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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政府采購領域采購人誠信建設的通知

2020-11-13

許昌市財政局

  關于加強政府采購領域采購人誠信建設的通知

  市直各預算單位、各縣(市、區)財政局: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領域采購人誠信建設,發揮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在政府采購誠信建設中的表率作用,不斷優化我市營商環境,現就我市加強政府采購領域采購人誠信建設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購人誠信要求

  (一)采購項目前期階段環節,要落實“無預算不采購”的要求。明確資金來源、采購產品(服務)估價、采購數量、采購理由或依據等情況,保障預算科學性和有效性,強化預算對采購活動的剛性約束。同時,要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明確滿足項目需要的所有技術、服務、安全等需求,指導后期履約驗收,避免合同糾紛。

  (二)項目采購執行階段環節,要強化信息公開,營造良好采購環境。除涉密政府采購項目外,采購人應當建立政府采購項目全流程、全要素信息公開機制,將政府采購項目預算、采購需求、采購意向、采購信息、采購文件、中標成交結果、政府采購合同、履約驗收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等信息全部向社會公開。要依法設定資格條件、評審因素,落實公平競爭要求,不得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同時,要落實政府采購政策,兌現扶持承諾,各采購人還應積極回應并規范質疑、投訴,暢通維權救濟渠道。

  (三)采購合同履約、驗收階段環節,要強化合同的簽訂與執行,誠信履約。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7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合同簽訂后1個工作日內進行合同備案。

  采購人不得強制要求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超出中標人投標文件承諾的內容,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因采購人原因導致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的,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對供應商受到的損失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同時,采購人要依法組織履約驗收工作,在收到供應商項目驗收建議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開展實質性驗收,必要時可邀請第三方專業機構、相關專家或未中標供應商參與驗收;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滿足合同支付條件的,相關款項在收到發票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并不得附加未經約定的其他條件。

  二、采購人失信行為

  (一)一般失信行為

  1.未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約定向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

  2.詢問或者質疑事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采購人未暫停簽訂合同,已經簽訂合同的,未中止履行合同;

  3.未依法整理、保管、處置政府采購資料;

  4.未對質疑問題做出明確答復,答復質量不高;

  5.被投訴后不按規定向財政部門作出說明、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說明材料質量不高;

  6.未及時公開應當公開的項目驗收情況。

  (二)嚴重失信行為

  1.未依法實施或未按照規定的方式實施政府采購;

  2.未按照規定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3.未經論證及監管審核采購進口產品;

  4.擅自提高采購標準;

  5.違反《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編制采購文件規定導致無法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或者國家財產遭受損失;

  6.將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7.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所稱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

  (1)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2)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3)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4)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6)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股權結構或者所在地;

  (7)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8.采購人及其工作人員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開標前泄露標底或泄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情況;

  9.采購人及其工作人員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所稱惡意串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

  (1)直接或者間接向供應商提供其他供應商的相關情況并修改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

  (2)授意供應商撤換、修改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

  (3)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之間,為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其他串通行為。

  10.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而不依法回避;

  11.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未依法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

  12.非法干預采購評審活動;

  13.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14.未按照規定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15.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因采購人原因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或者與供應商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16.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

  17.未按照規定公告政府采購合同或未按照規定時間進行合同備案;

  18.未按照規定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

  19.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

  20.對供應商的詢問、質疑逾期未作處理;

  21.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或在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

  三、誠信管理保障措施

  (一)歸集失信信息。財政部門采取有力措施,暢通代理機構、評審專家、供應商的信息反饋渠道,積極探索完善采購人失信行為信息歸集機制,建立工作臺賬,定期在“許昌市政府采購網”發布失信采購人清單。

  (二)建立誠信檔案。財政部門經調查認定采購人有失信行為的,記入其誠信檔案, 以評價指數表示。所有采購人的初始評價指數分值為100分,每發生一次一般失信行為扣5分;每發生一次嚴重失信行為扣20分。失信行為有效期為三年(2020年10月至2023年10月),有效期滿后,重新計算評價指數分值。

  (三)誠信記錄修復。被記錄一般失信行為信息的采購人,自記錄之日起一年后,可以申請評價記錄修復。評價記錄修復由相關采購人向記錄其信息的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作出書面承諾。財政部門認為已整改到位,符合相關要求的,可以允許修復,并將理由和意見記入誠信檔案。

  (四)督導整改落實。對采購人的一般失信行為,財政部門發現后應當及時發出提醒函,提出明確整改要求,指導采購人改進工作。

  (五)強化失信懲戒。對采購人的嚴重失信行為,財政部門及時約談采購單位的相關人員。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應當啟動監督檢查程序,涉嫌違法的,應當依法處理處罰。需追究人員責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移交相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

  (六)強化內控管理。采購人應當加強內控建設,強化行為約束,明確政府采購專管員負責本系統(本單位)政府采購活動的指導、協調工作。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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