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28
11月6日,如東縣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試行)》(東政辦發〔2018〕146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要求加大對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力度,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工作機制,提高司法公信力,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該《實施辦法》共分四大項若干個小項。
第一項是總體要求,明確了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建設目標。到2020年底,縣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能力顯著增強,以聯合懲戒為核心的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高效運行。執行難問題基本解決,司法公信力大幅提升,誠實守信成為全社會共同的行為準則和價值追求,“法治如東”“信用如東”建設邁上新臺階。
第二項是構建聯合懲戒體系,明確了聯合懲戒對象的認定,聯合懲戒實施要件、懲戒措施和實施單位。對失信被執行人在10個大項31個單項進行限制。
第三項是聯合懲戒工作程序,包括前置查詢和結果應用。各聯合懲戒單位在辦理業務過程中,對辦理對象進行前置查詢,對失信被執行人要按懲戒措施給予懲戒。
第四項是加大懲戒推進力度,由縣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牽頭,縣人民法院具體負責牽頭推進,各部門主動配合,加大宣傳力度,形成強有力的推進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