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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泉州市安全生產領域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2019-11-14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市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

  為進一步褒揚誠信、懲戒失信,推進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引導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將《泉州市安全生產領域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實施方案(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泉州市應急管理局

  2019年9月23日

  泉州市安全生產領域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實施方案(試 行)

  一、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的要求,進一步褒揚誠信、懲戒失信,推進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客觀地反映企業安全生產誠信狀況,引導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根據《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6〕1001號)、《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守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激勵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7〕2219號)、《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泉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8〕51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實施方案。

  二、納入安全生產守信聯合激勵對象的生產經營單位,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必須公開向社會承諾并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等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二)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3年內無安全生產失信行為。

  (三)3年內未受到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四)3年內未發生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達到二級(國標)以上水平。

  (六)沒有被其他領域認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記錄。

  三、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存在下列一般失信行為之一的,納入安全生產失信“關注對象”:

  (一)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的;

  (二)被處以5萬元以上行政處罰的;

  (三)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而到期未投保的;

  (四)承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未按規定提取事故預防專項資金的;

  (五)承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未做到每個年度至少對投保單位開展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組織一次安全培訓,開展兩次全方位的事故隱患排查的;

  (六)承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雖做到每個年度至少對投保單位開展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組織一次安全培訓,開展兩次全方位的事故隱患排查,但流于形式的;

  四、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存在下列較重以上失信行為之一的,納入安全生產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

  (一)生產安全事故相關的失信行為

  1、一年內發生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道路運輸企業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累計發生死亡2人/百車以上責任事故的);

  2、瞞報、謊報發生人員死亡生產安全事故的;

  3、發生事故后,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偽造、隱匿有關證據資料,妨礙、對抗事故調查,或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逃匿的。

  (二)安全生產非法失信行為

  1、未按規定取得安全生產有關行政許可,或在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暫扣、吊銷期間,擅自開展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2、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3、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報告、咨詢服務成果或證明的,違規轉讓或出借資質的。

  (三)安全生產違法失信行為

  1、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實記錄和上報隱患排查治理且逾期未改正的;

  2、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后,仍然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3、被吊銷有關許可證、撤銷有關執業資格或者崗位證書的;

  4、被處以10萬元以上行政處罰的;

  5、被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開采的煤炭產品或者采掘設備價值10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的;

  6、采取弄虛作假,騙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及其他批準文件的;

  7、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被責令整改后不按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不完善,仍組織從業人員冒險作業的;

  8、采取隱蔽、欺騙或阻礙等方式逃避,對抗安全監管監察的;

  9、到期不繳納罰款等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

  10、礦山生產經營單位存在超層越界開采、以探代采行為的。

  11、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高瓦斯、水文地質類型復雜和極復雜、采深超千米、單班下井人數多等6類高風險煤礦和單班井下作業人數50人及以上、開采深度800米及以上、水文地質條件中等及以上的地下礦山、邊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礦山高陡邊坡、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場、三等及以上等級的尾礦庫以及涉及“兩重點一重大”危險化學品企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粉塵涉爆企業、涉氨制冷企業、“九類重點車輛”、“四類重點船舶”安全風險管控工作不到位,被責令整改后不按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不完善的。

  12、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為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存在其他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必要納入安全生產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管理的。

  “以上”包括本數。

  五、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誰監管、誰負責”和“誰采集、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規范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的采集、告知、審核、修復、移出等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對符合納入安全生產守信聯合激勵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核確認后(見附件1),準確記錄該單位的基礎信息和納入理由,并做好相關證據資料的收集、歸檔工作。涉及其他行業領域的信息應征求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對符合納入安全生產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要進行核實、取證,記錄基礎信息和納入理由,并將相關證據資料存檔和保全。每條信息應包括企業名稱、注冊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以及其他負有直接責任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失信行為情況、處罰結果、認定部門、認定依據、處罰有效期等要素。

