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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懲戒 當前位置:首頁 > 聯合懲戒
安徽省蕪湖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完善蕪湖市失信聯合懲戒制度(試行)的指導意見

2018-06-05

各縣、區人民政府,省江北產業集中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長江大橋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駐蕪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皖政〔2017〕24號)精神,構建我市失信聯合懲戒聯動機制,做到“一處失信,處處受限”,實現人人知誠信、人人講誠信的城市文化氛圍,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明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本意見所稱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為本市行政管轄區域內登記注冊或開展經營活動的企業(含個體工商戶)、社會團體和非法人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失信主體)。

  二、規范失信主體認定標準

  失信主體失信程度分為一般失信、比較嚴重失信、嚴重失信和特別嚴重失信四類,由市級各行業主管部門(失信聯合懲戒發起部門)在各自領域內結合實際情況進行界定,原則上以失信主體在1年內受到的某一行業行政處罰次數和嚴重程度進行劃分。

  對行業領域內失信主體難以用行政處罰類別進行分類的,由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信用制度、行業上位法規、部門規章等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劃分。

  (一)一般失信。

  同一失信主體因失信行為受到行政主管部門警告或簡易程序罰款2次(含2次)以下情形的,定為一般失信主體。

  (二)比較嚴重失信。

  同一失信主體因失信行為受到行政主管部門簡易程序罰款2次以上或一般程序罰沒款2次(含2次)以下情形的,定為比較嚴重失信主體。

 ?(三)嚴重失信。

 ?同一失信主體因失信行為受到行政主管部門3到5次一般程序罰沒款,或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情形的,定為嚴重失信主體。

 ?(四)特別嚴重失信。

 ?同一失信主體因失信行為受到行政主管部門6次以上(含6次)一般程序罰沒款或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情形,定為特別嚴重失信主體。失信主體被行政主管部門或司法部門列入“黑名單”的,直接定為特別嚴重失信主體。

 ?三、完善失信聯合懲戒措施

 ?市級各行業主管部門(失信聯合懲戒發起部門)應嚴格對照行業法律法規開展失信聯合懲戒工作,有關文件未明確失信聯合懲戒辦法的,按照下述方式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針對四類失信主體,市級各行業主管部門(失信聯合懲戒實施部門)應分類梳理完善失信聯合懲戒措施,形成失信聯合懲戒目錄。其中,對一般失信主體主要采取行業和部門內部失信懲戒,對比較嚴重失信主體、嚴重失信主體和特別嚴重失信主體采取多部門聯合懲戒。

  (一)對一般失信主體的懲戒方式。

 ?1.將失信主體失信行為納入信用記錄,供相關部門查詢參考。(市信息辦)

??2.不列入行業領域內免檢、免審范圍。(做出行政處罰的行政部門)

  3.自歸類之日起(即各行政主管部門將失信主體失信類別信息發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之日起,下同)1年內限制失信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參與本行業評先評優,對需要由市級主管部門向省級主管部門推薦的,不予推薦。(做出行政處罰的行政部門)

  (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

  1.將失信主體失信行為納入信用記錄并將其失信信息通過“信用蕪湖”網站向社會公布。(市信息辦)

 ?2.不予享受審批綠色通道。(市政務服務中心)

 ?3.將其列為行業重點監管對象,加強監管力度,在“雙隨機”抽查中將其自動列為必檢對象。(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主管部門)

 ?4.在市域范圍內依法限制其獲得相關行政許可。(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涉及行政許可事項由失信聯合懲戒發起部門界定)

 ?5.在市域范圍內依法限制其與失信行為相關的行業準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具體涉及行業由失信聯合懲戒發起部門界定)

 ?6.在市域范圍內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參與政府性工程招標、政府采購活動。(市公管局、市財政局、市住建委、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

 ?7.依法限制其取得市域范圍內政府供應土地。(市國土局)

 ?8.依法限制其發行地方企業債券。(市發改委)

