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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推行拖欠農民工工資企業“黑名單”制度的通知

2018-08-22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市政府各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完善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制度,促進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工作規范合理,充分發揮“黑名單”信譽懲戒的作用,根據《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吉人社明電〔2017〕23號)有關規定,對《松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行拖欠農民工工資企業“黑名單”制度的通知》(松政辦函〔2017〕14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關于推行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制度

  松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7月9日

  關于推行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 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規范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工作,加大對拖欠工資違法失信企業(個人)的懲戒力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根據《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吉人社明電〔2017〕23號)和《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建立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企業“黑名單”制度的通知》(吉人社明電〔2016〕16號),對《松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行拖欠農民工工資企業“黑名單”制度的通知》(松政辦函〔2017〕14號)進行了修訂,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裝飾裝修、市政基礎設施、路線管道設備安裝、交通、電力、通訊、水利、園林工程施工和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建設單位及工程施工企業(包括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等,以下統稱“施工單位”,開發單位和其他資質的工程發包單位統稱“建設單位”),其他非建筑工程施工企業等用人單位因拖欠工資符合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企業“黑名單”(以下簡稱拖欠工資“黑名單”)的條件依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拖欠工資“黑名單”,是指違反國家工資支付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存在本制度第五條所列拖欠工資情形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責任人和以承包、分包、轉包等各種方式因拖欠工資應承擔工資支付責任的公民個人(自然人)。

  第三條 市預防和解決企業拖欠工資問題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指導監督各縣(市、區)和各有關部門拖欠工資“黑名單”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預防和解決企業拖欠工資問題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指導監督本縣(市、區)拖欠工資“黑名單”管理工作。各縣(市、區)聯席會議辦公室和市直承擔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的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每半年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報送本縣(市、區)本部門的拖欠工資“黑名單”。

  第四條 拖欠工資“黑名單”管理實行“誰解決,誰認定;誰執法,誰認定”,主管部門誰負責牽頭解決拖欠工資和誰執法負責解決拖欠工資分別由誰負責申報、管理、退出拖欠工資“黑名單”等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客觀真實的原則。

  第五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用人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并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作出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主管部門和人社部門分別按照管轄權限提交將其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同時上報同級聯席會議辦公室。

  (一)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報酬,數額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標準的;

  (二)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農民工集體上訪、圍堵政府機關、封橋堵路等不良社會影響的;赴省、進京上訪的;爬吊、跳樓等影響社會穩定,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將勞務違法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應將違法分包、轉包單位及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

  (四)建設單位因未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或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工程款和工資款數額及未實行工資帳號單獨撥付的;建設項目發生違法發包、違法分包、轉包和掛靠的;施工單位轉讓、出借企業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造成拖欠工資構成涉嫌犯罪標準的;

  (五)施工單位因簽訂施工合同中工作量、質量約定不明確(或合同無法履約),導致無法按正常工期、質量完成工程任務而造成拖欠工資構成涉嫌犯罪標準的;

  (六)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用人單位未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或以簽訂“內部勞務協議”等其他合同(協議)替代勞動合同而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構成涉嫌犯罪標準的;

  (七)建設單位未按照工程合同進度約定支付工程款中工資款單獨拔付給用人單位,或施工單位、用人單位惡意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而引起農民工集體上訪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構成涉嫌犯罪標準的分別將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

  (八)主管部門和人社部門調查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過程中,拒不配合調查處理欠薪案件,采取威脅、回避、逃匿等方式拒不配合行政執法工作,經人社部門公告送達法律文書后,構成拖欠工資涉嫌犯罪標準的;

  (九)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施工項目中個人(項目經理或項目負責人以及以個人名義承攬工程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而出現上訪問題的)未按工程合同中關于工程款和工資款單獨撥付使用,因個人原因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構成涉嫌犯罪標準的,造成嚴重后果或處置不力的,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

  (十)構成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移送公安機關查處的;經政府有關部門移送人民法院起訴并判處刑罰的;

  (十一)按照市政府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應當納入基本建設范疇,屬發放工程建設施工許可證(開工通知書)等工程項目,未繳納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經有關工程項目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整改,自責令改正期滿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主管部門向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

  (十二)未按相關規定推行勞動用工(農民工)工資實名制管理或未實行銀行卡(社會保障卡)發放工資,造成拖欠工資,經人社部門行政處理(處罰),構成涉嫌犯罪標準的;

