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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同江市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2018-06-08

各鄉(鎮)政府,市政府各有關直屬單位:

  《同江市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實施方案》已經二〇一八年三月四日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同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5日

  同江市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黑政規〔2017〕5號)、《佳木斯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佳木斯市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佳政規〔2017〕6號)精神,加快推進我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制,促進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和工作目標

  (一)總體要求。按照省、佳木斯市政府的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落實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要求,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信用記錄建設和信息歸集共享,依法依規認定守信和失信行為,運用信用激勵和約束手段,構建政府、社會共同參與的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促進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營造誠信社會環境。

  (二)工作目標。到2020年底,推進企業、自然人、社會組織、機關事業單位信用信息的查詢、公開共享和管理應用服務;建立完善信用分類管理、信用信息歸集共享、信用信息公示、信用協同監管、信用申訴與修復等機制,使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在重要領域較好發揮作用。全面構建以信用信息資源共享為基礎的覆蓋全社會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以法規機制為保障的信用監管體系、以信息應用為核心的信用獎懲格局,使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全面發揮作用,全社會誠信意識普遍增強。

  二、加強社會信用基礎建設

  (三)完善同江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托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和部門交換機制,結合“互聯網+”和大數據應用,完善同江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佳木斯市、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歸集報送數據,實時與省、佳木斯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共享信息,互聯互通。以“信用同江”為門戶網站,實現與“信用黑龍江”、“信用佳木斯”網站的無縫對接,為公民、企業、社會組織、政府部門提供信用查詢等相關服務。[責任單位:市場監管局(征信中心)]

  (四)加強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全面建立實施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加快推進代碼登記管理部門增量公示和存量轉換,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標識,實現跨領域信息統一記于法人和其他組織名下,同時以規范格式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集中匯總到“信用同江”網站向社會大眾提供公示和查詢服務。(責任單位:編辦、市場監管局、人社局、民政局、國稅局、地稅局、統計局)

  (五)實施信用分類管理。各行業主管部門是收集、報送、發布誠信“紅黑名單”信息的責任主體,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政策要求,結合自身職能和實際情況,建立“紅黑名單”發布制度,規范“紅黑名單”的產生和發布行為,確定誠信“紅黑名單”名稱、內容和上榜標準,建立健全退出機制,差別化管理守信、失信行為,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在開展信用交易或者其它活動過程中查詢失信主體“黑名單”,降低信用風險。各部門將“紅黑名單”統一匯總到“信用同江”網站集中公示。[責任單位:市場監管局(征信中心),其他有關單位]

  (六)加強信用信息公示。推動政務信用信息公開,全面落實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息“雙公示”制度。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外,其它所有的行政許可與行政處罰信息要在辦結后7個工作日內,上傳至“信用同江”、“信用黑龍江”網站集中公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及時歸集整理各行業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典型案例,匯總到“信用同江”網站公示和宣傳,積極回應社會關切,以點帶面推動社會各界共同關注自身信用建設。[責任單位:市場監管局(征信中心),其他有關單位]

  (七)培育和發展信用服務市場。各部門應加強與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的合作,促進大數據開發利用,扶持、培育一批有資質的信用服務機構,逐步形成法規標準健全、符合市場需求的信用服務體系。重點行業領域主管部門應率先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事項中,查詢使用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鼓勵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為行政機關開展信用主體的激勵或約束提供信用評級、信用報告等參考依據,探索建立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制。[責任單位:市場監管局(征信中心)、財政局、人民銀行同江支行]

  三、健全褒揚和激勵誠信行為機制

  (八)多渠道選樹誠信典型,加大宣傳力度。加強對市場主體正面信息的采集,將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實施信用分類監管確定的信用狀況良好的行政相對人、誠信道德模范、優秀志愿者,行業協會商會推薦的誠信會員,新聞媒體挖掘的誠信主體等樹立為誠信典型,鼓勵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在監管和服務中建立各類主體信用記錄,向社會推介無不良信用記錄者和有關誠信典型,聯系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實施守信激勵。通過政府門戶網站、“信用同江”網站、新聞媒體等多種渠道加強宣傳,讓信用成為市場配置資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建立企業信用承諾制度,在政府行政管理事項中,應告知、指導企業按規范格式向社會做出公開承諾,違法失信經營后將自愿接受懲戒和制約。鼓勵企業主動發布綜合信用承諾或產品服務質量等專項承諾,接受社會監督。[責任單位:宣傳部、團市委、市場監管局、民政局、口岸辦,各鄉(鎮)政府]

