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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杭州市民生計量信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23-03-14

各區、縣(市)市場監管局,景區分局:
      為加強我市民生計量信用體系建設,市局制定了《杭州市民生計量信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9月30日
                                                    杭州市民生計量信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規范杭州市民生計量公共服務平臺的使用和管理,提升智慧監管、精準監管能力和水平,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改革創新,進一步規范計量行為,構建新型計量監管機制,提升計量監管能力和水平,推動民生計量工作從經驗判斷型向數據分析型轉變、服務從被動應付型向主動推送型轉變、監管從政府主導型向社會共治型轉變,為高質量發展、高品質生活提供強有力計量支撐。
(二)適用范圍
本辦法所稱杭州市民生計量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公共服務平臺”),是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運用信息化技術建設的,集監管、服務、惠企、大分數分析等為一體的全生態計量工作平臺。公共服務平臺的運行、維護,以及信息的歸集、使用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三)工作原則
公共服務平臺歸集和使用數據,應當堅持監管職責明確、數據信息共享、部門聯動監管、依法公正管理的原則,全面提高計量監管工作效能。
加強對公共服務平臺的保密管理,做好對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數據的保護工作。
(四)職責分工
市局負責公共服務平臺建設與管理工作,建立全市民生計量數據庫,協調有關部門做好信息的互聯互通和數據共享,指導區、縣(市)局(分局)運用公共服務平臺加強民生計量管理。
區、縣(市)局(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生計量信息的歸集、使用、監管等活動,指導市場監管所運用公共服務平臺加強轄區內計量管理工作。
二、數據歸集
(一)建立民生計量數據庫。公共服務平臺全面整合市域內各種計量信息資源,實現集中管理、有序共享和綜合利用。公共服務平臺主要歸集以下計量信息:
1.計量器具基本信息;
2.計量器具檢定信息;
3.計量器具使用單位信息;
4.計量檢定機構信息;
5.計量校準機構信息;
6.計量行政許可信息;
7.計量行政處罰信息;
8.注冊計量師信息;
9.計量考評員信息;
10.其他計量信息。
(二)加強計量數據歸集。向公共服務平臺歸集計量信息,可以采取直接錄入、數據導入和系統對接等方式進行。計量器具使用單位、計量檢定機構、計量行政許可部門應當按照規范要求及時歸集民生計量信息,保證歸集信息的質量,并對歸集信息的準確性、真實性負責。
(三)做好備案和申請檢定工作。強制檢定計量器具使用單位可以通過公共服務平臺管理本單位計量器具。對新購置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通過公共服務平臺報區、縣(市)市場監管局(分局)區、縣(市)市場監管部局備案;對新購置、維修后、即將到檢定有效期限的計量器具,及時通過公共服務平臺申請檢定,檢定合格后才能使用;對報廢、停用、備用的計量器具,及時修改計量器具狀態,確保賬物相符。
供水供電供氣企業可通過系統對接,將在用水表、電表、燃氣表信息推送到公共服務平臺。
(四)及時完成強制檢定工作。計量檢定機構受理檢定業務后,應按照要求及時完成檢定工作,并在計量器具上張貼二維碼,便于社會公眾查詢檢定信息;完成檢定工作后5個工作日內,應將檢定數據、電子檢定證書上傳至公共服務平臺。
(五)開展遠程監管。取得專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應將實驗室監控視頻、溫濕度狀況、檢定數據自動上傳公共服務平臺,便于開展遠程智慧監管。
三、數據管理
(一)保證數據安全。公共服務平臺維護單位要定期備份平臺數據,妥善保管,在發生數據丟失或系統崩潰時能及時還原并恢復數據或系統功能。
(二)信用評價期限。公共服務平臺以近5年的記錄為信用評價依據。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屆滿后,應當在信用檔案中及時刪除該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加強數據質量管理。計量行政部門發現接入公共服務平臺數據不準確的,應及時通知數據提供單位進行數據更正。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對于經公共服務平臺數據交換至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公示的信息有異議并經查實確屬數據不準確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
(四)做好計量惠企。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可以通過公共服務平臺,方便查找檢定校準機構、計量實驗室、行業專家、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等計量服務信息和技術資源,通過遠程視頻系統接受計量在線培訓和指導。
(五)信息公開。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計量信息通過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依法公開,并提供查詢服務以及政務共享。自然人的計量信息,通過政務共享和查詢的方式披露,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外,不予公開。社會公眾可通過“計量智慧通”微信小程序或掃描計量器具的二維碼,查詢檢定信息。