  (二)信息告知。對擬納入安全生產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信息采集單位應先召開會議集體討論,再下發書面告知書(見附件2)。生產經營單位對其擬被納入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管理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信息采集單位提出書面申辯。對生產經營單位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要予以采納。生產經營單位無申辯意見或申辯意見不成立的,信息采集單位可直接下發《納入市級失信懲戒“黑名單”管理確認書》(見附件3)。

  (三)信息報送。縣級行業主管部門應每月收集匯總本地區行業納入安全生產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對象的信息(見附件4、5)及開展聯合懲戒情況,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蓋章后,報送縣級安辦匯總和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核。經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局長業務辦公會審定后,作出是否納入守信聯合激勵或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管理決定。縣級安辦、市直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于每月30日前將本地區本行業領域納入市級安全生產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對象的信息報市安辦匯總。市安辦匯總并向相關科室通報后,符合納入市級守信聯合激勵或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管理的,及時抄送給市信用辦及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并在網站上進行公布。各地各相關部門和單位也可在各自網站發布相關信息。符合納入國家守信聯合激勵或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管理的,由市安辦向省安辦報送。

  (四)信用修復。鼓勵安全生產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對象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可以申請開展信用修復:

  1、聯合懲戒對象自被納入聯合懲戒“黑名單”之日起滿6個月;

  2、已完成對失信行為的整治并在聯合懲戒“黑名單”管理期限內,未再發生符合本細則第四條規定情形失信行為;

  3、生產經營單位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積極糾正失信行為,公開做出守信承諾(見附件6)。

  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業領域內所屬生產經營單位的信用修復申請進行審核,并于每月30日前將審核情況報送市安辦(見附件7)。屬國家級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由市安辦報省安辦審核。

  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或吊銷許可證、吊銷執照的行政處罰信息要按最長公示期(三年)予以公示,期間不予修復。

  (五)信息移出。安全生產守信聯合激勵管理期限為3年。安全生產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的管理期限為1年。市級安全生產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的管理自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核確認之日起計算。國家級安全生產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的管理自應急管理部審定通過之日起計算。對納入安全生產守信聯合激勵管理的對象建立失信觸發機制,一旦滿足不了守信的條件,要及時上報,予以移出。對于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拒不整改、影響惡劣的市級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經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后,管理期限再延長半年。對于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拒不整改、影響惡劣的國家級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經報省安辦認定后,管理期限再延長半年。

  1、具備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移出聯合懲戒“黑名單”:

  (1)生產經營單位已完成對失信行為的整治并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未再發生符合本細則第四條規定情形的失信行為,由生產經營單位提出申請,并通過審核驗收后,可在管理期滿后移出;

  (2)納入聯合懲戒“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因注銷、關閉、破產、兼并重組等原因退出市場的;

  (3)生產經營單位符合提前移出條件的。

  2、聯合懲戒“黑名單”移出按下列程序進行:

  (1)符合移出條件的市級安全生產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管理期滿前1個月,生產經營單位向信息采集單位提出書面移出申請(見附件8),經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報送市安辦(見附件9)。符合移出條件的國家級安全生產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在此基礎上,由市安辦逐級向應急管理部報送。

  (2)退出市場的市級安全生產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由縣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進行初步認定,經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局長業務辦公會審定后,作出是否移出決定,并報市安辦。退出市場的國家級安全生產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在此基礎上,由市安辦向省安辦報送。

  (3)屬市級安全生產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市安辦并向相關科室通報后,抄送給市信用辦及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并在網站上進行公布。各地各相關部門和單位也可在各自網站發布相關信息。屬國家級安全生產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逐級向應急管理部報送,經應急管理部部長業務辦公會審定后,作出是否移出的決定。

  六、各有關部門對納入市級安全生產守信聯合激勵對象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 設立守信“綠色通道”,優先為守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提供服務;屬于上級機關權限的,優先予以上報并提交良好信用信息;

  (二)根據實際情況實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對符合條件的守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除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報材料不齊備的,如其書面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應先行受理,加快辦理進度。

  (三)工程建設招投標、土地使用權、采礦權出讓等領域對參與競標的守信生產經營單位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

