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米vs本菲卡-直播软件-凯尔特人vs勇士g5-湖人打勇士战绩|www.xhswu.com

歡迎登錄315全國信用等級公示系統! 加入收藏 |  設為主頁 |  官方微博
聯合懲戒 當前位置:首頁 > 聯合懲戒
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稅務局關于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方案

2018-11-08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關于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2016版)》(發改財金〔2016〕2798號)、《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工作的通知》(榕政辦〔2016〕264號)等文件要求,推動形成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強大合力,現就開展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聯合懲戒的對象

  聯合懲戒對象為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4號)等有關規定,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

  (一)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懲戒的對象為當事人本人;

  (二)當事人為企業的,懲戒的對象為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負責人;

  (三)當事人為其他經濟組織的,懲戒的對象為其他經濟組織及其負責人、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負責人;

  (四)當事人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的,懲戒的對象為中介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相關從業人員。

  二、懲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一)強化稅務管理,通報有關部門

  1.懲戒措施: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適用《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關于D級納稅人的管理措施,具體為:

  (1)公開D級納稅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名單,對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稅人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

  (2)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政策辦理,普通發票的領用實行交(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

  (3)將出口企業退稅管理類別直接定為四類,并按《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中對四類出口企業申報退稅審核管理的規定從嚴審核辦理退稅;

  (4)縮短納稅評估周期,嚴格審核其報送的各種資料;

  (5)列入重點監控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發現稅收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適用規定處罰幅度內的最低標準;

  (6)將納稅信用評價結果通報相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級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價為A級;

  (8)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懲戒措施,以及結合實際情況依法采取的其他嚴格管理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第三十二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4號)第十二條第一款。

  3.實施部門:區國稅局、區地稅局。

  (二)限制擔任相關職務

  1.懲戒措施:因稅收違法行為,觸犯刑事法律,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當事人,由市場監管部門等部門限制其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及經理。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2)《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第(四)項。

  3.實施部門:區人民法院、區市場監管局。

  (三)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

  1.懲戒措施:對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嚴重失信主體實施限制購買不動產、乘坐飛機、乘坐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全部座位和其他動車組一等以上座位、旅游度假、入住星級以上賓館及其他高消費行為等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2)《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

  3.實施部門:區人民法院、區旅游局等單位。

  (四)向社會公示

  1.懲戒措施: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51號)第(十九)條;

  (2)《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七條。

  3.實施部門:區國稅局、區地稅局。

  (五)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

  1.懲戒措施: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對當事人在確定土地出讓、劃撥對象時予以參考,進行必要限制。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第四條第(十五)項;

  (2)《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第五部分第(一)條。

  3.實施部門:區國土局。

  (六)依法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1.懲戒措施: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依法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六條;

  (3)《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第二部分第(一)條。

  3.實施部門:區財政局。

  (七)依法依規限制政府性資金支持

  1.懲戒措施: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依法依規限制政府性資金支持。

  2.法律及政策依據:《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第二部分第(一)條。

  3.實施部門:區財政局、區發改局。

  (八)依法限制進口關稅配額分配

  1.懲戒措施: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在有關商品進口關稅配額分配中依法予以限制。

  2.法律及政策依據:《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經貿委、海關總署令2002年第27號),《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國家發改委令2003年第4號),以及農產品、化肥進口關稅配額分配、再分配公告明確的相關申領條件。

  3.實施部門:區商務局、區發改局。

  (九)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

  1.懲戒措施:稅務總局在門戶網站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的同時,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

  (2)《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三條。

  3.實施部門:區數字辦。

  (十)從嚴控制生產許可證發放

  1.懲戒措施: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從嚴控制生產許可證發放。

  2.法律及政策依據:

  《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

  3.實施部門:區市場監管局。

  (十一)依法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1.懲戒措施: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依法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林業局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令第39號)第三十二條;

  (2)《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第(十)項。

  3.實施部門:區經信局、區財政局、區國土局、區環保局、區交通局、區農林水局、區商務局、區衛計局、區國稅局、區地稅局、區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

  (十二)依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1.懲戒措施: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依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中國人民銀行令第25號);

  (2)《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

  3.實施部門:區財政局、區交通局、區農林水局。

  (十三)對失信注冊執業人員等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

  1.懲戒措施: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等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據:

  《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

  3.實施部門:區財政局、區國稅局、區地稅局。

  (十四)撤銷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1.懲戒措施:及時撤銷重大稅收違法當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對稅收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股東等人員的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2.法律及政策依據:

  《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

  3.實施部門:區委文明辦、區民政局、區總工會、團區委、區婦聯、區工商聯等單位。

  (十五)支持行業協會商會對失信會員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予接納、勸退等

  1.懲戒措施: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推動行業信用建設。引導行業協會商會完善行業內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機制,將嚴重失信行為記入會員信用檔案。鼓勵行業協會商會與有資質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合作,開展會員企業信用等級評價。支持行業協會商會按照行業標準、行規、行約等,視情節輕重對失信會員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予接納、勸退等懲戒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據:

  《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

  3.實施部門:區發改局、區民政局、區商務局、區國稅局、區地稅局、區工商聯。

  (十六)限制在認證行業執業

  1.懲戒措施: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的相關人員,限制在認證行業執業。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第(十)項;

  (2)《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第二部分第(一)條、第(二)條;

  (3)《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實施部門:區市場監管局。

  (十七)限制取得認證機構資質,限制獲得認證證書

  1.懲戒措施: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限制取得認證機構資質;限制獲得認證證書,已獲得認證證書的,暫停或撤銷相應的認證證書。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第(十五)條;

  (2)《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第(十)項。

  實施部門:區市場監管局。

  (十八)其他

  1.懲戒措施: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相關部門和社會組織在行政許可、新增項目審批核準、強制性產品認證、授予榮譽等方面予以參考,進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第四條第(十五)項;

  (2)《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第五部分第(一)條。

  3.實施部門:區發改局、區委文明辦、區市場監管局、區總工會、區婦聯、區工商聯等單位。

  三、聯合懲戒的實施方式

  稅務機關通過福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信息技術手段定期向向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提供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及當事人信息。同時,相關名單信息在稅務機關門戶網站、“信用福州”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供社會查閱。相關部門和單位收到相關名單后,根據本方案約定的內容對其實施懲戒,并及時或定期將聯合懲戒措施的實施情況通過福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聯合懲戒子系統反饋至區信用辦和區國稅局、區地稅局。

網址連接:

友情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