(六)數據互聯互通。推進公共服務平臺與杭州市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杭州市企業信用聯動監管平臺、城市大腦數據駕駛艙等數據平臺的互聯互通,提升治理和服務能力。
(七)加強數據資源情景應用。逐步開發出租車計價器、充電樁、加油機、停車場計時計費系統等不同數據資源應用情景,通過政企聯動、部門聯動,在數據應用中強化監管,提升行政監管效能。
四、提示警示分類監管和信用約束
(一)實施三色預警。公共服務平臺按照正常、提示、警示監管狀態實施分類監管,正常的計量器具無顏色標注,對具有提示警示信息的計量器具設置顏色標注,分為綠色提示、黃色預警、紅色警示。
綠色提示:計量器具2個月內即將達到檢定有效期限;
黃色預警:計量器具1個月內即將達到檢定有效期限;
紅色警示:計量器具已經超過檢定有效期限或經檢定不合格仍在使用。
(二)開展行政指導。對公共服務平臺上紅色警示計量器具使用單位,計量行政部門可通過行政約談、行政指導建議書等,加強行政指導,督促企業及時改正輕微違法行為。
(三)開展信用評價。公共服務平臺對計量器具使用單位開展信用評價、信用修復等工作。計量信用等級分為A級(優秀)、B級(良好)、C級(一般)、D級(警示)、E級(失信),共5級。
計量信用等級評價采取得分評價和直接判定相結合的方式實行動態評價。得分評價在基本分90分基礎上,采用守信信息加分、不良信息減分的方法產生。計量信用等級得分評價由公共服務平臺自動生成并確定信用等級。
綜合得分在95分及以上為A級(優秀);
綜合得分在85分至94分的為B級(良好);
綜合得分在75分至84分的為C級(一般);
綜合得分在65分至74分的為D級(警示);
綜合得分在64分以下的為E級(失信)。
有以下信息的直接判定為E級(失信):
1.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計量行政許可;
2.因違反計量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單次信用扣分20分(含)以上;
3.因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經司法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犯罪;
4.其他嚴重不良信息。
(四)信用修復。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屆滿的,在信用檔案中及時刪除該信息,視為自然修復信用。信用主體也可以通過改正違法失信行為,消除社會不良影響等進行信用修復。
信用等級為E級(失信)信用主體的信用修復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復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執行。
信用主體通過公共服務平臺提交申請,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對確認。
(五)信用激勵和約束。對A級(優秀)信用主體,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實施以下激勵措施:
1.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推薦各類表彰;
2.在日常監管中,可合理降低“雙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
3.在實施計量行政許可中,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優先辦理、簡化程序、告知承諾等便利化服務措施;
4.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對E級(警示)信用主體,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1..在計量行政許可中,列為重點審查對象,不適用于告知承諾等便利化措施;
2..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加強現場檢查;
3.將名單推送至杭州市企業信用聯動監管平臺和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
五、實施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計量信用體系建設是推動我市計量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是強化計量監管的重要載體和手段。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有力有序有效抓好落實,推動我市計量信用體系建設取得積極成效。
(二)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通過各種渠道和形式,深入細致向市場主體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工作,讓經營者充分理解并積極配合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措施。要加強宣傳計量誠信企業,營造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良好氛圍,提升我市計量行業誠信水平。
(三)加強主體權益保護。對信息采(歸)集、信息披露、信用等級評定等存在異議的,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及時進行核實,作出刪除、更正、終止披露等處理意見,并告之申訴人。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向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復核。
