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24
州安監局在廣泛征求相關部門、企業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對延邊州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安全生產領域存在下列失信行為之一的,納入聯合懲戒對象:
(一)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員死亡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未按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擅自開展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三)發現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職業病危害嚴重超標,不及時整改,仍組織從業人員冒險作業的;
(四)采取隱蔽、欺騙或阻礙等方式逃避、對抗安全監管監察的;
(五)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仍然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六)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七)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八)發生事故后,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偽造有關證據資料,妨礙、對抗事故調查,或主要負責人逃逸的;
(九)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或證明,違規轉讓或出借資質的。
(十)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2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典型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聯合懲戒對象,或符合國家、省關于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懲戒有關規定的,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并組織各處室、縣(市)安監局相關負責人對《辦法》進行了集體學習和討論。
從即日起將對全州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企業實行“零報告”和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