 ?9.不予申報市級政府投資項目,不予轉報需要由市級主管部門向省級主管部門轉報的項目。(市發改委等行政主管部門)

 ?10.依法限制其享受市級財政性補貼資金支持。(市財政局)

 ?11.依法限制其享受社會保障金支持。(市人社局)

 ?12.依法限制其享受優惠性政策支持。(實施優惠性政策支持的部門)

  13.依法限制失信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參與評先評優,對需要由市級主管部門向省級主管部門推薦的,不予推薦。(開展評先評優工作的部門)

 ?14.依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擔任相關行業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具體涉及行業由失信聯合懲戒發起部門界定)

 ?15.將其失信狀況作為融資授信的重要依據或參考。(人民銀行蕪湖市中心支行)

  上述失信聯合懲戒措施,針對比較嚴重失信主體的懲戒期限為1年,針對嚴重失信主體的懲戒期限為2年,針對特別嚴重失信主體的懲戒期限為3年,同時將特別嚴重失信主體納入行業“黑名單”。

  四、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一)建立觸發反饋機制。建立失信聯合懲戒的發起與響應機制。市信息辦牽頭建立失信聯合懲戒運行模塊,對各失信聯合懲戒發起部門報送的失信主體分類信息進行自動歸集,對同時存在多種類別失信行為的失信主體按最高失信等級進行失信聯合懲戒。對失信主體的失信聯合懲戒未達該類別懲戒期限而其失信行為加重等級的,自加重等級之日起重新按較重失信等級實行失信聯合懲戒,形成觸發反饋機制。各行業領域失信主體的失信信息應由市級行業主管部門統一歸集匯總分類,各失信聯合懲戒發起部門應于4月底前針對四類失信主體形成領域內界定標準并報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信用辦)備案,失信聯合懲戒實施部門應于4月底前針對比較嚴重失信主體、嚴重失信主體和特別嚴重失信主體形成領域內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清單并報市信用辦備案。以上各類制度和界定標準要及時在部門網站和“信用蕪湖”網站公示。

  (二)健立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和使用機制。不斷健全完善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發揮信用信息歸集共享樞紐作用,依托共享平臺,建立失信聯合懲戒管理模塊,輔助失信聯合懲戒發起部門和實施部門完成發起響應、信息推送、執行反饋、信用修復、異議處理等工作。失信聯合懲戒發起部門在對失信主體類別做出鑒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失信主體,失信主體對行政主管部門做出的認定有異議的,自被告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可向認定部門提出異議申請,認定部門在接到異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提出異議申請的失信主體做出書面答復,失信類別認定不準確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更正。各失信聯合懲戒發起部門應在異議申請期結束或更正認定后3個工作日內將失信主體認定情況發至各縣區政府征求意見,對無異議的失信主體認定由認定部門向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報送失信主體失信分類信息并進行公示。各失信聯合懲戒部門在接收失信主體信息后實施懲戒。不斷完善與征信機構、金融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的信息共享機制,促進政務信用信息與社會信用信息互動融合,最大限度發揮失信聯合懲戒作用。

  (三)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對在失信聯合懲戒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失信主體可向失信聯合懲戒發起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由該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復核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復核決定。市信用辦在收到“同意”復核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系統內相應調整失信企業失信等級或將其移出失信名單。對達到失信聯合懲戒期限的失信企業,不再實行該類別失信聯合懲戒,由平臺系統自動調整其失信等級或將其移出失信名單,其相關行政處罰信息將列入當事人信用記錄。

  (四)建立跟蹤問效機制。利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社會信用應用服務系統,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的跟蹤、監測、統計、評估機制并建立相應的督查、考核制度。對失信主體信息不認定,瞞報、漏報、延遲報送和聯合懲戒措施落實不力的部門和單位,由市信用辦定期進行通報和督促整改,并在年度目標考核中予以扣分。

  本意見實施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發改委(物價局)負責解釋。

  本意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4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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