為了規范杭州市民生計量公共服務平臺的使用和管理,提升智慧監管、精準監管能力和水平,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改革創新,進一步規范計量行為,構建新型計量監管機制,提升計量監管能力和水平,推動民生計量工作從經驗判斷型向數據分析型轉變、服務從被動應付型向主動推送型轉變、監管從政府主導型向社會共治型轉變,為高質量發展、高品質生活提供強有力計量支撐。
(二)適用范圍
本辦法所稱杭州市民生計量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公共服務平臺”),是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運用信息化技術建設的,集監管、服務、惠企、大分數分析等為一體的全生態計量工作平臺。公共服務平臺的運行、維護,以及信息的歸集、使用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三)工作原則
公共服務平臺歸集和使用數據,應當堅持監管職責明確、數據信息共享、部門聯動監管、依法公正管理的原則,全面提高計量監管工作效能。
加強對公共服務平臺的保密管理,做好對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數據的保護工作。
(四)職責分工
市局負責公共服務平臺建設與管理工作,建立全市民生計量數據庫,協調有關部門做好信息的互聯互通和數據共享,指導區、縣(市)局(分局)運用公共服務平臺加強民生計量管理。
區、縣(市)局(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生計量信息的歸集、使用、監管等活動,指導市場監管所運用公共服務平臺加強轄區內計量管理工作。
二、數據歸集
(一)建立民生計量數據庫。公共服務平臺全面整合市域內各種計量信息資源,實現集中管理、有序共享和綜合利用。公共服務平臺主要歸集以下計量信息:
1.計量器具基本信息;
2.計量器具檢定信息;
3.計量器具使用單位信息;
4.計量檢定機構信息;
5.計量校準機構信息;
6.計量行政許可信息;
7.計量行政處罰信息;
8.注冊計量師信息;
9.計量考評員信息;
10.其他計量信息。
(二)加強計量數據歸集。向公共服務平臺歸集計量信息,可以采取直接錄入、數據導入和系統對接等方式進行。計量器具使用單位、計量檢定機構、計量行政許可部門應當按照規范要求及時歸集民生計量信息,保證歸集信息的質量,并對歸集信息的準確性、真實性負責。
(三)做好備案和申請檢定工作。強制檢定計量器具使用單位可以通過公共服務平臺管理本單位計量器具。對新購置的計量器具錄入公共服務平臺進行備案;對新購置、維修后、即將到檢定有效期限的計量器具,及時通過公共服務平臺申請檢定,檢定合格后才能使用;對報廢、停用、備用的計量器具,及時修改計量器具狀態,確保賬物相符。
供水供電供氣企業可通過系統對接,將在用水表、電表、燃氣表信息推送到公共服務平臺。
(四)及時完成強制檢定工作。計量檢定機構受理檢定業務后,應按照要求及時完成檢定工作,并在計量器具上張貼二維碼,便于社會公眾查詢檢定信息;完成檢定工作后5個工作日內,應將檢定數據、電子檢定證書上傳至公共服務平臺。
(五)開展遠程監管。取得專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應將實驗室監控視頻、溫濕度狀況、檢定數據自動上傳公共服務平臺,便于開展遠程智慧監管。
三、數據管理
(一)保證數據安全。公共服務平臺維護單位要定期備份平臺數據,妥善保管,在發生數據丟失或系統崩潰時能及時還原并恢復數據或系統功能。
(二)信用評價期限。公共服務平臺以近5年的記錄為信用評價依據。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屆滿后,應當在信用檔案中及時刪除該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加強數據質量管理。計量行政部門發現接入公共服務平臺數據不準確的,應及時通知數據提供單位進行數據更正。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于經公共服務平臺數據交換至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公示的信息有異議并經查實確屬數據不準確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
(四)做好計量惠企。企業通過公共服務平臺,方便查找檢定校準機構、計量實驗室、行業專家、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等計量服務信息和技術資源,通過遠程視頻系統接受計量在線培訓和指導。
(五)信息公開。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計量信息通過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依法公開,并提供查詢服務以及政務共享。自然人的計量信息,通過政務共享和查詢的方式披露,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外,不予公開。社會公眾可通過“計量智慧通”微信小程序或掃描計量器具的二維碼,查詢檢定信息。
(六)數據互聯互通。推進公共服務平臺與杭州市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杭州市企業信用聯動監管平臺、城市大腦數據駕駛艙等數據平臺的互聯互通,提升治理和服務能力。
(七)加強數據資源情景應用。逐步開發出租車計價器、充電樁、加油機、停車場計時計費系統等不同數據資源應用情景,通過政企聯動、部門聯動,在數據應用中強化監管,提升行政監管效能。
四、提示警示分類監管和信用約束
(一)實施三色預警。公共服務平臺按照正常、提示、警示監管狀態實施分類監管,正常的計量器具無顏色標注,對具有提示警示信息的計量器具設置顏色標注,分為綠色提示、黃色預警、紅色警示。
綠色提示:計量器具2個月內即將達到檢定有效期限;
黃色預警:計量器具1個月內即將達到檢定有效期限;