  (十三)因拖欠農民工工資且拒不履行清償主體責任的單位,致使有關政府或部門被迫動用政府應急周轉金或工資保證金的。

  第六條 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應當提前書面告知。按照誰牽頭解決誰告知,誰告知誰聽取陳述和申辯的原則。書面向其送達《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告知書》(詳見附件1),限7個工作日內提出陳述和申辯,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意見,逾期未陳述和申辯,告知部門作出《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決定書》(詳見附件2),同時向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管理提交表》(詳見附件3),告知書應當采取直接送達的方式送達,未能直接送達的,通過短信等信息傳遞方式編輯告知內容送達有關責任人員,視為送達。

  第七條 人社部門和主管部門以及按照國家發改委等30個部門《印發〈關于對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7〕2058號,以下簡稱《備忘錄》)中規定的相對應各成員單位(以下簡稱“相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拖欠工資“黑名單”信息通過部門門戶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予以公示。

  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工作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工作,由人社部門和主管部門按照第五條規定列入條件確認,對擬列入“黑名單”管理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由主管部門向聯席會議辦公室提交《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提交表》,其他用人單位由人社部門提出,聯席會議辦公室發布《關于列入松原市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公告》(詳見附件4)后,向各相關行政部門傳遞《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聯合懲戒推送書》(詳見附件5,以下簡稱“推送書”)。

  (二)對符合列入“黑名單”條件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用人單位,相關行政部門接到聯席會議辦公室推送書,應當在接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其直接列入本部門誠信(征信)系統;無誠信(征信)系統的記入本部門誠信檔案或在本部門網站公布,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在《松原日報》、市人社局網站等媒體上公布。

  (三)對擬列入“黑名單”管理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用人單位依據下列材料認定:

  1.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行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

  2.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案件移送審批表;

  3.拖欠工資引發重大群體事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被上級有關部門警示、督查(督辦)的有關文件。

  第八條 相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拖欠工資“黑名單”信息納入本部門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由相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等方面按照《備忘錄》要求分別予以聯合懲戒限制。

  對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管理的單位采取如下措施:

  1.列入主管部門在松原市建筑施工市場不良行為記錄;

  2.列入主管部門在松原市建筑(施工)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當年信用等級評價均為不合格;

  3.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列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4.列入人社部門勞動保障誠信檔案記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每年實施不少于兩次的巡視檢查;

  5.經金融管理機構會同人民銀行協調各金融機構將不誠信企業法人代表及個人列入信貸系統“黑名單”,作為辦理信貸業務重要參考,防范信貸風險;

  6.對外埠開發企業和施工企業無視管理列入“黑名單”的,也將按我市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對不良行為進入吉林省建筑市場誠信監管平臺的信息系統。

  凡被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建設單位三年內不準參加土地招、拍、掛;不準再開發新的項目;對已取得開發資格的項目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整改完畢后,方可辦理相關手續,恢復正常生產經營。對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施工單位,在整改期間限制其參加松原市范圍內工程招投標活動,涉嫌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竣工工程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停止受理企業資質的升級等活動,在資質復查時作降級處理或注銷其資格的綜合性懲罰;凡被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無視管理,對違法違規行為拒不整改的,一律清除出松原市建筑市場并依法承擔有關責任。

  第九條 拖欠工資“黑名單”實行動態管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用人單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期限為1年,自作出列入決定之日起計算。

  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用人單位改正違法行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內未再發生第五條規定情形的,由人社部門或主管部門按照提交權限于期滿后20個工作日內向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撤出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提交表》(詳見附件6)將其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用人單位未改正違法行為或者列入期間再次發生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期滿不予移出并自動續期2年。

  已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用人單位再次發生第五條規定情形,再次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期限為2年。

  第十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按照主管部門或人社部門決定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用人單位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的,應當向相關行政部門傳遞《撤出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聯合懲戒推送書(詳見附件7),相關行政部門通過門戶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予以撤出或公示。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用人單位被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所依據的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人社部門要及時向聯席會議辦公室申報,然后及時更正拖欠工資“黑名單”。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用人單位被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管理的,相關行政部門聯合懲戒措施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等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拖欠工資“黑名單”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起施行,《松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行拖欠農民工工資企業“黑名單”制度》(松政辦函〔2017〕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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