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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大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大慶市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

2018-08-03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單位,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現將《大慶市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大慶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1日

  大慶市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黑政規〔2017〕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落實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要求,加強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依法依規運用信用激勵和約束手段,構建政府、社會共同參與的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促進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營造誠信社會環境。

  二、健全褒揚和激勵誠信行為機制

  (一)建立健全守信“紅名單”認定機制。按照“誰認定、誰負責”“誰發起、誰聯合”原則,各有關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法依規認定本部門、本領域守信“紅名單”,并通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與各領域“黑名單”進行交叉比對,最終確定聯合激勵對象名單,通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社會公示,實行共享和動態管理。認定發起部門(單位)依據聯合激勵備忘錄推動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并將聯合激勵情況反饋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責任單位:各有關單位、各縣(區)政府。

  (二)探索建立行政審批“綠色通道”。充分結合我市“放管服”等改革工作,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對行政相對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綠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提高行政效率,加快辦理進度。

  責任單位:各有關單位,各縣(區)政府。

  (三)優先提供公共服務便利。充分結合我市“降低企業制度性成本”“降低企業杠桿率”等改革工作,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招商引資配套優惠政策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優先考慮誠信市場主體,加大扶持力度。在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提倡依法依約對誠信市場主體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教育、就業、創業、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領域對誠信個人給予重點支持和優先便利。

  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衛計委、市城鄉建設局、市房產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國資委、市市場監管局等有關單位,各縣(區)政府。

  (四)優化誠信企業行政監管安排。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根據監管對象的信用記錄和信用評價分類,注重運用大數據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為市場主體提供便利化服務。對守法經營信用良好的市場主體,可適當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

  責任單位:各有關單位,各縣(區)政府。

  (五)降低市場交易成本。鼓勵有關部門和單位開發“稅易貸”“信易貸”“信易債”等守信激勵產品。引導征信機構加強對市場主體正面信息的采集,對守信者加大激勵性評分比重。引導金融機構和商業銷售機構等市場服務機構參考使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信用積分和信用評價結果,對誠信市場主體給予優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場中獲得更多機會和實惠。

  責任單位:市金融辦、市地稅局、市國稅局、市人民銀行、大慶銀監分局,各縣(區)政府。

  (六)大力推介誠信典型。將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實施信用分類監管確定的信用狀況良好的行政相對人、誠信道德模范、優秀青年志愿者,行業協會商會推薦的誠信會員,新聞媒體挖掘的誠信主體等樹立為誠信典型。鼓勵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在監管和服務中建立各類主體信用記錄,向社會推介無不良信用記錄者和有關誠信典型,聯合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實施守信激勵。各級政府部門應將誠信典型優良信用信息及時通過政府網站和“信用大慶”網站進行公示,在會展活動以及銀企對接活動中重點推介誠信企業,讓信用成為市場配置資源的重要考量因素。

  責任單位:市委宣傳部、市文明辦、市發改委、市金融辦、市民政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各縣(區)政府。

  三、健全約束和懲戒失信行為機制

  (一)建立健全失信“黑名單”認定機制。按照“誰認定、誰負責”“誰發起、誰聯合”原則,各有關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法依規認定本部門、本領域失信“黑名單”,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并通過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各領域“紅名單”進行交叉比對,最終確定聯合懲戒對象名單,通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社會公示,實行共享和動態管理。認定發起部門根據聯合懲戒備忘錄推動相關部門和社會組織實施失信聯合懲戒措施,并將聯合懲戒情況反饋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責任單位:各有關單位,各縣(區)政府。

  (二)對重點領域和嚴重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在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對本領域失信行為作出處理和評價基礎上,通過信息共享,推動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對嚴重失信行為采取聯合懲戒措施。重點包括:一是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包括食品藥品、醫療衛生、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強制性產品認證、特種設備安全、進出境質量安全和衛生安全等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二是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包括賄賂、逃稅騙稅(偷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惡意逃廢債務、惡意拖欠貨款或服務費、惡意欠薪、非法集資、合同欺詐、傳銷、無證照經營、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和故意侵犯知識產權、出借和借用資質投標、圍標串標、以弄虛作假或行賄方式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泄漏應當保密的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或證券期貨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破壞網絡空間傳播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嚴重失信行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行為,包括當事人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作出判決或決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等嚴重失信行為。四是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拒絕、逃避兵役,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征用或者阻礙對被征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等行為。

