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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自貿試驗區第八批省內復制推廣創新成果政策解讀

2020-11-25

     近日,省政府印發《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推廣福建自貿試驗區第八批可復制創新成果的通知》(閩政〔2020〕9號),推廣23項福建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經驗。有關情況如下:

  一、背景

  福建自貿試驗區2015年4月掛牌成立以來,堅持以制度創新為核心,大膽試、大膽闖,形成了一批獨具福建特色、對臺先行先試的制度創新成果。為有效發揮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的試驗田作用,充分釋放改革紅利,根據邊探索邊總結邊推廣、成熟一批復制一批的原則,前七批已有156項改革試點經驗在全省復制推廣,有力推動了全省營商環境的優化提升。

  為做好新一批自貿改革創新全省復制推廣工作,省自貿辦結合第三方評估和改革成效摸底,梳理出50余項創新成果,廣泛征求三個自貿片區和30余個省有關單位意見,根據實施效果好、企業受益廣、推廣成本低、風險可控制的原則,進行反復篩選,最終確定23項報省政府。經研究,省政府正式印發文件,將第八批創新成果推向全省。至此,累計有179項自貿改革試點經驗在全省復制推廣。

  二、主要特點

  第八批復制推廣事項共23項,包含貿易便利化13項,投資便利化3項,金融開放創新2項,事中事后監管4項,政府服務1項。

  一是突出系統集成。如,涉案財物集中管理模式、知識產權保護保全“兩互兩共”聯動協作、稅案“雙查”機制等,實現跨部門創新協同,體現改革的綜合性、系統性。

  二是突出科技創新。如,金融跨境業務區塊鏈服務平臺、互聯網+公證、危險貨物集裝箱裝箱電子檢查等,充分應用區塊鏈技術和信息化手段,推動提升貿易、投資、運輸的便利化水平,讓監管更精準、更高效,有效幫助企業降低經營成本。

  三是突出產業導向。如,以加工貿易方式對集成電路研發設計實施保稅監管、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貨物外發保稅維修、遠洋漁企跨境外匯集成“快捷通”模式等,聚焦集成電路、保稅維修、水產品交易等特色平臺發展,為產業發展增添新動能。

  四是突出疫情防控。如,出口大宗散裝貨物“抵港直裝”、卸船直提、優化外貿集裝箱“水水”轉運監管模式、海運國際轉運貨物“散進集出”監管模式等,提升了疫情背景下國際物流流轉速度,保障了產業鏈、供應鏈的穩定性和競爭力,服務了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新格局的構建。

  五是突出對臺特色。如,設立臺胞臺企服務專窗(中心)、臺灣建筑專業人士在建設工程企業從業考核認定方式、臺灣漁船停泊點邊檢管理服務系統等,有利于提升對臺胞臺企的服務水平,增進兩岸融合。

  三、具體政策及試點成效

  1.以加工貿易方式對集成電路研發設計實施保稅監管。采用加工貿易方式對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進口的研發檢測用的晶圓片等料件進行保稅管理,解決集成電路中小微設計企業在研發初試階段的稅費和通關效率問題。

  2.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貨物外發保稅維修。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外發維修貨物由提供擔保變為免擔保;進口料件由先征稅后使用改為保稅使用、免稅核銷,避免外發維修成本高于運往境外維修的情況,提升企業國際競爭力。

  3.優化外貿集裝箱“水水”轉運監管模式。進口貨物從A港區的直航干線船舶進境后,可以通過“水水”轉運專線船舶直接運至B港區辦理通關手續;出口貨物運抵B港區辦結通關手續后,可以通過專線船舶直接運輸至A港區裝船出口,解決兩港區之間的貨物流轉只能使用內貿船舶或者貨車運輸的限制。

  4.海運國際轉運貨物“散進集出”監管模式。支持海運國際轉運貨物以散雜方式通過國內港口,改裝集裝箱運往世界各地,避免貨物在特殊監管區域和港口間的多次轉運、多次報關限制,提高企業運輸時效,降低國際轉運成本。

