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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商務外事局關于印發《蚌埠市商務領域誠信“紅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18-10-30

各縣區商務主管部門,局機關各科室、執法支隊:

  為貫徹落實《蚌埠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蚌政〔2017〕16號)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市商務領域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我們制定了《蚌埠市商務領域誠信“紅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經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蚌埠市商務和外事局

  2018年9月5日

  蚌埠市商務領域誠信“紅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

  為深入推進我市商務領域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制度(以下簡稱“紅黑名單”制度),完善商貿企業守信褒獎和失信懲戒的聯動機制,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和規范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財金規〔2017〕1798號)、《商務部關于加快推進商務誠信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商秩函〔2014〕772號)和《蚌埠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蚌政〔2017〕1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紅黑名單”管理分為“紅名單”管理和“黑名單”管理,指商務部門運用監管手段,根據商務領域經營者或人員的行為采集的相關信息,將其進行分類管理。

  “紅名單”管理是指對商務領域各類誠實守信經營主體,依法予以激勵的制度和辦法;“黑名單”管理是指對未履行法定義務的各類經營主體,依法單獨或聯合其他部門采取公開曝光、權益限制、失信懲戒等措施,督促其糾正違法行為的制度和辦法。

  在我市依法登記注冊的商務領域各類經營主體,主要包括內貿流通企業、對外貿易經營企業及須經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行政許可或備案的企業,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商務部門具有監管、指導職責的企業等市場主體,均納入“紅黑名單”管理范圍。

  二、認定主體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采集和認定、審核、發布本轄區內商務領域“紅黑名單”工作,對提供的“紅黑名單”負主體責任。

  三、認定標準

  (一)紅名單認定標準

  市場經營主體從事商務經營活動的,當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而且在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沒有不誠信記錄的,納入商務誠信“紅名單”。

  1、開展內外貿等商務領域活動誠實守信被商務主管部門表彰的,如獲得“中華老字號”“安徽老字號”“蚌埠老字號”“誠信示范”稱號等;

  2、誠實守信行為受到縣級以上政府或市級以上黨政機關、群團組織、行業協會表彰獎勵的;

  3、存在其他可以被納入“紅名單”情形的。

  (二)黑名單認定標準

  市場經營主體從事商務經營活動的,當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黑名單”。

  1、通過虛假、隱瞞、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各級商務部門行政許可或備案資質、項目及資金扶持、獲得評優評先表彰的;

  2、被責令停產停業、撤銷或吊銷許可證、資格證書,以及被商務部門處以重大行政處罰的;

  3、無證經營等違反資格資質管理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4、生產經營中發生重大產品質量或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5、在商務部門開展的相關重點工作中,經營者未達到行業領域標準要求且多次不配合或拒不整改的;

  6、經商務主管部門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經營者在具備依法履約、履行義務條件的情況下,未按約定履行合同,未遵守事前信用承諾,拒不履行、逃避履行法定義務的;

  7、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虛假財務報告或隱瞞重大事實的;

  8、向商務部門工作人員行賄或誘導其違法違規履職的;

  9、其他可以被納入“黑名單”情形的。

  四、認定程序

  根據認定標準,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確認轄區內商貿經營主體存在的守信、失信行為,對“紅名單”和“黑名單”對象進行認定。

  (一)信息采集。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及內設機構、下屬機構依據各自職責,通過日常管理、項目申報、專項檢查、行政執法、受理舉報投訴等方式,收集整理本地商務領域的誠信、失信行為記錄材料,組織相關科室進行初審,必要時征求其他部門意見,形成擬發布的本轄區商務領域“紅黑名單”。

  (二)信息篩查。提出“紅黑名單”對象的科室對紅黑名單進行篩查。對擬發布的“紅名單”與市信用共享平臺中的各領域“黑名單”進行交叉比對,確保已被列入“黑名單”的主體不被列入“紅名單”;對擬發布的“黑名單”與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各領域“紅名單”進行交叉比對,如“黑名單”主體之前已被列入“紅名單”,應將不良記錄通報認定部門。同時再通過安徽省商務誠信大數據公共服務平臺查詢相關企業誠信信息后,列出初審的“紅黑名單”。

