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17
各區司法局、各基層法律服務所:
為規范廣州市基層法律服務行業的信用信息管理和應用,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進誠信建設制度化,我局制定了《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紅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紅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
2019年9月23日
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紅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進誠信建設制度化,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紅黑名單”,是根據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公共信用信息情況,將恪守誠信者納入“紅名單”,把失信違法者列入“黑名單”。
第三條本辦法遵循依法、公平、公開、公正、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原則。
第四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公共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基本信息;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行為信息;其它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監管中形成的涉及信用的信息。
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公共信用信息通過公開、共享和查詢的方式披露。
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公共信用信息中的不良記錄披露期限為1年,披露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計算;超過1年的轉為檔案保存。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作出說明。
第五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基本信息,反映的是在確認機構主體資格、執業人員資格過程中的信用狀況,內容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退出登記情況。
基層法律服務所基本信息主要涉及以下指標:
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機構負責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機構住所、業務范圍、有效期限、頒證機關、頒證日期、變更登記、撤銷(注銷)登記。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基本信息主要涉及以下指標:
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執業機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證號、頒證機關、頒證日期、變更登記、撤銷(注銷)登記。
第六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行為信息,反映的是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法律服務活動中的信用狀況,內容包括年度檢驗、日常檢查、專項檢查、舉報、投訴,以及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到處罰的情況。
基層法律服務所行為信息主要涉及以下指標:
業務范圍遵守情況、年度考核情況、日常檢查情況、行政處罰情況,其他情況。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行為信息主要涉及以下指標:
執業人員年度考核情況、日常檢查情況、行政處罰情況,其他情況。
第七條其它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監管中形成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信用的信息,反映的是除司法行政機關以外的信用狀況。主要涉及以下指標:
有關行政處罰情況、紀律處分情況、司法判決情況,其他情況。
第八條根據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信息狀況,其信用分類劃分為紅、黑兩類。
第九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信用具備下列條件,可以納入“紅名單”。
1、具備法定條件;
2、無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記錄,能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誠實守信原則,信用記錄良好。
第十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失信條件之一的,應當列入“黑名單”。
(一)基層法律服務所失信條件主要有:
受到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的。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失信條件主要有:
受到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的。
第十一條紅黑名單施行動態管理。列入黑名單的事由超過處罰、處分期限后,可以轉入紅名單。
第十二條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機構主體和執業人員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及錄入。
第十三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信用信息發生變化,需對信用信息進行調整的,應自信用信息發生變化之日起3日內對信用信息做出調整。
第十四條由廣州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