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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鎮原縣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失信責任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的意見

2019-07-17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部門,省、市駐縣各單位:

  為建立全縣失信責任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進一步優化我縣信用生態環境,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步伐,打造“法治鎮原、誠信鎮原”文明生態名片,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16〕64號)和省、市相關文件精神,現結合我縣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按照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進信用信息共享、提升全民道德誠信水平的有關要求,進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能力,加快推進失信責任人跨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工作機制建設,努力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切實維護司法公正權威,提高司法執行的公信力,營造向上向善、誠信互助的社會新風尚,促進全縣經濟金融生態環境良性互動,為全縣經濟社會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合法合規。對失信責任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實施。

  堅持聯合懲戒。建立以“多部門聯合”為保障,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為基礎,以“司法懲戒”為重點的全縣失信責任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

  堅持信息共享。打破信用信息壁壘,依法推進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和交流共享。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以人民銀行征信信息管理系統基本信息為基礎,建立更加廣泛的全縣公民綜合征信信息數據庫,實現各部門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堅持有序開放。在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依法公開政府部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社會成員各類信用信息,規范有序發展信用服務市場。利用先進可靠的信息技術,加強信用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確保信用信息安全。

  堅持社會協同。充分發揮各級各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信用責任主體作用,積極動員社會群眾力量,廣泛參與,共同監督,共同治理,實現政府主導與社會聯動的有效融合。

  (三)工作目標

  到2020年底,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能力顯著提高,各部門聯動機制趨于完善,運行便捷、順暢高效。失信責任人名單納入制度更加科學完善,失信責任人界定與信息管理、推送、公開、屏蔽、撤銷等合法高效、準確及時,可用信息實現互聯共享。以聯合懲戒為核心的失信責任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高效運行。失信被執行人能夠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的各項法律義務,執行難問題基本得到解決。全縣信用道德和政府司法公信力大幅提升,誠實守信成為全民共同的行為準則和價值追求,建設誠信鎮原工作取得實質性突破。

  二、聯合懲戒機制

  (一)懲戒對象

  懲戒對象包括人民法院公開推送的轄區內失信責任人;駐縣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等金融機構在人行鎮原縣支行查詢警示公布的失信責任人;在國稅、地稅、食品、藥品、合管、社保、電力、通信等單位有拖欠費用和不良誠信記錄被媒體平臺曝光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公職人員和各類經濟合作組織法人及自然人等。

  (二)懲戒措施

  1.對失信責任人設立金融類機構的限制措施。

  (1)將失信責任人相關信息作為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及參股、收購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批的審慎性參考,限制失信責任人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保險公司。

  (由縣金融辦、人民銀行牽頭,駐縣各銀行機構和縣財政局、發改局配合實施)

  2.對失信責任人從事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或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的限制措施。

  (2)限制失信責任人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各項活動。

  (3)限制失信責任人參與政府各類投資項目或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

  (4)限制失信責任人跨區參與政府各類招商、競標發標等項目。

  (由縣財政局、發改局牽頭,縣國土局、經合局和各鄉鎮配合實施)

  3.對失信責任人行業準入的限制措施。

  (5)對從事食品、藥品等民生行業從嚴審批,限制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存儲、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以及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活動。

  (6)限制房地產、建筑企業資質認定。

  (7)限制發起設立社會組織資質認定。

  (由縣民政局、住建局、食藥監局牽頭,縣衛計局、安監局、公安消防大隊和各鄉鎮配合實施)

  4.對失信責任人擔任重要職務的限制措施。

  (8)限制擔任融資性擔保(再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及其他新型金融組織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9)限制失信責任人擔任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限制擔任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國有股權方派出或推薦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擔任相關職務的,按照有關程序依法免去其職務。

  (10)限制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11)限制擔任食品、藥品、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擔任相關職務的,按規定程序要求予以變更。

  (12)限制擔任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13)限制擔任銀行業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等。已擔任相關職務的,按照有關程序依法免去或予以變更。

  (14)限制招錄(聘)其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等。

  (15)將失信情況作為申請入黨、預備黨員轉正、職務晉升晉級的重要參考。

  (16)限制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

  (由縣委辦、人大辦、政府辦、政協辦牽頭,縣委組織部、機關工委、人社局、民政局、工商局、工信局、食藥監局、國資辦、金融辦、公安消防大隊、衛計局、安監局、煙草專賣局和各鄉鎮配合實施)

  5.對失信責任人政府支持和補貼的限制措施。

  (17)限制失信責任人享受財政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

  (18)限制各項優惠政策、扶持資金的享受和發放。

  (19)失信責任人為企事業單位的,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財政補貼等方面予以限制。

  (由縣法院、財政局牽頭,縣委農村部、監察委、國土局、農牧局、工信局、審計局、金融辦、扶貧辦、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各鄉鎮配合實施)

  6.對失信責任人享受財政補貼政策和榮譽稱號及土地有效開發利用方面的限制措施。

  (20)限制申請一般性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具有專門用途的各類財政資金,以及社會保障資金支持,并作為享受優惠政策的認定參考。

  (21)限制參加國有資金投資的房屋建設和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的投標。

  (22)限制申報使用國有林地項目及重點林業建設項目

  (23)對于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領導和成員為失信責任人的,不得參加文明單位、道德模范類獎項評選,列入失信責任人后取得的文明單位榮譽稱號或道德模范類獎項的要予以撤銷。

  (24)對于農村外出務工,承包地撂荒,不積極參與村上公益活動,不承擔贍養老人義務等且有失信不良記錄的失信責任人,在發放各類社會補貼資金和涉農貸款扶持項目資金方面時,不能優先予以安排。