  (三)告知公示。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擬列入“紅黑名單”的初審名單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需告知的,以適當方式告知當事主體,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意見,當事人收到告知后一個月內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

  “紅名單”“黑名單”正式發布前,商務主管部門應通過門戶網站、本地信用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

  主體信息:市場經營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等;

  列入名單事由:含認定事實、認定部門(單位)、認定依據、認定日期、有效期等;

  相關主體受到聯合獎懲、信用修復、退出名單的情況。

  當事主體對被列入“紅名單”“黑名單”有異議的,應自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商務主管部門核實后,將結果書面告知當事人。

  (四)信息審核。“紅黑名單”經初審、公示無異議后,由提出名單的科室將擬認定的“紅黑名單”提交商務主管部門辦公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由商務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審核意見。需公示的,應通過商務主管部門門戶網站、本地信用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五、信息發布

  (一)發布內容。商務主管部門認定的“紅名單”“黑名單”,發布內容包括信用主體的基本信息。

  主體信息:市場經營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等;

  列入名單事由:含認定事實、認定部門(單位)、認定依據、認定日期、有效期等。

  (二)發布渠道。通過各級商務主管部門門戶網站、“信用蚌埠”網站以及其他適當方式向社會及時發布。

  (三)“紅名單”“黑名單”發布后,由商務部門發起聯動機制,會同相關部門依據《蚌埠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蚌政〔2017〕16號),實施獎懲措施。

  (四)支持其他社會機構查詢使用商務經營活動“紅名單”“黑名單”,對列入“黑名單”的經營主體實施市場性、行業性、社會性約束和懲戒。

  六、信息應用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等工作中,應當查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將經營者信用作為重要參考依據。對列入“紅黑名單”的,依法采取相應的激勵、懲戒措施。

  (一)激勵措施。對列入“紅名單”的經營主體,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采取下列激勵措施:

  1、在行政許可、備案、年檢、資質評定、監督管理、行政執法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過程中,給予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便利支持;

  2、在政府采購、項目申報、資金補助、評先評優等工作中,給予優先考慮;

  3、通報其他部門,實施聯合激勵;

  4、國家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二)懲戒措施。對列入“黑名單”的經營主體,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采取下列懲戒措施:

  1、取消已經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2、在行政許可、備案、年檢、資質評定、政府采購、項目申報、資金補助、評先評優等工作中予以嚴格限制或取消有關資格;

  3、列為日常重點監管檢查對象,加強執法檢查力度,增加執法檢查頻次;

  4、列入“黑名單”的經營主體在實施“黑名單”管理期間有新的違法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理;

  5、通報其他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6、國家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七、信用修復與退出

  (一)信用修復。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認定“黑名單”時,應依據法律法規,結合失信行為的嚴重程度,明確經營主體能否修復信用以及信用修復方式、修復期限。鼓勵和支持經營主體自主修復失信記錄,履行相關義務糾正失信行為,向認定部門提交銷榜申請和相關整改材料,申請退出“黑名單”。對失信情況特別嚴重的“黑名單”經營主體,可依法依規認定其不得修復信用。

  (二)“紅名單”退出方式。

  1、有效期內被其他有關部門列入“黑名單”的;

  2、經異議處理,“紅名單”主體認定有誤的;

  3、“紅名單”主體主動申請刪除其誠實守信行為信息的;

  4、“紅名單”管理有效期屆滿自動退出。有效期以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公布日期為準。

  (三)“黑名單”退出方式。

  1、主動修復失信行為,經認定部門審定同意的;

  2、經異議處理,“黑名單”主體認定有誤的。

  (四)商貿經營者符合“紅名單”“黑名單”退出規定的,認定部門應及時發布退出公告,有關部門應停止對其實施獎懲。

  (五)“紅名單”“黑名單”有效期原則上為3年,有效期屆滿自動退出。

  八、附則

  (一)因工作失誤導致有關單位或個人被誤列入“黑名單”的,認定部門應當及時更正,向當事企業進行澄清,并向社會公告恢復其名譽。導致當事人權益受損的,應依法給予賠償。

  (二)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及工作人員在“紅名單”“黑名單”管理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依法依規給予處理。

  (三)本辦法由蚌埠市商務和外事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辦法有效期限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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