  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水務局、市國資委、市食藥監局、市安監局、市地稅局、市國稅局、市科技局、市人防辦、市金融辦、市人民銀行、大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各縣(區)政府。

  (三)依法依規加強對失信行為的行政性約束和懲戒。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違法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等嚴重失信主體,各縣(區)、各有關部門應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采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從嚴控制生產許可證發放,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準,限制股票發行上市融資或發行債券,限制發起設立或參股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創業投資公司、互聯網融資平臺等機構,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等。嚴格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對事權在國家、省級相關部門的懲戒事項,在向國家、省級相關部門申報時,注明失信情況,建議國家、省級相關部門審慎對待。對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等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及時撤銷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股東等人員的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責任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地稅局、市國稅局、市安監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發改委、市工信委、市金融辦、市財政局,各縣(區)政府。

  (四)加強對失信行為的市場性約束和懲戒。對嚴重失信主體,有關部門和機構應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索引,及時公開披露相關信息,便于市場識別失信行為,防范信用風險。督促有關企業和個人履行法定義務,對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嚴重失信主體,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或企業對其實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購買不動產、乘坐飛機、乘坐高等級列車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級以上賓館及其他高消費行為等措施。支持征信機構采集嚴重失信行為信息,納入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引導商業銀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定價原則,對嚴重失信主體實行提高貸款利率和財產保險費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薦、承銷、保險等服務。

  責任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城鄉建設局、市房產局、市旅游局、市金融辦、大慶薩爾圖機場、大慶車務段、市人民銀行、大慶銀監分局,各縣(區)政府。

  (五)加強對失信行為的行業性約束和懲戒。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推動行業信用建設。引導行業協會商會完善行業內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機制,將嚴重失信行為記入會員信用檔案。鼓勵行業協會商會與有資質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合作,開展會員企業信用等級評價。支持行業協會商會按照行業標準、行規、行約等,視情節輕重對失信會員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予接納、勸退等懲戒措施。

  責任單位:各有關單位,各縣(區)政府。

  (六)加強對失信行為的社會性約束和懲戒。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失信聯合懲戒。建立完善失信舉報制度,鼓勵公眾通過“12315”“12365”“12331”“12369”“12312”等多種渠道舉報企業嚴重失信行為,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鼓勵公正、獨立、有條件的社會機構開展失信行為大數據輿情監測,編制發布地區、行業信用分析報告。充分發揮各類社會組織作用,支持有關社會組織依法對污染環境、侵害消費者或公眾投資者合法權益等群體性侵權行為提起公益訴訟。

  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食藥監局、市商務局、市民政局、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各縣(區)政府。

  (七)完善個人信用記錄,推動聯合懲戒措施落實到人。對企事業單位嚴重失信行為,在記入企事業單位信用記錄的同時,記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人員的個人信用記錄。在對失信企事業單位進行聯合懲戒的同時,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采取相應的聯合懲戒措施,對失信被執行人,限制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通過建立完整的個人信用記錄數據庫及聯合懲戒機制,使失信懲戒措施落實到人。

  責任單位:市編辦、市人社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公安局,各縣(區)政府。

  四、構建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協同機制

  (一)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機制。推動政務信用信息公開,全面落實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息上網公開制度。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要將各類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在7個工作日內上傳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凡涉及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外,通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公示,為社會提供“一站式”查詢服務。涉及企業的相關信息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推動在“信用大慶”網站公示司法判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信用信息。

  責任單位:各有關單位,各縣(區)政府。

  (二)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和使用機制。健全完善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歸集整合各行業、各領域信用信息,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根據有關部門簽署的合作備忘錄,建立協同監管系統,實現發起響應、信息推送、執行反饋、異議處理等動態協同功能。各縣(區)政府及其部門應建立信用信息應用制度,制定信用信息應用目錄,將查詢使用大慶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信息嵌入審批、監管工作流程,確保“應查必查”“獎懲到位”。健全政府相關部門與征信機構、金融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的信息共享機制,推進政務信用信息與社會信用信息互動融合,促進信用信息大數據開發利用,最大限度發揮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作用。

  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人民銀行、各有關單位,各縣(區)政府。

  (三)規范信用紅黑名單制度。不斷完善誠信典型“紅名單”制度和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制度,依法依規規范各領域紅黑名單產生和發布行為,建立健全退出機制。在保證獨立、公正、客觀前提下,鼓勵有關群眾團體、金融機構、征信機構、評級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將產生的“紅名單”和“黑名單”信息提供給政府部門參考使用。

