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04
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市直相關部門,各鄉鎮場庫人民政府:
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湖北省企業失信行為聯合懲戒辦法(試行)》、《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7]8號)和《荊門市金融守信企業聯合激勵和金融失信企業聯合懲戒工作實施方案》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我辦制定了《鐘祥市金融守信企業聯合激勵和金融失信企業聯合懲戒工作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8年10月17日
鐘祥市金融守信企業聯合激勵和金融失信企業聯合懲戒工作實施方案
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市直相關部門,各鄉鎮場庫人民政府:
為加快推進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倡導誠實守信,懲戒失信行為,營造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湖北省企業失信行為聯合懲戒辦法(試行)》、《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7]8號)和《荊門市金融守信企業聯合激勵和金融失信企業聯合懲戒工作實施方案》精神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金融守信企業認定及聯合激勵
(一)建立金融誠信“紅名單”
健全褒揚和激勵金融誠信行為機制,完善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多渠道選樹誠信典型,加大對守信企業發展的金融支持力度。對金融守信企業實行金融誠信“紅名單”制度。下列企業可納入金融誠信“紅名單”:
1、按規定和程序認定的與誠信相關的榮譽主體,被市級以上行政機關、行業組織評定的守信企業。如“重合同守信用企業”、“A級信用企業”等誠信主體。
2、在各行業領域信用分類監管中被列為最高等級的誠信主體。如“納稅信用A級企業”等。
3、行業協會、商會推薦的誠信會員。
4、新聞媒體挖掘的誠信主體。
5、在各家金融機構征信記錄良好,企業無欠息、貸款逾期等違約行為和其它不良記錄;企業法人或實際控制人三年內無征信不良記錄。
(二)企業納入金融誠信“紅名單”有三種方式:
1、由本地金融機構根據本機構的評級辦法所認定的優質企業或A級信用企業,可推薦納入;
2、企業自身認為本企業已達到條件,可申請納入;
3、本地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認為本部門管理的企業中有符合條件的,可推薦納入。
(三)守信企業納入金融誠信“紅名單”的認定程序如下:
1、提交申請材料或推薦書;
2、市聯合激勵懲戒辦公室審核認定;
3、通過聯席會議或發函電函形式征詢各金融機構意見;
4、確定納入“紅名單”。
(四)聯合激勵措施
建立守信聯合激勵措施清單制度,對已收錄到金融誠信“紅名單”的守信企業,市金融辦、行業主管部門及商業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可分類采取以下聯合激勵措施:
1、優先提供政策服務便利
(1)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實施“綠色通道”和“容缺受理”、“告知承諾”等便利服務措施;(市金融辦、市發改局、市經信局、人行鐘祥市支行、市銀監辦)
(2)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招商引資配套優惠政策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優先考慮,加大扶持力度;(市金融辦、市發改局)
(3)在銀企對接、銀企合作等活動中作為重點推介企業;(市金融辦、市發改局、市經信局、人行鐘祥市支行、市銀監辦)
(4)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優化檢查頻次。(行業主管部門、各金融機構)
2、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1)對守信企業銀行貸款實行不抽貸、不限貸、不壓貸政策;(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2)對連續兩年納入“紅名單”的優質守信企業,經聯合激勵懲戒辦公室集中認定后,銀行在企業貸款授信額度上給予最優惠待遇,貸款利率上浮幅度控制在10%-20%,最多上浮不超過基準利率30%;(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3)加大信貸創新力度,開發守信激勵產品,為守信企業給予優惠和便利,降低市場交易成本;(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4)對誠實守信的保險消費者(企業)通過價格機制等措施實施適度優惠政策,在保險費率、理賠服務等方面給予優惠待遇。(各保險機構)
