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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咸陽市公安局關于印發《全市公安領域“紅黑名單”管理規定》的通知

2019-12-09

各縣市公安局,各分局,局屬各部門;

  為持續深化我市公安領域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優化營商環境的長效機制,按照《咸陽市誠信體系建設專項行動實施方案》要求,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市局制定了《全市公安領域“紅黑名單”管理規定》。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咸陽市公安局

  2019年11月6日

  全市公安領域“紅黑名單”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扎實推進我市公安領域誠信體系建設,加強對公安行政管理對象單位誠信建設的監管,規范公安行政管理對象單位信用信息管理,促進公安行政管理對象單位誠信自律,推進全市公安領域信用體系建設,營造相對公平、公正的環境,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及其他有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規定,結合我市公安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安領域信用“紅黑名單”管理制度,是在公安行政管理中,對公安行政相對人的基本信息、社會評價信息進行征集和信用評定的基礎上,將誠信自律、獲得良好評價的行政管理對象單位列入“紅名單”,將違法違規等嚴重失信的行政管理對象單位列入“黑名單”,向相關部門或單位通報并向社會公布,在一定時間內對列入“紅黑名單”行政管理對象單位進行相應激勵或懲戒的制度。

  第三條 全市公安機關按照“分級管理,分級公示”的原則負責本級公安領域信用“紅黑名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紅黑名單”內容

  第四條 公安領域信用“紅黑名單”的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及時、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公安行政管理對象單位在符合下列第一款情形的前提下,且符合下列第二、第三和第四款情形之一的,納入社會組織“紅名單”管理范圍:

  (一)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行政管理,連續三年無違法違規行為記錄,且法定代表人未被法院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人員名單的;

  (二)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管理活動,獲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級以上政府部門表彰、獎勵的;

  (三)積極落實單位內部治安保衛主體責任和工作制度,配合公安機關開展防范、打擊違法犯罪行為;

  (四)其他在公共安全領域作出突出貢獻,經其他政府部門認定,具有誠信典型示范作用的。

  第六條 公安行政管理對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公安領域信用“黑名單”管理范圍:

  (一)在申請公安行政許可、審批、審核事項時,弄虛作假,編造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情節嚴重的,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落實單位內部治安保衛主體責任和工作制度不到位,存在內部治安隱患一年內被公安機關依法處罰兩次以上的;

  (三)涉嫌單位犯罪被公安機關立案,違反公安行政管理情節嚴重,公安行政相對人職工執行公務或為了公安行政相對人利益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不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執行有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務,不配合公安機關依法查處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不積極履行社會治安綜合管理職責情節嚴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章 “紅黑名單”的管理

  第七條 列入公安領域信用“紅黑名單”管理的期限原則上為一年,列入和解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為準。

  第八條 公安領域信用“紅名單”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信息收集。公安機關在信用信息征集過程中,發現公安行政管理對象單位符合本制度第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形成初步名單;

  (二)信息篩查。公安機關在10個工作日內對初步名單進行審核,與發改部門等相關單位溝通,并將初步名單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的各領域“黑名單”進行交叉比對,確保已被列入“黑名單”的主體不被列入“紅名單”;

  (三)信息初審公示。將篩查后的初審名單在本級公安機關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10日。公眾如對公安領域信用“紅名單”有異議的,可以在初審公示期,向相應的公安機關實名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10個工作日內核實,并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通過核實發現信息有誤的,應當自核實結果告知申請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并刪除有關信息;

  (四)信息公告。初審名單經公示無異議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本級公安機關門戶網站對外公告,并在10個工作日內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九條 公安領域信用“黑名單”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信息收集。公安機關在信用信息征集過程中,發現公安行政管理對象單位存在本制度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形成初步名單;

  (二)信息篩查。公安機關在10個工作日內對初步名單進行審核。對擬列入公安領域信用“黑名單”的公安行政管理對象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履行告知。公安行政管理對象單位有異議的,在接到告知通知書后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交陳述申辯意見及相關證據。公安行政管理對象單位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

  (三)信息初審公示。將篩查后擬列入公安領域信用“黑名單”的初審名單在本級公安機關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10日;

  (四)信息公告。初審名單經公示無異議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本級公安機關門戶網站對外公告,并在10個工作日內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五)信息解除。被列入公安領域信用“黑名單”的公安行政管理對象單位,完成了違法違規失信行為整改的,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提出解除申請,經審核同意的,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本級公安機關門戶網站對外公告,公告期10日,公告期間無異議的,應按時移除“黑名單”,同時推送至“信用中國”共享平臺。解除后有關信息轉入數據庫留存備查;

  (六)延期管理。被列入公安領域信用“黑名單”的公安行政管理對象單位,在期限屆滿后,其嚴重違法違規失信行為未完成整改的,自動延長管理期限,直至完成整改。管理期限內再次發生違法違規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管理期限,延長期限一般為一年。公安機關應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當事人有異議的,在接到告知通知書后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交陳述申辯意見及相關證據。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應當予以采納。

  第十條 公安領域信用“紅黑名單”的公布信息內容包括公安行政管理對象單位的基本信息(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信息等)和列入“紅黑名單”事由(認定行為的事實、認定部門、認定依據、認定日期、管理期限等)。

  涉及公安行政管理對象單位業務活動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發布前應當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

  第十一條 公安領域“紅名單”公布期限內,發現“紅名單”主體不再符合“紅名單”規定條件要求的,應將其從“紅名單”中予以刪除并向社會公布。“紅名單”管理期屆滿,應將其退出名單,有關信息轉入數據庫。有需繼續保留情況的除外。

  公安領域信用“黑名單”公布期限內,發現“黑名單”主體因“黑名單”認定標準發生改變,不再符合認定標準的,將其從“黑名單”中刪除并向社會公布。公安領域信用“黑名單”管理期屆滿,若違法違規失信行為已經整改完畢,應依據第九條第五款將其退出名單,有關信息轉入數據庫。有需繼續保留情況的除外。

  第十二條 全市各級公安機關按照“分級登記,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將公安領域信用“紅黑名單”在本級公安機關門戶網站發布并推送至“信用中國”共享平臺。必要時,可采取新聞媒體曝光和召開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公布。

  第四章 獎懲措施

  第十三條 對列入公安領域信用“紅名單”管理的公安行政管理對象單位,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優先推薦獲得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項目;

  (二)優先推薦承接政府授權和委托事項;

  (三)優先推薦獲得資金資助和政策支持;

  (四)優先推薦參加各類表彰和獎勵;

  (五)其它激勵性措施。

  第十四條 對列入公安領域信用“黑名單”公安行政管理對象單位,實施以下監督和懲戒措施:

  (一)約談公安行政管理對象單位負責人;

  (二)加大公安行政檢查、抽查的工作力度;

  (三)通報相關政府部門,限制或取消其參加公益招投標和承接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項目、承接政府授權或委托事項、獲取專項資金資助和政策扶持等;

  (四)取消其參加公安機關組織的評比表彰的資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懲戒性措施。

  第五章 監督與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鼓勵社會公眾對列入公安領域信用“紅黑名單”公安行政管理對象單位進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或與實際公布名單不符的,有權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經核實后將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因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導致公安領域信用“紅黑名單”不實,造成惡劣影響,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咸陽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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