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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辦法》

2022-06-13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辦法 

國家統計局令

第35號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4月14日國家統計局第1次局務會議討論通過?,F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 康 義

2022年5月19日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統計領域信用建設,規范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誠信建設、完善失信約束決策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統計機構對企業的統計嚴重失信行為及其信息進行認定、記錄、歸集、共享、公開、懲戒和信用修復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統計機構,是指國家統計局及其派出的調查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在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統計活動中,承擔統計資料報送義務的企業。

  第三條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堅持“誰認定、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按照依法依規、保護權益、審慎適度的總體思路組織實施。

  第四條 國家統計局統一領導全國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信用管理工作。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機構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中發生的統計嚴重失信行為,由組織實施該項統計調查的調查機構負責有關企業的信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其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中發現的統計嚴重失信行為線索,應當移送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處理。

  第五條 統計機構應當歸集、保存履職過程中采集的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按國家有關規定實施共享。

第二章 認定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 企業有下列統計違法行為之一,且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所列情節嚴重的,統計機構應當認定其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

 ?。ㄒ唬┚芙^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ǘ┨峁┎徽鎸嵒蛘卟煌暾慕y計資料的;

  (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ㄋ模┚芙^、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

 ?。ㄎ澹┺D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渌y計嚴重失信行為。

  第七條 統計機構對符合統計嚴重失信認定條件的企業,應當在該企業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后5個工作日內制作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告知書,告知事由、依據、后果以及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方式送達。

  第八條 企業自收到統計嚴重失信認定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提出陳述、申辯。

  統計機構認為企業提交的陳述、申辯材料不完整的,應當告知企業在規定時限內補充相關材料。

  統計機構應當充分聽取企業的意見,對企業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企業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統計機構應當采納。

  第九條 統計機構應當在企業提交陳述、申辯材料時限截止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統計機構認定企業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應當制作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決定書,載明以下事項:

  企業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認定事由、依據;

  公示渠道、期限和其他嚴重失信懲戒措施;

  信用修復條件和程序;

  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作出認定決定的統計機構名稱和認定日期。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決定書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方式送達。

第三章 信用懲戒和修復

  第十條 統計機構應當自作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統計嚴重失信信息,包括:

 ?。ㄒ唬┢髽I基本信息,包括企業名稱、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等;

 ?。ǘ┙y計違法行為;

  (三)依法處理情況;

 ?。ㄋ模┢渌嚓P信息。

  第十一條 公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二條 統計機構應當在本機構門戶網站建立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專欄公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并將公示信息推送到上一級統計機構公示專欄。

  未開通門戶網站的統計機構,應當將本機構認定的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在上一級統計機構公示專欄公示。

  省級統計機構應當及時搜集本機構及市、縣級統計機構認定的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按要求在認定后10個工作日內報送國家統計局,由國家統計局統一按規定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并在“信用中國”網站公示。

  第十三條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公示期為1年。公示期限屆滿3日內,統計機構應當將統計嚴重失信信息移出統計機構門戶網站,并同步將移出信息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被認定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之日起2年內,企業再次被認定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自再次認定之日起公示3年。

  第十四條 公示期間,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應當加強對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日常監管,適當提高抽查頻次,指導企業改正統計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公示滿6個月后,已經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改正統計違法行為且未再發生統計違法行為的,可以向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提出信用修復申請。

  第十六條 申請信用修復的企業,應當向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提交信用修復申請書,包括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整改到位證明材料及統計守信承諾等內容。

  第十七條 統計機構應當在收到企業信用修復申請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整改情況進行核實,并作出決定。

  同意信用修復的,統計機構應當及時將統計嚴重失信信息移出統計機構門戶網站,并同步將修復信息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不同意信用修復的,統計機構應當書面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弄虛作假騙取信用修復的,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應當撤銷信用修復的決定,并自撤銷之日起重新公示1年。

第四章 救濟和監督 

  第十九條 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發現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的依據或者公示的信息不準確,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更正。

  上級統計機構發現下級統計機構認定的依據或者公示的信息不準確,應當要求下級統計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更正。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有證據證明其被認定的依據或者公示的信息不準確,可以要求作出認定決定的統計機構進行更正。統計機構經核實確認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更正。

  第二十條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對統計機構作出的認定決定或者信用修復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企業統計嚴重失信行為和統計機構在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統計機構未按本辦法履行職責的,由上一級統計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機構,可以根據工作職責結合本地區、本系統實際情況對企業開展統計信用評價,實行信用分級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省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國家統計局調查總隊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本系統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實施細則,并報國家統計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镀髽I統計信用管理辦法》(國統字〔2019〕33號)、《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檔案管理辦法》(國統字〔2019〕3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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