  5.保稅倉儲商品集中檢驗分批核放模式。對保稅倉儲的各類商品,實施倉儲期間一次抽樣送檢,分批出區時核銷放行,實現出區即報即放。每批可縮短大約15天的通關時間。

  6.出口大宗散裝貨物“抵港直裝”。辦理通關手續由原來的貨物全數運至承載船舶改為部分運至即可,提高通關效率。

  7.卸船直提。綜合運用提前報關、單證電子化、線上業務辦理,提升貨物流轉速度,解決進口企業急需提貨訴求,為企業節約成本。

  8.危險貨物集裝箱裝箱電子檢查。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危險貨物集裝箱裝箱現場監管要素的遠程電子化傳輸,替代現場監督檢查,節約出口危險貨物通關時間。

   9.海事船舶證書(文書)便利辦理。創新船舶證書辦理工作機制,實施并聯辦理、網上辦理、容缺辦理、無紙化審批,提升行政效率,節省辦證時間。

  10.《殘骸清除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遠程預先審核。通過遠程預先審查,避免申請人辦理業務時出現書面材料不齊全和多次往返的情況,提升審批效率。

  11.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發證便利化措施。優化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發證模式,臨時審核現場發證,轉籍免于安全審核,辦理時限從30個工作日壓縮到最快當日辦結。

  12.臺灣漁船停泊點邊檢管理服務系統。臺籍漁船出入境申報、邊檢許可在線辦理、手機移動端辦理,平均每艘次壓減辦理時間30分鐘,提升通關效率。

  13.社會投資小型工程項目和帶規劃設計方案出讓用地工程項目“7+1”審批機制。推行相關工程建設項目審批“7個清單和1個咨詢室”服務,簡化項目審批環節,壓縮審批時限。

  14.臺灣建筑專業人士在建設工程企業從業考核認定方式。相關企業在申報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及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允許通過提供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憑證及相關納稅證明等材料替代社會保險等證明材料,解決部分臺灣建筑專業人士因未在大陸繳交社會保險、工傷保險而無法作為企業有效人員認定的問題。

  15.食品經營連鎖企業“申請人承諾制”。實施“總部申請、分店承諾、快速拿證”,市場監管部門對新開設的食品經營連鎖企業門店免于現場核查,直接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企業從申請到領證,由原先最快7個工作日縮減至當場辦結。

  16.遠洋漁企跨境外匯集成“快捷通”模式。提供遠洋漁業企業外匯辦理“服務包”,簡化收匯審核程序,支持企業辦理資本項下境外直投業務登記。

  17.金融跨境業務區塊鏈服務平臺。啟用區塊鏈技術,實現實物流、信息流、資金流“三流合一”,解決貿易融資業務辦理過程中企業融資背景真實性審核難等問題,融資全流程審批時效縮短至10分鐘內,提升企業跨境融資效率。

  18.設立臺胞臺企服務專窗(中心)。突破對涉臺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多頭受理、分散服務”的現狀,實施“一口受理、集成服務”,實現臺胞臺企“進一扇門,辦所有事”。

   19.跨部門涉案財物集中管理模式。將刑事、行政案件涉案財物納入集中管理,建設涉案財物存儲專業倉庫,實現涉案財物管理標準化、專業化。

  20.互聯網+公證。應用公證遠程受理系統,提供全流程公證服務,打破地域、時間對公證業務開展的限制,并解決基層公證機構人員配備與業務需求不相匹配等問題,提高公證效率。

   21.稅案“雙查”機制。檢察院、公安部門和稅務部門聯動開展稅案審查工作,在稅務機關開展重大稅案行政處罰的同時,公安部門可提早介入開展研判偵查,檢察院對涉稅犯罪證據進行指引,解決因行政處罰與刑事立案時間差導致證據滅失等問題,保障涉案企業合法權益,營造穩定公平的營商環境。

  22.知識產權保護保全“兩互兩共”聯動協作。強化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與司法裁判銜接,海關與法院開展“信息互通、執法互助、信用共管、社會共治”合作。

  23.旅客通關候檢智能計時預警。通過信息化系統自動跟蹤統計旅客候檢時間,自動發出預警信號,及時提示加開或調整通道,保證不同時段旅客獲得順暢通關體驗。

  四、組織實施

  各級各有關單位抓好組織統籌,健全工作機制,壓緊壓實責任。各牽頭責任單位加強業務指導,實時跟蹤復制推廣情況,及時協調解決問題。省自貿辦定期組織總結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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