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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銀川市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經紀從業人員紅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9-11-15

各縣(市、區)住建局,局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市轄三區各房地產經紀機構:

  為了進一步規范房地產經紀機構從業主體履約行為,推進房地產經紀機構誠信體系建設,營造主體誠信、監管有力、市場有序的行業環境,根據國家、自治區、銀川市有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精神,結合銀川實際,經廣泛征求意見建議,制定了《銀川市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經紀從業人員紅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現將該《辦法》印發你們,望遵守執行。

  附件:銀川市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經紀從業人員紅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銀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9年9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銀川市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經紀從業人員紅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房地產經紀機構經營行為,提升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綜合素質,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住建部第8號令)和國家、自治區、銀川市有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機構(以下簡稱經紀機構)是指在銀川市興慶區、金鳳區、西夏區范圍內(以下簡稱三區)依法設立并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以下簡稱經紀從業人員)是指在上述經紀機構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房地產經紀人、房地產經紀人協理以及通過市房地產業協會培訓的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紅名單”是指經紀機構或經紀從業人員因遵守房地產經紀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在年度信用考核中取得“優秀”等級的守信記錄名單。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黑名單”是指經紀機構或經紀從業人員因嚴重違反房地產經紀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被房地產經紀機構管理部門、人民法院或其他部門依法處理的,或在年度信用考核中被列為“嚴重失信”等級的失信名單。

  第五條 銀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負責評定、指導和監督銀川市經紀機構和經紀從業人員“紅黑名單”的公示發布工作。

  三區房地產經紀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經紀機構和經紀從業人員信用管理考核和“紅黑名單”采集上報等工作。

  第六條 市住建局向社會公布經紀機構和經紀從業人員紅黑名單時,應當遵循依法征信、客觀公正、公平公開、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七條 經紀機構和經紀從業人員信用管理考核主要內容:

  (一)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是否依法設立、變更、注銷;

  (二)經紀機構是否依法開展經紀活動;

  (三)經紀機構的經紀活動是否存在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禁止行為;

  (四)經紀從業人員是否依法提供經紀服務;

  (五)經紀從業人員的經紀行為是否存在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禁止情形;

  (六)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事項的。

  第八條 經紀機構和經紀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通過以下途徑獲取:

  (一)經紀機構和經紀從業人員自身提供并經核實的相關信息;

  (二)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提供或公布的相關信息;

  (三)社會公眾反映并經核實的相關信息;

  (四)輿論媒體公開披露并經核實的相關信息;

  (五)司法機關提供的信息;

  (六)市房地產業協會以及其它相關部門提供并經核實的相關信息。

  第九條 在年度信用考核中被評為“優秀”等級的或被市房地產業協會評為“誠信企業”的,列入“紅名單”。

  第十條 在年度信用考核中被評為“嚴重失信”等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受到行政處罰的,列入“黑名單”: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二)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

  (三)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托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擅自劃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八)經紀機構的經紀從業人員承購或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

  (九)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十)誘導、教唆、協助購房人通過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購房資格、騙提或騙貸住房公積金、規避限貸的行為;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 “紅名單”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信息收集。三區房地產經紀管理部門在信用信息征集過程中,發現經紀機構和經紀從業人員符合本制度第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形成初步名單報送至市住建局。

  (二)信息篩查。市住建局將初步名單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的各領域“黑名單”進行交叉比對,確保已被列入“黑名單”的主體不被列入“紅名單”。

  (三)信息公示。市住建局將篩查后的初步名單在市住建局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五日。

  (四)信息公告。初步名單經公示無異議的,經市住建局主要負責人簽署同意后,在五個工作日內通過市住建局門戶網站或新聞媒體對外公告,并同時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十二條 “黑名單”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信息收集。三區房地產經紀管理部門在信用信息征集過程中,發現經紀機構和經紀從業人員符合本制度第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形成初步名單報送至市住建局。

  (二)信息告知。對擬列入“黑名單”的經紀機構和經紀從業人員,市住建局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當事人有異議的,在接到告知通知書后五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交陳述申辯意見及相關證據。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應當予以采納。

  (三)審核認定。對擬列入“黑名單”的經紀機構和經紀從業人員,市住建局在五個工作日內組織審核認定。

  (四)信息公告。經審核確定的“黑名單”,經市住建局主要負責人簽署同意后,在五個工作日內通過市住建局門戶網站或新聞媒體對外公告,并同時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五)信息解除。被列入“黑名單”的經紀機構和經紀從業人員,完成了違法行為整改的,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提出解除申請,經審核同意的,在五個工作日內通過市住建局門戶網站或新聞媒體對外公告,并同時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六)延期管理。被列入“黑名單”的經紀機構和經紀從業人員,在期限屆滿后,其嚴重違法行為未完成整改的,自動延長管理期限,直至完成整改。管理期限內再次發生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管理期限,延長期限一般為一年。

  第十三條 “紅黑名單”的公布信息內容包括從業主體的基本信息(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信息)和列入名單事由(認定行為的事實、認定部門、認定依據、認定日期、管理期限)。

  涉及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發布前應當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

  第十四條 列入“紅黑名單”管理的期限原則上為一年,列入和解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為準。

  第十五條 對列入“紅名單”的經紀機構和經紀從業人員,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按照 “綠色通道”機制在辦理行政審批過程中,可根據情況實施“綠色通道”機制優先辦理;

  (二)推薦參加相關評優、表彰活動;

  (三)在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優先考慮,加大扶持力度;

  (四)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文件等規定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十六條 對列入“黑名單”的從業主體,實施以下監督和懲戒措施:

  (一)實行定期報告制度,每季度向所在三區房地產經紀管理部門書面報告一次經營情況,由三區房地產經紀管理部門統一匯總后上報市住建局;

  (二)列入重點監管檢查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轄區綜合執法部門提高現場檢查、抽查比例和頻次;

  (三)依法加大行政處罰力度;

  (四)限制參加評優、表彰,取消或建議取消參加各類評優、表彰活動的資格;

  (五)支持行業性約束和懲戒,支持市房地產業協會按照行業規定對其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予接納、勸退等懲戒措施;

  (六)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中規定的其他需要聯合懲戒的措施。

  第十七條 鼓勵“黑名單”主體通過積極整改,消除不良社會影響、取得社會認同等方式進行信用修復。市住建局根據失信行為的嚴重程度,決定“黑名單”主體能否修復信用以及信用修復的方式。“黑名單”主體存在引發群體性事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等“一票否決”情形的,當年不予信用修復。

  符合信用修復情形的“黑名單”主體可在名單公布三個月后提交有效證明材料申請信用修復。市住建局經過審查,向申請人作出同意或不同意信用修復的書面答復。同意信用修復的,改變或停止失信懲戒措施;不同意信用修復的,應當說明理由。

  通過信用修復退出“黑名單”的,市住建局在五個工作日內通過市住建局門戶網站對外公告,并在七個工作日內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十八條 “紅名單”公布期限內,發現“紅名單”主體不再符合“紅名單”規定條件要求的,應當從“紅名單”中予以刪除并向社會公布。

  “黑名單”公布期限內,“黑名單”認定標準發生改變,“黑名單”主體不符合新認定標準的,應將其從“黑名單”中刪除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市住建局和三區房地產經紀管理部門在經紀機構和經紀從業人員“紅黑名單”管理工作中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濫用職權。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26日起施行,有效至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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