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14
中心各科(室)、各管理部(分中心):
《商丘市住房公積金失信懲戒管理辦法》,已經中心黨組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商丘市住房公積金失信懲戒管理辦法
2019年5月5日
附件
商丘市住房公積金失信懲戒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維護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倡導單位和個人誠實守信,懲戒失信行為,保障住房公積金依法、安全、有效使用,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河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及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與本市住房公積金業務有關聯的單位或個人所發生失信行為的認定、懲戒及其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單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應繳存住房公積金或與住房公積金業務有關聯的單位;個人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或與住房公積金業務有關聯的個人。
本辦法的實施機構是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
第二章 個人失信行為的認定
第四條 中心根據個人和單位失信行為的不同程度從低到高劃分為三個等級,分別是一般失信行為、較重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
第五條 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認定為一般失信行為:
(一)以虛構、隱瞞事實,變造、仿造證件,提供虛假材料等欺詐手段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或貸款未遂,經批評教育后承認錯誤的;
(二)連續拖欠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2期以內的;
(三)自主繳存者或利用非就業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人,取得貸款后停止繳存住房公積金3個月以上不滿6個月的。
第六條 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認定為較重失信行為:
(一)以虛構、隱瞞事實,變造、偽造證件,提供虛假材料等欺詐手段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或貸款未遂,經批評教育后拒不承認錯誤的;
(二)以虛構、隱瞞事實,變造、偽造證件,提供虛假材料等欺詐手段提取了住房公積金或取得了貸款,但在發現后經批評教育10日內全額退回的;
(三)拖欠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3期以上不滿6期的;
(四)自主繳存者或利用非就業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人,取得貸款后停止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的;
(五)1年內發生2次,或兩年內累計發生2次一般失信行為的。
第七條 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
(一)以虛構、隱瞞事實,變造、偽造證件,提供虛假材料等欺詐手段提取了住房公積金或取得了貸款,在發現后經批評教育拒絕退回或超出10日退回的;
(二)拖欠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6期以上的;
(三)拖欠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經催收未及時還款被中心起訴的;
(四)1年內發生3次以上一般失信行為或2次以上較重失信行為的;
(五)兩年內累計發生3次以上一般失信行為或累計發生2次以上較重失信行為的。
第三章 個人失信行為的懲戒
第八條 對個人一般失信行為,應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懲戒:
(一)失信提醒。將失信信息以書面或短信形式通知失信人,提醒其糾正和規范相關行為;
(二)失信約談。對失信人進行約談,宣傳住房公積金相關法規和政策,敦促其嚴格自律、誠信守法;
(三)錄入黑名單。將失信人信息錄入住房公積金信用系統,記入失信行為個人黑名單,記錄期限為1年。記錄期間,失信人不得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和提取(含沖還貸)。
第九條 個人接到失信提醒后無故不糾正相關失信行為或者無故不參加約談、約談事項不落實,經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上升為較重失信行為予以懲戒。
第十條 對較重失信行為,應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懲戒:
(一)書面通知所在單位;
(二)錄入住房公積金信用系統,記入失信行為個人黑名單,記錄期限為3年。記錄期間,失信人不得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和提取(含沖還貸)。
(三)將失信信息傳至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和其他部門信用系統共享,實行聯合懲戒;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懲戒方式。
第十一條 對嚴重失信行為,應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懲戒:
(一)書面通知所在單位;
(二)錄入住房公積金信用系統,記入失信行為個人黑名單,記錄期限為5年。記錄期間,失信人不得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和提取(含沖還貸)。
(三)立即收回全部騙提的公積金,或解除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立即收回全部貸款本息;
(四)向社會公開失信信息;
(五)將失信信息傳至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和其他部門信用系統共享,實行聯合懲戒;
(六)對于違法情節嚴重并涉嫌刑事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懲戒方式。
第四章 單位失信行為的認定
第十二條 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一般失信行為:
(一)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經中心下達行政執法文書后單位仍拒不正常繳存的;
(二)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3個月以上不滿6個月的;
(三)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所在單位或其他單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或幫助職工騙提騙貸,影響中心業務審批但未給中心造成資金風險的。
第十三條 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較重失信行為:
(一)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經中心行政處罰后仍拒不正常繳存的;
(二)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
(三)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所在單位或其他單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或有其他幫助職工騙提騙貸行為,影響中心業務審批且已給中心造成資金風險的;
(四)單位采取違規手段幫助非本單位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獲取住房公積金貸款,但未給中心造成資金風險的;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住房公積金貸款階段性擔保期間不履行擔保義務的;
(六)房地產開發企業以虛假材料或以欺瞞手段申請項目準入但未獲批準的。
第十四條 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
(一)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經中心行政處罰后拒不繳納罰款,或經兩次處罰后仍不正常繳存的;
(二)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1年以上的;
(三)單位采取違規手段幫助非本單位職工繳交住房公積金獲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給中心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給中心造成資金風險的;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住房公積金貸款階段性擔保期間不履行擔保義務,或違反與中心按揭貸款合作協議約定,給中心造成資金風險的;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中介機構、金融機構等為他人提供虛假購房手續或貸款手續,幫助其騙提住房公積金或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六)房地產開發企業拒絕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繳存人(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七)房地產開發企業以虛假材料或以欺瞞手段獲得項目準入的。
第五章 單位失信行為的懲戒
第十五條 對單位一般失信行為,應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懲戒:
(一)失信提醒。將失信信息以書面形式通知失信單位,提醒其糾正和規范相關行為。
(二)失信約談。對失信單位相關責任人進行約談,宣傳住房公積金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敦促其嚴格自律、誠信守法。
第十六條 失信單位接到失信提醒后無故不糾正相關失信行為或者無故不參加約談、約談事項不落實,經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上升為較重失信行為予以懲戒。
第十七條 對單位較重失信行為,應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懲戒:
(一)錄入住房公積金信用系統,記入失信行為單位黑名單,記錄期限為3年。記錄期間,取消失信單位住房公積金各類先進的評選資格;
(二)將違反住房公積金法規情況函告有關部門;
(三)將失信單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東,按照較重失信行為納入住房公積金信用系統,記錄到失信行為個人黑名單,記錄期限為3年。記錄期間,失信單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東不得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和提取(含沖還貸)。
(三)向社會公開失信信息;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懲戒方式。
第十八條 對單位嚴重失信行為,應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懲戒:
(一)按照嚴重失信行為錄入住房公積金信用系統,記入失信行為單位黑名單,記錄期限為5年。記錄期間,取消失信單位住房公積金各類先進的評選資格;
(二)將違反住房公積金法規情況函告有關部門,并建議取消失信單位各類評先評優資格;
(三)將失信單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東,按照嚴重失信行為納入住房公積金信用系統,記錄到失信行為個人黑名單,記錄期限為5年。記錄期間,失信單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東不得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和提取(含沖還貸)。
(四)向社會公開失信信息;
(五)將失信信息傳至其他部門信用系統和社會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共享,實行聯合懲戒;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懲戒方式。
第六章 失信行為的認定和處理程序
第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的認定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調查核實。中心發現有疑似失信情形的,應告知個人或單位失信行為懲戒的相關內容、陳述申辯權利和申辯渠道,留存個人或單位的相關資料,通過電話、面談、上門調查等方式核實情況。
(二)聽證告知。經調查,中心擬認定為失信行為的,應書面告知個人或單位認定結果及聽證權利。
(三)聽證復查。個人或單位對失信行為認定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告知后5個工作日內,向中心提出聽證申請。逾期不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中心應于收到聽證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聽取個人或單位的陳述和申辯,并對反映的情況進行核實。中心通過核實發現對失信行為認定存在錯誤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
(四)作出決定。對確屬失信行為的,中心作出失信行為認定決定。并書面告知失信人或失信單位。
(五)錄入系統。中心在作出決定后3個工作日內,應將失信人和失信單位有關信息錄入住房公積金信用系統,記入失信行為個人黑名單和失信行為單位黑名單。失信行為個人黑名單應當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住房公積金賬號、失信類型及具體行為、失信信息提交部門、納入理由及納入時間等要素。失信行為單位黑名單應當包括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失信類型及具體行為、失信信息提交部門、納入理由及納入時間等要素。
(六)實施懲戒。按照失信人或失信單位失信等級,中心對失信人或失信單位作出相應的懲戒措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 2019年5月5日實施。
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9年5月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