  (九)探索建立行政審批“綠色通道”。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對守信典型和連續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的行政相對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綠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對符合條件的行政相對人,除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報材料不齊備的,如其書面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應先行受理,加快辦理進度。[責任單位:全市各有關單位]

  (十)加強對守信主體的激勵和扶持。通過“信用同江”網站集中公示各領域誠信市場主體優良信用信息。在會展、銀企對接等活動中重點推介誠信企業。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招商引資配套優惠政策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優先考慮守信市場主體。在教育、就業、創業、社會保障等領域對誠信個人給予重點支持和優先便利。在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提倡依法依約對誠信市場主體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和商業銷售機構等市場服務機構參考使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信用積分和信用評價結果,對誠信市場主體給予優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場中獲得更多機會和實惠。[責任單位:市場監管局(征信中心)、財政局、發改局、教體局、人社局、衛生計生局、住建局、國土局、交運局、水務局、地稅局、國稅局、人民銀行同江支行,各鄉(鎮)政府]

  (十一)優化守信企業行政監管安排。具有市場監管職能的部門應根據監管對象的信用記錄和信用評價分類,注重運用大數據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為市場主體提供便利化服務。對符合一定條件的守信企業,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減少檢查頻次。在政府采購、政府資金補助、政府購買服務、政府投資工程建設等重點領域行政管理事項中,優先選擇信用“紅名單”等守信主體。(責任單位:全市各有關單位)

  四、健全約束和懲戒失信行為機制

  (十二)對重點領域和嚴重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在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對本領域失信行為建立信用檔案、做出處理和評價基礎上,通過信用信息共享,推動其它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對嚴重失信行為采取聯合懲戒措施:一是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包括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產品質量等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二是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包括賄賂、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惡意拖欠貨款或服務費、惡意欠薪、非法集資、合同欺詐、傳銷、無證照經營、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和故意侵犯知識產權、出借和借用資質投標、圍標串標、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嚴重破壞網絡空間傳播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嚴重失信行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行為(包括當事人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作出判決或決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等嚴重失信行為);四是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拒絕、逃避兵役,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征用或者阻礙對被征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等行為。(責任單位:法院、市場監管局、財政局、環保局、住建局、交運局、公安局、人社局、水務局、安監局、地稅局、國稅局、發改局、人民銀行同江支行、海關)

  (十三)依法依規加強對失信行為的行政性約束和懲戒。逐步建立行政許可申請人信用承諾制度,并開展信用審查,將信用承諾納入市場主體信用記錄,接受社會監督,并作為事中事后監管參考依據。對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等嚴重失信主體,各有關部門應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采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從嚴控制生產許可證發放,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準,限制發起設立或參股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創業投資公司、互聯網融資平臺等機構,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等。嚴格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申請政府補貼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對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等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及時撤銷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股東等人員的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對具有公務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身份的失信被執行人,依法依規按照相關程序處理。(責任單位:市場監管局、地稅局、國稅局、安監局、發改局、工信局、財政局、法院)

  (十四)對失信行為實施市場性約束和懲戒。對嚴重失信主體,有關部門應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索引,及時通過“信用同江”網站或媒體等公開披露相關信息,便于市場識別失信行為,防范信用風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督促有關企業和個人履行法定義務,對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嚴重失信主體實施限制出境、購買不動產、乘坐高等級列車和座席及其它高消費行為等措施。引導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定價原則,對嚴重失信主體提高貸款利率和財產保險費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薦、承銷、保險等服務。(責任單位:法院、公安局、財政局、銀監辦、住建局、旅游局、人民銀行同江支行)

  (十五)對失信行為實施行業性、社會性約束和懲戒。各部門應建立完善失信舉報制度,鼓勵公眾舉報企業嚴重失信行為,并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等各類社會組織作用,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失信聯合懲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引導行業協會商會等完善行業內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機制,將嚴重失信行為記入會員信用檔案,與有資質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合作開展會員企業信用等級評價。支持行業協會商會按照行業標準、行規、行約等,視情節輕重對失信會員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予接納、勸退等懲戒措施。支持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社會組織依法對污染環境、侵害消費者或公眾投資者合法權益等群體性侵權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責任單位:市場監管局、民政局、環保局、公安局等有關單位)