紅色警示:計量器具已經超過檢定有效期限或經檢定不合格仍在使用。
(二)開展行政指導。對公共服務平臺上紅色警示計量器具使用單位,計量行政部門可通過行政約談、行政指導建議書等,加強行政指導,督促企業及時改正輕微違法行為。
(三)開展信用評價。公共服務平臺對計量器具使用單位開展信用評價、信用修復等工作。計量信用等級分為A級(優秀)、B級(良好)、C級(一般)、D級(警示)、E級(失信),共5級。
計量信用等級評價采取得分評價和直接判定相結合的方式實行動態評價。得分評價在基本分90分基礎上,采用守信信息加分、不良信息減分的方法產生。計量信用等級得分評價由公共服務平臺自動生成并確定信用等級。
綜合得分在95分及以上為A級(優秀);
綜合得分在85分至94分的為B級(良好);
綜合得分在75分至84分的為C級(一般);
綜合得分在65分至74分的為D級(警示);
綜合得分在64分以下的為E級(失信)。
有以下信息的直接判定為E級(失信):
1.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計量行政許可;
2.因違反計量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單次信用扣分20分(含)以上;
3.因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經司法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犯罪;
4.其他嚴重不良信息。
(四)信用修復。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屆滿的,在信用檔案中及時刪除該信息,視為自然修復信用。信用主體也可以通過改正違法失信行為,消除社會不良影響等進行信用修復。
信用等級為E級(失信)信用主體,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方可以申請信用修復,并及時予以公布:
1.修復期限自認定E級(失信)信用之日起滿1年;
2.行政處理決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確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履行完畢,社會不良影響基本消除;
3.自E級(失信)信用認定之日起至申請信用修復期間,未產生新的記入信用檔案的同類不良信息。
法律、法規、規章對信用修復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信用修復的具體程序參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復管理暫行辦法》執行。信用主體通過公共服務平臺提交申請,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對確認。
(五)信用激勵和約束。對A級(優秀)信用主體,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實施以下激勵措施:
1.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推薦各類表彰;
2.在日常監管中,降低“雙隨機”檢查頻次;
3.在實施計量行政許可中,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優先辦理、簡化程序、告知承諾等便利化服務措施;
4.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對E級(警示)信用主體,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1.在計量行政許可中,列為重點審查對象,不適用于告知承諾等便利化措施;
2.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加強現場檢查;
3.將名單推送至杭州市企業信用聯動監管平臺和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依法實施懲戒。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
五、實施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計量信用體系建設是推動我市計量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是強化計量監管的重要載體和手段。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有力有序有效抓好落實,推動我市計量信用體系建設取得積極成效。
(二)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通過各種渠道和形式,深入細致向市場主體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工作,讓經營者充分理解并積極配合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措施。要加強宣傳計量誠信企業,依法曝光社會影響惡劣、情節嚴重的失信案件,營造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良好氛圍,提升我市計量行業誠信水平。
(三)加強主體權益保護。對信息采(歸)集、信息披露、信用等級評定等存在異議的,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及時進行核實,作出刪除、更正、終止披露等處理意見,并告之申訴人。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向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復核。
附件:杭州市民生計量信用評價標準(試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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