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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征求《南京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暫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2020-11-23

 關于征求《南京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暫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提高房地產開發企業誠信經營意識,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穩定發展,結合我市房地產開發行業實際,根據有關規定,我委會同市發改委、市規劃資源局、市房產局、市場監管局等相關部門制定了《南京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暫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時間自通知之日起至2020年11月16日結束,請將您的意見建議發送至1455439027@qq.com。

  附件:《南京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暫行)》(征求意見稿)

  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0年11月10日

  南京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暫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 為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提高房地產開發企業誠信經營意識,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切實維護公共利益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穩定發展,結合我市房地產開發行業實際,根據信用管理、開發建設經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信用定義) 本辦法所稱信用是指有開發資質的企業在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中遵守法律法規、執行政策規定、履行相關職責、兌現經營管理承諾的狀態。

  第三條(適用范圍) 南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有開發資質的企業,其信用信息的采集、評價、公布和使用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主管部門)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負責我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統籌管理工作,并牽頭會同發展改革、規劃資源、城管、房產、市場監管、人防、綠化園林、水務、民政、稅務、公積金等相關部門共同開展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和管理。各部門依職能負責本行業、各區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審核、共享、使用、監督管理。

  第五條(信用管理原則) 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公布和使用,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房地產開發行業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六條(信用信息分類) 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息、其他信息組成。基本信息包括開發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工商注冊登記情況、股東構成、資格資質、認證認可等信息;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職稱、學歷、資格資質等信息;關聯企業(控股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控股的在寧其他開發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相關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是指開發企業在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中開發實力,經營業績,遵紀守法、誠信經營,受到各級政府、相關部門獎勵、表彰以及對社會的貢獻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等。不良信息是指開發企業在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中,違反房地產開發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或者強制性標準規范,違反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告知承諾等原則、嚴重違反合同約定、妨礙或干擾監督管理,且受到各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查實處理等形成的信用信息等。其他信息是指信用承諾、信用相關其他信息等。

  第七條(信用信息來源) 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主要有以下方式:企業自行申報;市、區相關部門報送日常管理信息;行業協會報送相關信息等。第八條(信用信息確認) 信用信息由各級房地產開發相關部門、機構依職能認定。

  第三章 信用評價

  第九條(信用管理機制)市建委聯合相關部門建立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聯席會議制度,定期交流開發企業開發經營情況,研究開發企業信用評定,適時完善有關規定。

  第十條(信用評定周期)每半年對開發企業進行一次信用評定。開發企業上半年信用等級在三季度進行評定;開發企業下半年信用等級在次年一季度進行評定。

  第十一條(信用計分方法)開發企業信用等級根據其信用分值確定。開發企業信用計分按照以下方式確定:按照《南京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相關加分標準》(附件 1)和《南京市房地產開發企業失信行為信用扣分標準》(附件 2),開發企業信用分值在信用基本分 80 分基礎上,采用良好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息減分的方法產生。

  第十二條(信用等級劃分)在我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信用等級分為 A 級、B 級、C 級、D 級、E 級五個等級。 1.信用分數在 100 分以上,且沒有一次扣八分及以上不良行為、上一次評價周期不在 D 級、E 級的開發企業信用等級為 A 級; 2.信用分數在 80—99 分,且沒有一次扣十分不良行為、上一次評價周期不在 E 級的開發企業信用等級為 B 級; 3.信用分數在 60—79 分的開發企業信用等級為 C 級; 4.信用分數在 50—59 分的開發企業信用等級為 D 級; 5.信用分數在 50 分以下的開發企業信用等級為 E 級。

  第十三條(一般失信行為)開發企業存在下列情況之一,信用等級即時直接確認為 D 級;并按扣 20 分計,如本評價周期最后分值大于等于 50 分,信用等級仍為 D 級。  1.因開發企業違規發生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 2.違反告知承諾制經發現后拒不整改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3. 因挪用商品房預售款等開發商責任,造成工程爛尾,無法交付的。 4. 損壞或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故意或因管理不當對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損毀的。 5.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認定的其他一般失信行為。

  第十四條(嚴重失信行為)開發企業存在下列情況之一,即時直接確認為 E 級企業。 1.因開發企業違規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 2.因挪用商品房預售款等開發商責任,造成工程爛尾,無法交付的,造成非常嚴重后果。 3.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認定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

