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20
各市(州)應急管理局,長白山管委會應急管理局,梅河口市、公主嶺市應急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安監總辦〔2017〕49號)精神,依據《吉林省安全監管局轉發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實施辦法〉的通知》(吉安監管法規〔2017〕123號)要求,對全省聯合懲戒工作程序作進一步規范。基本程序如下:
一、信息采集。按照吉安監管法規〔2017〕123號文件要求執行。
二、信息告知。對擬納入聯合懲戒對象或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屬地應急管理局應下發書面告知書。被擬納入聯合懲戒或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如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屬地應急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辯。對生產經營單位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要予以采納。生產經營單位無申辯意見或申辯意見不成立的,屬地應急管理局直接下發《納入聯合懲戒對象或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確認書》。
三、信息報送。按照吉安監管法規〔2017〕123號文件要求執行。
四、信息移出。聯合懲戒或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期限為1年(自應急管理部公布之日起計算,有關法律法規對管理期限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被懲戒對象須在期滿前30個工作日內向屬地應急管理局提出移出申請,信息逐級報送,逐級組織驗收審核。驗收合格的,由市應急管理局匯總上報省應急管理廳審核,報應急管理部審定后予以移出并向社會公布。對符合解除失信懲戒措施或者符合撤銷懲戒條件的,省、市、縣應急管理部門要及時協調有關部門從省、市、縣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及部門網站撤出其失信信息,及時解除懲戒措施。
吉林省應急管理廳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