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米vs本菲卡-直播软件-凯尔特人vs勇士g5-湖人打勇士战绩|www.xhswu.com

歡迎登錄315全國信用等級公示系統! 加入收藏 |  設為主頁 |  官方微博
聯合懲戒 當前位置:首頁 > 聯合懲戒
山西省太原市建筑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

2019-11-07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健全建筑市場信用體系的失信懲戒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太原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企業或單位以及相關從業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黑名單”管理,是指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活動中嚴重違反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及其它有關規定的企業或單位以及相關從業人員從嚴監管的制度。

  第四條 市住建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建立和維護全市建筑市場“黑名單”統一平臺,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公布、更新“黑名單”有關信息;負責相應全市建設工程的監管信息采集和告知,“黑名單”確定、解除及管理期限延長、縮短,負責審核確定相應區管工程“黑名單”及其管理期限延長、解除和縮短,并對確定的相關結果負責。縣(市)住建局和綜改區、不銹鋼園區建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管建設工程的監管信息采集和告知、提出“黑名單”建議,核查整改結果、提出“黑名單” 解除、期限延長和縮短的建議,報送市住建局審核,并對上述確認的相關信息、結果負責。

  市住建局建設市場與招投標監督管理科為“黑名單”平臺管理部門,負責“黑名單”平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企業或單位以及相關從業人員在建設工程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不良行為,被下列執法文書、監督執法記錄等確認的,作為列入“黑名單”的依據: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市場、質量、安全、市政工程揚塵治理、履約履責等檢查通報或責令整改等執法文書。

  (三)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仲裁裁決書。

  (四)相關部門依法調查取得的事故調查報告。

  (五)市場監管部門、人社部門、環保部門、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監察部門對違法違規行為查處記錄。

  (六)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六條 企業或單位以及相關從業人員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或不良行為,被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執法文書、監督執法記錄等確認且符合列入“黑名單”情形的,在記入太原市建筑市場信用監管不良行為記錄的同時,予以列入太原市建筑市場“黑名單”。企業或單位以及相關從業人員列入太原市建筑市場“黑名單”的具體情形和期限詳見附件。

  在企業或單位以及相關從業人員列入太原市建筑市場“黑名單”執行過程中,市住建局各責任科室、相關站辦和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不同時期的實際情況,提出適當調整或修改的意見,報市住建局研究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七條 企業或單位以及相關從業人員列入太原市建筑市場“黑名單”管理的期限,一般為自公布之日起3—12個月。具體期限根據發生的不良行為及情節嚴重程度予以確定。

  第八條 “黑名單”管理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黑名單”確定公布

  1.“黑名單”信息采集。

  市、縣(市)兩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采集和查實符合列入“黑名單”情形的企業或單位以及相關從業人員信息,并將相關證據資料存檔。

  信息采集主要通過事故調查、執法檢查、相關單位及群眾舉報或提供線索等途徑。建設(代建)單位發現項目參建單位和個人符合列入“黑名單”情形的,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依法組織調查,采集相關信息。

  每條信息應包括企業名稱或個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企業工商注冊號和企業組織機構代碼)、企業主要負責人姓名、執法文書或執法記錄、案由、具體違法違規行為、執法單位等要素。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采集信息時,應對涉及的相關事實、相關單位及人員進行全面的調查、核實,確保全面準確。

  2.“黑名單”信息告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前書面告知擬納入“黑名單”管理的企業或單位以及相關從業人員,當事企業或單位以及相關從業人員自收到書面告知后3個工作日內可以提出陳述和申辯。企業或單位以及相關從業人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

  3.“黑名單”審核確定。“黑名單”應逐級上報至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定: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機構采集的信息,應報送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的意見或自身采集的信息、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任科室或委托機構采集的信息,均應報送至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確定“黑名單”。

  4.“黑名單”公布。“黑名單”信息由“黑名單”平臺管理部門通過“太原市建筑市場‘黑名單’統一平臺”對外公布。

  (二)“黑名單”到期解除、期限延長或期限縮短

  1.“黑名單”到期解除。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或單位以及相關從業人員,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未發生新的符合列入“黑名單”情形的,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到期后,自動從“黑名單”解除。

  其中受到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業整頓或其他需整改的行政處理的企業或單位以及相關從業人員,應于管理期限屆滿10個工作日前,向原信息采集部門報送整改材料并提出解除申請。

  2.“黑名單”期限延長。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或單位以及相關從業人員,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到期后,如仍存在需整改的問題的,其“黑名單”管理期限應予延長,直至其問題按要求整改落實到位后方可從“黑名單”解除。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再次被列入“黑名單”的,自其從上次“黑名單”解除之日起計算其新一次的“黑名單”管理期限。

  3.“黑名單”期限縮短。企業或單位以及相關從業人員被列入“黑名單”期間,如能主動配合相關部門調查、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挽回損失或影響,且對需整改的問題積極整改確有實效的,可縮短1-3個月“黑名單”管理期限,但執行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個月。由當事企業或單位以及相關從業人員向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縮短期限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兩次及以上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或單位以及相關從業人員不得縮短其“黑名單”管理期限。

  “黑名單”解除、延長期限或縮短期限的,由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申請并核查相關情況,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定后,“黑名單”平臺管理部門公布并通報相關部門。

  第九條 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牽頭會同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逐步完善太原市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完善“太原市建筑市場信用監管系統”,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及時在“太原市建筑市場信用監管系統”中錄入企業或單位以及相關從業人員的信用記錄。

  第十條 對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或單位以及相關從業人員,在依法進行處理的同時,實施以下監管措施:

  (一)可作為工程項目招標或業務承接的信用要求。工程項目招標人可以在工程項目招標文件中作出規定,拒絕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或單位以及相關從業人員參與投標;招標人若要接受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或單位以及相關從業人員參與投標的,應在報送招標文件備案時一并書面說明理由。可不招標的項目的建設單位若要與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簽訂有關合同,應在合同簽訂前10個工作日內向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說明理由,且應在合同中承諾保證工程質量安全的特別條款,包括合同獎懲制約、建設方日常加強監督等措施。

  (二)實行資質資格差別化監管。企業或單位未從“黑名單”內解除前,資質許可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不予批準其資質升級申請、增項申請,并加強對企業或單位取得資質后是否滿足資質標準的監督管理。個人未從“黑名單”內解除前,按照有關規定不得作為企業或單位申請資質(包括首次申請資質、申請資質升級或增項)時的企業主要人員使用。

  (三)實行承建(建設)工程差別化監管。企業或單位未從“黑名單”內解除前,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企業或單位所承建或建設的工程項目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加大監督檢查的頻度和力度,發現企業或單位在工程項目建設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立即依法實施處罰,并及時通報企業或單位注冊所在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四)取消評優評先資格。對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或單位以及相關從業人員,當年一律取消各類評優評先資格,一律取消企業主要負責人各類評優評先資格。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十條中,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或單位同時具有代建、施工、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檢測(監測)、預拌混凝土等類別中的2項及2項以上類別資質(資格)的,僅對其被列入“黑名單”涉及的不良行為對應的類別實施監管措施。

  第十二條 企業或單位以及相關從業人員被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應急管理部、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山西應急管理廳等省級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門列入“黑名單”期間或處于不良行為記錄公告期間,視同其列入太原市建筑市場“黑名單”,對其實施本辦法第十條的監管措施;從省級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門“黑名單”中解除的,對其實施的監管措施也予以取消。

  第十三條 各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黑名單”信息采集、審核確定、公布等各環節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太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試行。


友情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