(5)簡化承保理賠手續,為守信企業提供快捷高效的保險服務;(各保險機構)
(6)推進保險產品創新,積極發展小微企業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為守信企業提供個性化的保險服務;(各保險機構)
(7)對守信企業上市融資、發行企業債券等提供便利條件,積極支持、引導守信企業參與區域性股權市場。(各證券機構)
3、定期開展誠信公示
金融誠信“紅名單”定期通過新聞媒體、網絡媒體等方式向全社會公開,相關信息及時推送至“信用鐘祥”網站,為社會公眾提供“一站式”實時查詢服務。“紅名單”定期抄告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市人民政府及市直有關部門,通過信息共享,推動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實施守信激勵。(市信用辦、市聯合激勵懲戒辦公室)
金融誠信“紅名單”實行動態管理,進入“紅名單”每半年由聯合激勵懲戒辦公室集中評價認定和公示。公示期內,如企業或企業法人產生新的失信行為,由相關機構申報,經聯合激勵懲戒辦公室審核認定后隨時退出“紅名單”。
二、金融失信企業認定及聯合懲戒
健全約束和懲戒失信行為機制,市金融信用聯合激勵懲戒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金融系統對金融失信企業實施聯合懲戒。
(一)對金融失信企業實行“黑名單”管理制度
企業具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應納入金融失信企業“黑名單”,黑名單應包括企業名稱和企業法人或實際控制人信息。
1、拒不配合金融機構查驗,逃避債權銀行對授信資金的監督,損害銀行債權的;
2、隱瞞影響按期償還銀行債務的重要事項和重大財務變動情況,損害銀行債權的;
3、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或產權不清的擔保,編制虛假財務信息,損害銀行債權的;
4、不經債權銀行同意,擅自處置、毀損銀行債權的抵(質)押物(權),損害銀行債權的;
5、簽訂擔保合同,但不履行法律規定、合同約定的擔保義務,無法律依據,拒絕承擔擔保責任的;
6、提供虛假資料騙貸、騙保,出具虛假證明文件幫助債務人逃廢銀行和保險債務的;
7、以改制、重組、合并、分立、增減注冊資金、解散、破產以及抽逃、隱匿、轉移資產等方式惡意逃廢銀行債務,損害銀行債權的;
8、通過非正常交易抽逃資金、轉移利潤、轉移或隱匿資產,惡意損害銀行債權的;
9、通過采取各種非法手段阻礙司法機關執行,損害銀行債權的;
10、存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違法行為的;
11、未通知銀行的情況下變更股東、法人代表的;企業法人代表或實際控制人拒絕與銀行聯系,逃匿(跑路)、失聯的;
12、不履行合同義務,不按期償還銀行貸款(或債務)本息的,被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為惡意拖欠銀行貸款本息6個月以上的;
(二)“金融失信黑名單”認定程序
企業納入“金融失信黑名單”應按照“金融機構申報、集中審查認定”的程序進行:
1、金融機構申報。各金融機構可隨時向聯合激勵懲戒辦公室申報金融失信企業名單。
2、調查核實。各金融機構對申報“黑名單”企業情況進行初步調查核實,提交企業失信行為主要事實。
3、初步審查。聯合激勵懲戒辦公室收到金融機構申報材料后,應組織相關金融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集中、交叉審查,確保事實清楚、材料齊全。
4、審核認定。聯合激勵懲戒辦公室召開成員單位聯席會議或以通訊方式,征求金融機構意見,對金融失信企業進行集中審核認定。
(三)金融失信企業聯合懲戒措施
建立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清單,分為強制性措施和推薦性措施。對已收錄到金融失信“黑名單”的企業,市金融辦、行業主管部門及商業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可分類采取以下聯合懲戒措施:
1、強制性措施
(1)加強監督檢查。列為金融系統日常重點監控和監管對象,提高日常監督檢查頻次;(行業主管部門)
(2)實行誠信約談和信用提醒,對聯合懲戒對象主要負責人進行誠信約談和誡勉談話,敦促其誠信守法;(行業主管部門、相關金融機構)
(3)風險提示。誠信約談后仍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失信行為的,在全市金融系統范圍內通報企業失信信息,進行金融風險提示。(市信用辦、市聯合激勵懲戒辦公室)
(4)社會公示。“金融失信企業黑名單”向社會公開,分批次通過新聞媒體、網絡系統披露公示,相關信息及時推送至“信用鐘祥”網站,為社會公眾提供“一站式”實時查詢服務。金融失信黑名單同時抄告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市直有關部門。(市信用辦、市聯合激勵懲戒辦公室)
2、推薦性措施
(1)從嚴信貸、擔保、融資、保險、購匯等金融活動。(各銀行、證券、保險金融機構)