  (十六)完善個人信用記錄,推動聯合懲戒措施落實到人。在建立完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信用記錄的同時,通過建立完整的個人信用記錄數據庫及聯合懲戒機制,使失信懲戒措施落實到人。對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嚴重失信行為,在記入企事業單位信用記錄的同時,記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人員的個人信用記錄。在對失信企事業單位、其它組織進行聯合懲戒的同時,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采取相應的聯合懲戒措施。(責任單位:編辦、人社局、市場監管局、公安局等有關單位)

  五、構建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協同機制

  (十七)實施跨部門、跨領域聯動。建立健全跨部門、跨領域的信用體系建設合作機制,推動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評價結果互認。[責任單位:全市有關單位]

  (十八)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歸集共享使用機制。健全政務平臺與征信機構、金融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平臺的信息共享機制,促進政務信用信息與社會信用信息互動融合,最大限度發揮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作用。[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同江支行、市場監管局等有關單位]

  (十九)建立聯合激勵與懲戒目錄清單。各部門應結合各自的管理職能、權力清單,統籌梳理需要提交其它部門聯合激勵與懲戒的事項,形成各領域聯合獎懲目錄清單,報送至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各有關部門應根據法律法規和機構職能變化及時對聯合獎懲目錄清單進行動態調整。(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同江支行、市場監管局,其他有關單位)

  (二十)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聯合懲戒措施的發起部門和實施部門應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明確各類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期限、修復規則和辦理程序。失信行為具備整改糾正條件的,有關機關和組織在采集記錄失信信息的同時應當按照規定通知當事人;失信主體在規定時間內主動整改、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不再作為聯合懲戒對象,信用修復的結果應報送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有利于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社會鼓勵與關愛機制,支持有失信行為的個人通過社會公益服務等方式修復個人信用。(責任單位:全市各有關單位)

  (二十一)建立健全信用主體權益保護機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異議、投訴等制度。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執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時主動發現、經信用主體提出異議申請或投訴發現信息不實的,應及時告知信息提供單位核實,信息提供單位應在20個工作日內核實并反饋,經核實發現信息有誤的及時更正,核實無誤的繼續執行,核實期間暫不執行聯合懲戒措施,核實結果還應告知當事人,并報送到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對其提供信息的真實、合法、完整、有效性負責,因錯誤采取聯合懲戒措施損害有關主體合法權益的,由信息提供部門負責,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積極采取措施恢復其信譽、消除不良影響。支持有關主體依法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責任單位:全市各有關單位)

  六、加強誠信文化建設

  (二十二)加強誠信教育和誠信文化建設。發揮各部門以及社會各界的作用,大力開展誠信宣傳進機關、進校園、進社區、進鄉村、進企業的活動,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將誠信教育貫穿于公民道德建設全過程。加強對企業負責人、學生和青年群體的誠信宣傳教育,加強會計審計人員、導游、律師、醫務人員、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公職人員等重點職業人群以誠信為重要內容的職業道德建設。通過“信用同江”網站和各類新聞媒體加大對誠實守信和違法失信典型的宣傳和曝光,深入挖掘、剖析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典型案例,適時開展群眾評議、討論、批評等活動,推動誠實守信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追求。[責任單位:宣傳部、團市委、社區管委會、教體局、財政局、人社局、市場監管局、環保局、公安局、旅游局、地稅局、國稅局、安監局、人民銀行同江支行、法院,各鄉(鎮)政府]

  七、加強組織實施和督查指導

  (二十三)加強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把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作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認真貫徹落實本方案并制定有關落實文件,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完善信用聯合激勵懲戒工作的各項制度,確保各項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措施落實到位。各部門應認真對照本實施方案,按職責分工抓好落實。(責任單位:全市各有關單位)

  (二十四)加強督查指導。各有關部門應建立完善信用分類管理、聯合獎懲等各項工作制度。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統籌協調和推動指導,及時跟蹤掌握工作進展,對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和聯合獎懲工作落實不力的部門加強督促整改,并將檢查任務落實情況報告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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