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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攀枝花市關于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2018-09-20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習近平總書記來川視察重要講話精神,按照我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的工作要求,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家44個部門和單位《關于印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6〕141 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川辦發〔2017〕11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促進大數據信息共享融合,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結合攀枝花實際,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委統戰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編辦、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體育局、市科技和知識產權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境保護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農牧局、市林業局、市商務和糧食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衛計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國資委、市安全監管局、市旅游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法制辦、市地稅局、市國稅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攀枝花檢驗檢疫局、攀枝花海關、市政務服務中心、市文明辦、市網信辦、市電子政務辦、市金融辦、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攀枝花銀監分局、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工商聯等50個部門就針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一、聯合懲戒對象

  聯合懲戒對象為攀枝花市兩級法院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相關社會組織)及全國法院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

  二、信息共享與聯合懲戒的實施方式

  市發展改革委與市電子政務辦牽頭推動建立全市統一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市法院通過該系統向簽署本備忘錄的其他部門和單位提供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并按照有關規定適時更新。其他部門和單位從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中獲取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執行或協助執行本備忘錄規定的懲戒措施,并將執行情況通過該系統反饋給市發展改革委、市法院。

  三、懲戒措施、共享內容及實施單位

  (一)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限制。

  1.設立金融類公司限制。將失信被執行人相關信息作為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及參股、收購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批的審慎性參考,作為設立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審批,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審慎性參考。限制失信被執行人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保險公司。 由市金融辦、市工商局實施。

  2.發行債券限制。協助對失信被執行人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券從嚴審核,協助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由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市金融辦、市發展改革委實施。

  3.股權激勵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為市內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協助中止其股權激勵計劃;對失信被執行人為市內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的,協助終止其行權資格。 由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實施。

  4.掛牌轉讓限制。協助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作為股權交易場所掛牌公開轉讓股票審核的參考。由市金融辦實施。

  5.設立社會組織限制。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作為發起設立社會組織審批登記的參考,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發起設立社會組織。由市民政局實施。

  6.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或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協助人民法院查詢政府采購項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依法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或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由相關項目主管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實施。

  (二)政府支持或補貼限制。

  1.獲取政府補貼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請政府補貼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實施。

  2.獲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審批投資、進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請時,查詢相關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為失信被執行人,作為其享受該政策的審慎性參考。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和知識產權局、市商務和糧食局、市地稅局、市國稅局、市質監局、攀枝花海關實施。

  (三)任職資格限制。

  1.擔任國企高管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限制其擔任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董事、監事、經營管理人員,以及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國有股權方派出或推薦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擔任相關職務的,按照有關程序依法免去其職務。由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實施。

  2.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限制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由市委編辦實施。

  3.擔任金融機構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擔任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由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市工商局實施。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任職或備案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由攀枝花銀監分局、市工商局實施。

  4.擔任社會組織負責人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限制其登記或備案為社會組織負責人。由市民政局實施。

  5.招錄(聘)為公務人員限制。限制招錄(聘)失信被執行人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職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確定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失信情況應作為其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的參考。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實施。

  6.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為法人或社會組織的,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同志,以及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不作為組織推薦的各級黨代會代表、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候選人。由市委組織部、市委統戰部、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實施。

  (四)準入資格限制。

  1.海關認證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成為海關認證企業;在失信被執行人辦理通關業務時,實施嚴密監管,加強單證審核或布控查驗。由攀枝花海關實施。

  2從事藥品、食品等行業限制。對失信被執行人從事藥品、食品安全行業從嚴審批;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礦山生產和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行業;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擔任上述行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擔任相關職務的,按規定程序要求予以變更。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安全監管局、市質監局、市工商局實施。

  3.房地產、建筑企業資質限制。將房地產、建筑企業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情況,記入房地產和建筑市場信用檔案,向社會披露有關信息,對其企業資質作出限制。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工商局、市國資委實施。

  (五)榮譽和授信限制。

  1.授予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類獎項限制。將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況作為評選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的重要依據。有關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失信被執行人的,不得參加新一輪創建周期的文明單位、慈善類獎項評選,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后取得的文明單位榮譽稱號、慈善類獎項視其情節輕重予以批評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銷。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不得參加道德模范、慈善類獎項評選,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后獲得的道德模范榮譽稱號、慈善類獎項予以撤銷。由市文明辦、市民政局牽頭實施。

  2.黨內表彰榮譽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為法人或社會組織的,不得作為各級黨(工)委表彰的先進集體推薦對象,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同志,以及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不得作為各級黨組織表彰的先進個人推薦對象。由市委組織部和全市各級黨(工)委組織部門實施。

  3.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榮譽限制。協助人民法院查詢失信被執行人的律師身份信息、律師事務所登記信息;失信被執行人為律師、律師事務所的,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參與評先、評優。由市司法局實施。

  4.授信限制。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融資授信時要查詢擬授信對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為失信被執行人,對擬授信對象為失信被執行人的,要從嚴審核。由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攀枝花銀監分局督促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

  (六)特殊市場交易限制。

  1.從事不動產交易、國有資產交易限制。協助人民法院查詢不動產登記情況,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購買或取得房產、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從事土地、礦產等不動產資源開發利用,參與國有企業資產、國家資產等國有產權交易。由市國資委、 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實施。