  第十五條(復核處理)開發企業對本企業信用評定結果存有異議的,可在評定結果公示期內向市建委提交書面材料,申請復核,市建委根據申請內容,交由相關部門進行查證認定,情況屬實的予以調整。第四章 信用評價結果公布

  第十六條(評價結果公布)評價結果在信用南京、市發改委、市建委、市規劃資源局、市房產局網站以及南京建設微信公眾號向社會公布,原則上公布期限至下一期評定結果公布之日。

  第十七條(評價結果共享) 市建委將開發企業信用評定結果上報省住建廳備案,同時將評定結果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服務平臺,作為相關部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市城管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綠化園林局、市水務局、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市稅務局、市民政局、人行南京分行營管部等)以及其他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合理運用評價結果,依法履行職責的參考。

  第五章 信用評價結果使用

  第十八條(評價結果使用原則) 按“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的原則,根據開發企業信用不同等級實施差異化管理。

  第十九條(評價結果使用)對信用 A 級的開發企業予以下列激勵措施: 1.同時公布其控股公司(實際控制人)。  2.建議相關部門在行政許可方面給予政策扶持,優先享受綠色通道、告知承諾制等行政便利措施。 3.在土地出讓、價格備案、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等方面依法給予適當的政策支持。 4.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發放的時間節點以及資金監管方面依法給予支持。 5.開發企業參評獎項時予以優先推薦。

  第二十條(評價結果使用)對信用 C 級的開發企業予以下列措施: 1.對該類開發企業發送提醒通知。 2.市建委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加強管理。 3.不推薦開發企業參與評優評先。

  第二十一條(評價結果使用)對信用 D 級的開發企業予以下列措施: 1.同時公布其控股公司(實際控制人)。 2.作為市建委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重點監管對象,嚴格管理。 3.對開發企業及其控股公司(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進行約談,企業作出書面檢查。 4.在土地出讓、項目代建、價格備案、銷許發放節點、預售資金監管等方面對該企業依法依規加強審核管理,并對其控股公司(實際控制人)進行重點關注。  5.將開發企業及其控股公司(實際控制人)名錄報送省住建廳,建議在江蘇省住建廳相關網站公布。 6. 該類開發企業不適用于各相關部門行政審批所實施的告知承諾制。 7. 開發企業及其控股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須參加相關部門培訓,提高誠信經營意識。 8.各相關單位取消該開發企業評優評先資格。

  第二十二條(評價結果使用)對信用 E 級的開發企業予以下列措施: 1.同時公布其控股公司(實際控制人)。 2.開發企業及其控股公司(實際控制人)作為市建委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重點監管對象,嚴格管理。 3.對開發企業及其控股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法定代表人進行約談,開發企業及其控股公司(實際控制人)作出書面檢查。 4.相關部門在土地出讓、項目代建、價格備案、銷許發放節點、預售資金監管、投融資等方面對開發企業及其控股公司(實際控制人)依法依規加強審核管理、予以限制或禁止。 5.將開發企業及其控股公司(實際控制人)名錄報送省住建廳,建議在江蘇省住建廳相關網站公布。 6.該類開發企業及其控股公司(實際控制人)不適用于各相關部門行政審批所實施的告知承諾制。 7.開發企業及其控股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負責人須參加相關部門培訓和測試,提高誠信經營意識。 8.各相關單位取消該類開發企業及其控股公司(實際控制人),該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評優評先資格。

  第二十三條(聯合懲戒)開發企業發生嚴重失信行為,同步將嚴重失信行為記入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信用檔案。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等依法對上述人員實施相應的聯合懲戒措施。

  第二十四條(信用修復)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失信企業,可依照有關規定開展信用修復,由失信行為認定單位對符合信用修復規定的企業,作出信用修復決定并報市建委,市建委將依照本辦法調整其信用評價結果和記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政府部門責任) 各相關部門、各區房地產開發建設主管部門、各開發區(園區)應加強對在本地開發的房地產企業和項目的日常監管,向市建委及時通報。

  第二十六條(工作人員責任) 提供信用信息的部門、信用等級核定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違者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辦法解釋部門) 本辦法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辦法實施)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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