(2)停止開設新帳戶,依法限制企業銀行賬戶的結算與取現;(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3)停止為失信企業及其關聯企業辦理新的貸款和授信,停止辦理融資性業務,限制直至停止存量授信;(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4)取消該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為其他單位或個人融資的擔保資格;(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5)停止辦理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個人貸款和新的信用卡;對已經辦理信用卡的,調低授信額度或凍結信用卡賬戶;對其信用卡、銀行卡賬戶高消費刷卡行為予以限制;(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6)嚴格限制股票發行和參與上市融資、發行企業債券、對外擔保等金融活動,限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融資;禁止參股設立銀行、證券、保險、信用擔保、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各證券、保險機構)
(7)按照風險成本差別定價的原則,提高貸款利率和商業保險費率,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薦、承銷、保險等服務。(各銀行、證券、保險金融機構)
(四)終止聯合懲戒程序
金融失信企業在一定期限內能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可以按照一定條件和程序實施信用修復,并終止對其的聯合懲戒。
1、申請。要求終止懲戒的,申報金融機構應向聯合激勵懲戒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寫明被懲戒企業具體還款、停止侵權行為和采取整改措施等情況。
2、審核。聯合激勵懲戒辦公室對金融機構申報提交的請求終止懲戒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通過發函或電函形式征詢所涉金融機構意見,一致同意后提交審查確定,通過后向全市金融機構及被懲戒企業發出終止懲戒決定通知。
3、終止。金融機構接到終止聯合懲戒決定通知后,及時通知所屬機構執行。
信用修復及終止懲戒發生后,聯合激勵懲戒辦公室應將信用修復企業信息移出金融失信“黑名單”,并推送至“信用鐘祥”網站。信用修復并不去除“金融失信企業黑名單”公示中真實的未過期的失信記錄。
三、工作機制
(一)建立金融守信企業聯合激勵和金融失信企業聯合懲戒工作專班。市政府金融辦、市發改局、市經信局、人行鐘祥市支行、市銀監辦為工作專班組成單位,按照職責和權限組織全市金融機構對金融守信企業開展聯合激勵,對金融失信企業實施認定和聯合懲戒。工作專班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聯合激勵懲戒辦公室),人行鐘祥市支行金融管理股具體負責辦公室日常工作,工作專班組成單位指定一名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擔任聯絡員。
(二)工作專班組成單位要進一步落實責任,細化分解工作任務,確保各項聯合激勵和懲戒工作措施落實到位。市政府金融辦具體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金融守信企業聯合激勵和失信企業聯合懲戒工作,負責組織保險業金融機構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工作;市發改局負責金融信用信息的歸集、整理,并在“信用鐘祥”門戶網站發布;人行鐘祥市支行組織全市各金融機構具體實施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措施;市經信局負責聯系企業,做好企業參與金融聯合激勵懲戒的組織協調工作;市銀監辦負責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聯合激勵和懲戒措施的監督管理。
(三)工作專班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對金融守信企業組織推薦、會審確認、紅名單公示和聯合激勵,對金融失信企業聯合認定、黑名單公示和聯合懲戒,由聯席會議達成一致意見后做出決定。
四、監督與管理
(一)各金融機構對守信企業和失信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因申報材料失實而導致懲戒行動給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申報金融機構承擔相關責任。
(二)申報金融機構應對列入金融守信紅名單和金融失信黑名單的企業進行監督,并及時將其信息變化情況向市聯合激勵懲戒辦公室書面報告。
(三)全市各金融機構要嚴格執行、共同遵守對守信企業的聯合激勵和對失信企業的聯合懲戒措施,共同維護各金融機構的利益。聯合激勵懲戒辦公室將定期對各金融機構執行本辦法情況進行考評督查,對信用信息歸集共享、聯合激勵懲戒措施落實不力的部門和單位進行通報督促整改,并追究有關部門、機構和人員的責任。
(四)參與守信企業聯合激勵和失信企業聯合懲戒的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辦事,違反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