  2.使用國有林地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報使用國有林地項目;限制其申報重點林業建設項目。由市林業局實施。

  3.其他國有自然資源利用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報水流、山嶺、荒地、灘涂等國有自然資源利用項目以及重點自然資源保護建設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農牧局、市國資委實施。

  (七)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

  1.乘坐火車、飛機限制。協助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乘坐列車軟臥、G 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飛機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交通運輸局實施。

  2.住宿賓館飯店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住宿四星級以上賓館飯店、國家一級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費住宿場所;限制其在歌舞娛樂場所、高爾夫球場等高消費場所消費。由市旅游局、 市公安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實施。

  3.高消費旅游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團隊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與出境旅游相關的其他服務;對失信被執行人在獲得旅游等級評定的度假區內或旅游企業內消費實行限額控制。由市旅游局實施。

  4.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其財產支付子女入學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由市法院、市教育體育局實施。

  5.購買具有現金價值保險限制。協助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支付高額保費購買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產品。由市金融辦實施。

  6.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等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國土資源局實施。

  (八)協助查詢、控制及出境限制。

  1.查詢婚姻登記信息。協助查詢失信被執行人的婚姻登記信息。由市民政局實施。

  2.查詢失信被執行人身份及其所有車輛信息,限制其出境。協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詢失信被執行人身份、出入境證件信息及車輛信息,協助查找、暫扣失信被執行人名下的車輛,協助查找下落不明的失信被執行人,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出境。由市公安局實施。

  (九)加強日常監管檢查。

  將失信被執行人和以失信被執行人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單位,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并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采取行政監管措施。由各市場監管、行業主管部門實施。

  (十)加大刑事懲戒力度。

  公安、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對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以及其他妨礙執行構成犯罪的行為,要及時依法偵查、提起公訴和審判。由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實施。

  (十一)鼓勵其他方面限制。

  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使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結合各自主管領域、業務范圍、 經營活動,實施對失信被執行人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

  四、加大信息公開與共享

  1.通過信用中國(攀枝花)網公布。將失信被執行人的相關信息通過信用中國(攀枝花)網、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由市發展改革委、市電子政務辦、市工商局實施。

  2.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公布。協調相關互聯網信息服務單位向社會公布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由市委宣傳部、市網信辦實施。

  五、完善相關制度機制

  (一)進一步提高執行查控工作能力。

  1.加快推進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建設。加大信息化手段在執行工作中的應用,整合完善現有法院信息化系統,實現網絡化查找被執行人和控制財產的執行工作機制。通過信用中國(攀枝花)網實現各政府部門、金融機構、銀聯、企事業單位之間的網絡連接,建成覆蓋土地、房產、存款、金融理財產品、證券、股權、車輛等主要財產形式的網絡化、自動化執行查控體系。

  2.拓展執行查控措施。市法院要進一步拓展對被告和被執行人財產的查控手段和措施。研究制定被執行人財產報告制度、律師調查被執行人財產制度、公告懸賞制度、審計調查制度等財產查控制度。

  3.完善遠程執行指揮系統。市法院要建立執行指揮中心和遠程指揮系統,實現兩級法院執行指揮系統聯網運行。 建立上下一體、內外聯動、規范高效、反應快捷的執行指揮工作體制機制。建立兩級法院統一的網絡化執行辦案平臺、公開平臺和案件流程節點管理平臺。

  (二)進一步完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

  1.完善名單納入制度。兩級人民法院要根據執行案件的辦理權限,嚴格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決定是否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

  2.確保名單信息準確規范。市法院要建立嚴格的操作規程和審核糾錯機制,確保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準確規范。

  3.風險提示與救濟。在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前,法院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風險提示通知。被執行人認為將其納入失信名單錯誤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法院申請糾正,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予以撤銷;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被執行人對駁回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4.失信名單退出。失信被執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或案件依法終結執行等,法院要在5個工作日內屏蔽或撤銷其失信名單信息。屏蔽、撤銷信息要及時向社會公開并通報給已推送單位。

  5.懲戒措施解除。失信名單被依法屏蔽、撤銷的,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單位要及時解除對被執行人的懲戒措施。確需繼續保留對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的,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實施,并明確繼續保留的期限。

  6.責任追究。進一步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對應當納入而不納入、違法納入以及不按規定屏蔽、撤銷失信名單等行為,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六、共享信息的動態管理

  市法院要在攀枝花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上實時更新失信被執行人的相關信息;各聯合懲戒單位要積極推動本單位信息化建設,按照本備忘錄規定實施懲戒或解除懲戒,并將執行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協作過程中各方應建立完備系統日志,完整記錄用戶的訪問、操作及客戶端信息,確保系統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建立必要的技術隔離措施,保護敏感核心信息的數據安全,杜絕超權限操作。

  七、其他事宜

  各部門和單位應密切協作,積極落實本備忘錄,制定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的使用、管理、監督的相關實施細則和操作流程,確保2018年9月底前實現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共享聯合懲戒。本備忘錄實施過程中的具體操作問題,另行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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