  (由縣委宣傳部、財政局牽頭,縣民政局、住建局、農牧局、林業局、工信局、國土局、經管局、國資辦和各鄉鎮配合實施)

  7.對失信責任人參與高消費和其他消費行為的限制措施。

  (25)限制支付高額保費購買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產品。

  (26)限制乘坐飛機、列車軟臥、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艙位以上等消費行為。

  (27)限制住宿星級以上賓館飯店,國家一級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費住宿場所。

  (28)限制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團隊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與出境旅游相關的其他服務;對失信責任人在獲得旅游等級評定的度假區內或旅游企業內消費實行限額控制。

  (29)限制購買、取得和開發房產、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

  (30)限制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購買非經營所需的車輛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31)限制以其財產支付子女入學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由縣法院、公安局牽頭,縣教體局、住建局、國土局、交運局、金融辦、旅游辦、駐縣各保險公司和銀行機構及各鄉鎮配合實施)

  8.對失信責任人為國家工作人員的限制措施。

  (32)有關黨的組織和組織人事部門要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

  (33)在職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確定為失信責任人的,失信情況應作為其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的參考。

  (34)失信責任人為中共黨員的,執行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的黨組織,作出相應的處理。

  (由縣委監察委、組織部牽頭,縣人社局、考核局和各鄉鎮及基層相關黨組織配合實施)

  9.對法院判決生效拒不履行標的義務的失信責任人限制措施。

  (35)縣人民法院與三大通訊運營商建立聯合約束懲戒機制。凡對法院已判決生效,還未落實失信責任人法律義務的,要在電話彩鈴中設置“你撥打的機主已被法院發布為失信被執行人,請督促其盡快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該機主已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請謹慎交往”的接(聽)警語提示。縣法院、工信局要與通訊運營商加強信息共享溝通,及時將法院判決生效拒不履行法律義務的失信人名單,推送至各通訊商,實現執行信息共享互通。各通訊商要在辦理失信人手機入網手續時,嚴格按照法院推送的限制名單進行失信責任人身份證校核、驗證和識別,嚴格杜絕失信責任人利用他人身份證件假冒辦理個人手機入網使用手續。

  (由縣法院、公安局、工信局牽頭,移動公司、聯通公司和電信公司配合實施)

  三、信息公開與共享機制

  (一)失信信息公開

  人民法院及縣直相關單位要及時準確更新失信責任人名單信息,并通過網絡媒體、報紙、微信、移動客戶端、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相關單位要及時向各主管行業部門及時推送共享失信責任人名單信息,并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依法使用黑名單信息。對依法不宜公開失信信息的失信責任人,通報其所在單位,由其所在單位依紀依法處理。

  (二)納入政府政務公開

  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和省市有關要求,將失信責任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信息列入政務公開事項,對失信責任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要依據部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依法依紀開展。

  (三)信用信息共享

  各相關部門要進一步打破信息壁壘,實現信息共享,加快推進失信責任人信息與公安、民政、人社、國土、住建、財政、金融、稅務、工商、安監、合管、社保等部門信用信息資源共享,推進失信責任人信息與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信用信息資源共享。

  四、失信責任人名單制度

  (一)風險提示與救濟

  在將失信責任人納入失信名單前,縣法院和各相關部門應當向失信責任人發出風險提示通知,無法聯系或送達提示通知的失信責任人,可直接納入失信黑名單。失信責任人認為將其納入失信名單錯誤,可以自收到提示之日起1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和相關部門申請糾正,人民法院和相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后及時給予回復,理由成立的,予以撤銷;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

  (二)懲戒措施解除

  失信責任人名單被依法屏蔽、撤銷的,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單位要及時解除對被執行人的懲戒措施。確需繼續保留對失信責任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的,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實施。

  (三)責任追究

  對應當納入而不納入、違法納入以及不按規定屏蔽、撤銷失信名單等行為,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五、保障機制

  (一)加強組織保障。各鄉鎮、縣直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失信責任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工作,將其作為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建立健全全縣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工作制度和相應聯動工作領導小組,形成常態化工作機制。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單位要制定具體工作計劃,明確工作職責,細化工作方案,及時落實相關監督、警示和懲戒工作措施。

  (二)加快推進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各鄉鎮、縣直各職能部門、駐縣各金融機構要切實加快全縣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設步伐,有效推進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的信息傳輸專線、存儲設備和操作系統等軟硬件建設,加強人才、資金、設備、技術等方面保障,確保全縣公用信用信息資源實現共享。

  (三)加大宣傳力度。各鄉鎮、相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公用信用信息平臺、報紙、廣播電視、微信平臺等工具,加強對失信行為的曝光力度、對誠信行為的宣傳力度,引導全社會形成褒獎誠信、懲戒失信的共識,為聯合信用懲戒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四)嚴格督查考核。縣上將把優化信用環境,加快信用體系建設納入全縣綜合目標責任考核,年終對各鄉鎮、縣直各部門統一進行考核獎懲。對工作落實不到位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嚴肅問責;對工作成效顯著且誠實守信的行政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個人評為“信用鄉鎮”、“信用社區”、“信用單位”、“誠信企業”和“誠信個人”等榮譽稱號,予以表彰獎勵;對成績特別突出的,在公、檢、法、司、金融、稅務等信用綜合監督評價部門實行聯合評審達標后,納入信用明星戶,在全縣予以公布,并為其辦理各項事務提供綠色通道和融資支持。各鄉鎮、縣直各部門也要制定相應的考核激勵問責機制,有效助推失信責任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工作依法有序開展,全面優化我縣信用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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