網站上發布。

  (五)“黑名單”發布時應同時規定修復條件。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樹立誠信典型,倡導誠實守信,及時曝光重點領域嚴重失信行為,廣泛宣傳本市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做法和經驗。

  第十三條 “紅黑名單”認定單位應當根據聯合獎懲機制對“紅黑名單”相關主體實施聯合獎勵或聯合獎懲。

  第十四條 鼓勵各類社會機構查詢使用“紅黑名單”,對列入“黑名單”的主體實施市場性、行業性、社會性約束和懲戒,對列入“紅名單”的主體建立“綠色通道”,優先提供服務便利。

  第四章 修復和退出

  第十五條 鼓勵“黑名單”主體通過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參加志愿服務、貢獻社會公益事業和第三方信用協同監管等方式修復信用。

  第十六條 信用修復按照“誰認定、誰修復”的原則開展,“黑名單”認定單位為該領域“黑名單”的信用修復機構。

  第十七條 下列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不得予以信用修復:

  (一)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失信行為;

  (二)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包括賄賂、拖欠農民工工資、出借和借用資質投標、圍標串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嚴重失信行為;

  (三)以虛假、冒領等手段騙取政府專項資金支持,侵害公共利益的失信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嚴重失信行為信息,或信息提供部門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的信息。

  第十八條 不屬于第十七條規定的失信行為,且符合以下條件的失信主體可以申請信用修復:

  (一)失信記錄在委門戶網站“信用交通”專欄和“信用武漢”網站公示達到6個月(從失信信息公示之日起計算);

  (二)失信行為進行了糾正,并取得明顯成效,該失信行為的不良社會影響已基本消除;

  (三)自愿參加專題誠信教育培訓,并作出不再觸犯相關法律法規的信用承諾,取得信用修復機構同意修復決定;

  (四)信用修復機構規定的其他修復條件。

  退出“失信黑名單”的,需符合“黑名單”發布時規定的修復條件。

  第十九條 信用修復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提出申請。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失信主體向信用修復機構提出信用修復申請,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信用修復申請書;

  2.身份證明材料掃描件及授權委托書;

  3.失信行為認定材料、失信信息網站公示界面打印件;

  4.信用承諾書、罰款繳納、整改情況、參加專題誠信教育培訓等證明材料。

  (二)受理申請。信用修復機構根據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資料以及糾正失信行為佐證材料齊備情況,在收到申請材料當日決定是否受理。

  (三)修復決定。信用修復機構在受理信用修復申請后,在3個工作日內依法依規完成審查,作出是否同意信用修復的決定。不同意修復,要及時反饋申請人;同意修復的,出具信用修復決定書,并告知申請人。信用修復機構將所收取的申請材料及信用修復決定書一式兩份報送至市信用辦。

  (四)對外公告。“黑名單”信用修復,由信用修復機構以原公示方式從原公示渠道,發出退出公告后,再將公告情況與上述所有信用修復材料一并轉報市信用辦。第十七條失信主體一年內申請信用修復超過3次的,信用修復機構應不予受理。

  第二十條 對拒不參加誠信教育培訓的失信主體,信用修復機構及時報市信用辦撤銷其信用修復,1年內不再受理信用修復申請。

  第二十一條 “黑名單”具備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退出:

  (一)經異議處理,“黑名單”主體認定有誤的;

  (二)通過主動修復符合退出條件并經原認定單位同意的;

  (三)“黑名單”有效期屆滿自動退出的;

  (四)“黑名單”認定標準發生改變,主體已不符合新認定標準的。

  相關主體退出“黑名單”后,有關聯合懲戒部門應停止對其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二條 “紅名單”具備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出:

  (一)經異議處理,“紅名單”主體認定有誤的;

  (二)有效期內被有關部門列入“黑名單”或發現存在不當利用“紅名單”獎勵機制等不良行為的;

  (三)“紅名單”有效期屆滿自動退出的;

  (四)“紅名單”主體發生不符合其認定標準的情形。

  相關主體退出“紅名單”后,有關聯合激勵部門應停止對其實施聯合激勵。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相關文書以《市交通運輸市場領域“紅黑名單”管理制度》公示的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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