  責任單位:各有關單位,各縣(區)政府。

  (四)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聯合懲戒措施的發起部門和實施部門應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明確各類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期限。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不再作為聯合懲戒對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社會鼓勵與關愛機制,支持有失信行為的個人通過社會公益服務等方式修復個人信用。

  責任單位:各有關單位。

  (五)建立健全信用主體權益保護機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異議、投訴制度。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執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時主動發現、經市場主體提出異議申請或投訴發現信息不實的,應及時告知信息提供單位核實,信息提供單位應盡快核實并反饋。聯合懲戒措施在信息核實期間暫不執行。經核實有誤的信息應及時更正或撤銷。因錯誤采取聯合懲戒措施損害有關主體合法權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積極采取措施恢復其信譽、消除不良影響。支持有關主體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責任單位:各有關單位。

  (六)建立健全誠信狀況重點關注對象警示機制。認定部門(單位)可將在重點領域發生較重失信行為或多次發生輕微失信行為但尚未達到“黑名單”認定標準的相關主體列入重點關注名單,并依法實施與其失信程度相適應的失信聯合懲戒。重點關注名單信息共享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有選擇地對外公開。認定部門(單位)應通過適當方式,向重點關注名單主體發出警示并提示重點關注有效期。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開展大數據分析,將在3個以上不同的重點領域被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主體轉入“大數據警示名單”,通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社會公眾發出預警。重點關注名單主體有效期內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應按照“黑名單”認定標準,及時轉入“黑名單”。

  責任單位:各有關單位,各縣(區)政府。

  五、加強法規制度和誠信文化建設

  (一)建立完善相關制度和規范標準。依法依規制定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公開和使用,以及失信行為聯合懲戒等制度,及時調整修訂規范性文件。統一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與各部門的數據格式、數據接口,動態更新信用信息征集目錄。

  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各有關單位,各縣(區)政府。

  (二)加強誠信教育和誠信文化建設。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引導廣大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和主動發布綜合信用承諾或產品服務質量等專項承諾,開展產品服務標準等自我聲明公開。樹立“誠信興商”理念,組織新聞媒體多渠道宣傳誠信企業和個人,營造濃厚社會氛圍。推動行業協會商會加強誠信建設和行業自律,表彰誠信會員,講好行業“誠信故事”。加強對失信行為的道德約束,完善社會輿論監督機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加大對失信主體的監督力度,依法曝光社會影響惡劣、情節嚴重的失信案件,開展群眾評議、討論、批評等活動,形成對嚴重失信行為的輿論壓力和道德約束。通過學校、單位、社區、家庭等,加強對失信個人的教育和幫助,引導其及時糾正失信行為。加強對企業負責人、學生和青年群體的誠信宣傳教育,加強會計審計人員、導游、保險經紀人、公職人員等重點人群以誠信為重要內容的職業道德建設。各級政府部門在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過程中,重點挖掘整理市場監管、稅務、金融、食品藥品安全、質量安全、安全生產、證券監管、環境保護以及司法等關系到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生命財產安全的重點領域典型案例,定期報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加大對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宣傳報道和案例剖析力度,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責任單位:市委宣傳部、市文明辦、團市委、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旅游局、市金融辦、市食藥監局、市安監局、市地稅局、市國稅局、市人民銀行、市中級人民法院,各縣(區)政府。

  六、加強組織實施和跟蹤問效

  (一)加強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把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作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完善信用聯合激勵懲戒工作的各項制度,落實工作機構、人員編制、項目經費等必要保障,確保各項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措施落實到位。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發起與響應機制,各領域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發起部門負責確定激勵和懲戒對象,實施部門負責對有關主體采取相應的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措施。鼓勵有關縣(區)和部門先行先試,通過簽署合作備忘錄或出臺規范性文件等多種方式建立長效機制,不斷豐富信用激勵內容,強化信用約束措施。

  責任單位:各有關單位,各縣(區)政府。

  (二)加強跟蹤問效。充分利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立健全信用聯合激勵懲戒的跟蹤、監測、統計、評估機制,并按懲戒對象分級建立相應的考核制度。將考核結果納入對各縣(區)、各部門年度責任目標考核,對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和激勵懲戒措施落實不力的部門和單位,進行通報和督促整改,切實把各項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措施落到實處。市市場監管局要加強統籌協調,及時跟蹤掌握工作進展,督促檢查任務落實情況并報告市政府。市政府將對本方案的組織實施情況適時開展專項督查。

  責任單位:市政府辦公室、市市場監管局,各縣(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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