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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欽南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信用“紅黑名單”發布制度》的通知

2019-01-09

 局屬各單位、機關各科室:

  經局領導同意,現將《欽南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信用“紅黑名單”發布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欽南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2018年11月15日

  欽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信用“紅黑名單”發布制度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對城市管理相對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促使城市管理相對人自覺履行法律義務,提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信力,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根據《欽州市欽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欽南區2018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方案的通知》(欽南政辦〔2018〕63號)要求,結合我區城市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欽南區轄區范圍內對城市管理相對人有關城市管理信用“紅黑名單”發布和獎懲管理。

  第三條 欽南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做好城市管理信用“紅黑名單”發布和獎懲的管理工作。

  欽南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做好城市管理信用“紅黑名單”發布和獎懲的組織協調、統籌指導工作;負責在本部門網站依法依規通報發布城市管理信用“紅黑名單”情況,并將本行業“紅黑名單”發布內容及時報區信用辦對外發布。

  第四條 紅名單發布標準

  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認定為城市管理守信行為。經審核、公示后,可列入城市管理守信“紅名單”對外發布:

  (一)沒有城市管理違法行為記錄;

  (二)作為城市管理活動的先進典型,受到社會各界認同、廣泛宣傳的。

  1.獲得縣(區)級以上城市管理工作方面的表彰、榮譽稱號的;

  2.被評為縣(區)城市管理示范單位和個人的;

  3.積極參與城市管理建設,被欽州日報、電視、廣播電臺等煤體廣泛宣傳的;

  4.其他可以認定的榮譽記錄。

  第五條 黑名單發布標準

  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等規定,經認定為城市管理失信行為的,可列入城市管理失信“黑名單”對外發布。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認定為城市管理失信行為:

  (一)違反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經城市管理部門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并經依法催告,催告期滿后仍拒不履行,且沒有正當理由的;

  (二)違反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一年內被實施行政處罰三次(含)以上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失信行為。

  第六條 城市管理信用“紅黑名單”發布程序

  城市管理誠信評價工作遵照客觀、全面、公正、公開的原則,城市管理信用“紅黑名單”發布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收集。欽南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收集城市管理相對人的城市管理信用信息,并對城市管理相對人的城市管理信用信息建立檔案。

  (二)審核。欽南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對城市管理信用情況進行核查,確定城市管理信用“紅黑名單”。

  (三)公示。通過欽南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網站向社會公示擬評定的城市管理信用“紅黑名單”,并公布舉報監督電話。公示時間不少于七天。公示期間,列入“紅名單”的城市管理相對人被投訴、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取消該相對人的“紅名單”發布資格;對列入“黑名單”有異議的,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采納,并及時改正“黑名單”。

  (四)發布。經公示期滿沒有發現異議的,由城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在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網站依法發布,并將本行業“紅黑名單”發布內容及時報區信用辦對外發布。

  第七條 被列入城市管理失信“黑名單”的城市管理相對人針對城市管理失信行為采取了改正措施、履行了法律義務、自改正之日起一年內不再出現違法行為的,可向欽南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申請修復信用記錄。欽南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信用記錄修復申請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欽南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應當采納,并及時改正“黑名單”。

  第八條 對列入城市管理守信“紅名單”對外發布的城市管理相對人,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按照國家、自治區和市一級有關規定,授予相關榮譽稱號;

  (二)除投訴舉報和專項執法檢查外,免予日常巡查檢查;

  (三)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綠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

  (四)在政府采購、項目招投標、資格審查、資格認定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優先考慮誠信市場主體;在安排和撥付有關財政補貼資金等領域,給予重點支持和優先便利;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九條 對列入城市管理失信“黑名單”對外發布的城市管理相對人,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依法加強行政性約束和懲戒:

  1.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提高監督檢查的頻次;

  2.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

  3.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準;

  4.嚴格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5.對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等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

  6.及時撤銷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股東等人員的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二)加強市場性約束和懲戒:

  1.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索引,及時公開披露相關信息,便于市場識別失信行為,防范信用風險;

  2.支持征信機構采集嚴重失信行為信息,納入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

  (三)加強社會性約束和懲戒:

  1.建立完善失信舉報制度,鼓勵公眾舉報企業嚴重失信行為,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

  2.支持有關社會組織依法對破壞城市環境、侵害公共利益等侵權行為提起公益訴訟。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懲戒方式。

  第十條 形成互聯互通互動的聯動機制,對經公開發布的所有城市管理信用“紅黑名單”的城市管理相對人,綜合運用行政性、市場性、社會性等獎懲手段,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列入失信“黑名單”的不誠信、不守法行為“廣而告之”,對失信者進行懲罰,全方位提高失信成本,讓失信者一處違規、處處受限;對列入守信“紅名單”的企業和個人樹立“金字招牌”,聯合實施守信激勵,使守信者受到推崇,處處受益。

  第十一條 城市管理工作人員故意或者因過失,在城市管理信用“紅黑名單”管理工作中,因審核、把關不嚴,造成城市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受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欽南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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