  (四)金融機構在確定授信、發放貸款時參考使用守信生產經營單位信用信息,對守信生產經營單位采取增加授信額度、利率優惠等激勵措施;鼓勵有關部門合作開發或推廣“稅易貸”“信易貸”“信易債”“稅源貸”“稅貸通”等守信激勵產品服務守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在提供融資擔保方面優先擔保;

  (五)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政府采購、醫藥采購等領域,對于守信生產經營單位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六)各行政機關在日常市場監管中對守信企業減少檢查次數或不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七)在爭取上級優惠政策、補助資金、安排地市級扶持資金時,同等條件下對守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優先支持;

  (八)申請開設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及其他金融類企業時,同等條件下守信生產經營單位優先成為發起人;

  (九)在政務網站、“信用泉州”、新聞媒體等多渠道為守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樹立典型。在會展、銀企對接等活動中重點推介守信生產經營單位,讓信用成為市場配置資源的重要考量因素;

  (十)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守信聯合激勵措施。

  七、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對納入市級安全生產失信“關注對象”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信用提醒。將一般失信行為書面通知企業(見附件10),提醒其糾正和規范相關行為。

  (二)誠信約談。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進行約談,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敦促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嚴格自律、誠信守法、履行社會責任。

  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信用提醒和誠信約談情況進行登記,詳細記載提醒和約談的對象、時間、方式和內容。

  (三)重點監管。加大對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頻次,指導督促其抓好整改。

  生產經營單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經申請、批準,可移出失信“關注對象”。生產經營單位在被信用提醒后,無故不糾正相關失信行為或者無故不參加約談、約談事項不落實,經督促后仍不履行的,由安全生產失信“關注對象”上升為安全生產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

  八、各有關部門對納入市級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金融機構融資授信參考。聯合懲戒企業信息向人民銀行、銀監部門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機構共享,供金融機構對當事人融資授信參考使用,進行必要限制;有關部門在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等方面予以限制; 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在提供融資擔保方面予以限制;

  (二)限制取得政府性資金支持。發改、財政、科技、工信等有關部門在審核上級資金扶持申報主體資格時對聯合懲戒生產經營單位予以限制;上級資金計劃已下達,市級配套資金尚未到位的,暫緩市級配套資金撥付; 限制取得科技創新、節能減排、金融業等市級財政扶持、獎勵資金。

  (三)限制取得土地等資源供應。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在確定土地出讓、劃撥對象、采礦權審批等方面對聯合懲戒生產經營單位予以限制;

  (四)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各級各有關部門在市場監管中對聯合懲戒生產經營單位提高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并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五)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政府采購,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六)禁止聯合懲戒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參與評優評先,已經授予的榮譽稱號由授予榮譽的機關按有關規定予以撤銷;

  (七)商務部門限制聯合懲戒企業申請進口關稅配額;交通部門限制其受讓收費公路權益;

  (八) 金融監管局限制聯合懲戒企業發行企業債券,人民銀行限制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券;

  (九)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從嚴控制生產許可證發放,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準;

  (十)限制信用評價等級提升。金融機構對聯合懲戒生產經營單位信用評級等級提升方面進行必要限制, 稅務部門對其納稅信用管理評定方面做為審慎性參考依據,相關部門在行業信用評價方面采取限制性措施;

  (十一) 金融監管、市場監管、商務等部門限制聯合懲戒生產經營單位作為金融機構、類金融機構類企業發起單位;

  (十二) 在政務網站、“信用泉州”、新聞媒體等公開聯合懲戒企業信息;

  (十三)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限制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取得相關證照;

  (十四)在強制性產品認證等方面對聯合懲戒對象進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管和懲戒措施。

  九、各縣(市、區)、市直各有關部門要落實主要領導負責制,不斷完善安全生產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工作機制,建立安全生產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檔案。市安委會將把各地各有關部門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工作情況納入目標責任制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十、各縣(市、區)、市直各有關部門可根據本實施方案,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十一、本實施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國家、省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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