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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于發布《增值稅發票分類分級管理辦法》的公告

2020-11-02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8號

  為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現將《增值稅發票分類分級管理辦法》予以發布。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增值稅專用發票分類分級管理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8號,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修改),以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普通發票申領有關事項的公告》(2015年第12號,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修改)第二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有關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規定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20年9月23日

  增值稅發票分類分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切實轉變稅收征管方式,提高稅法遵從度和納稅人滿意度,根據增值稅發票管理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主旨是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以提供優質便捷辦稅服務為前提,以分類分級管理為基礎,以稅收風險管理為導向,以現代信息技術為依托,在提升納稅人滿意度的同時,實現對風險納稅人的精確管理,增強納稅人誠信納稅意識和法律責任意識。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申請使用增值稅發票的納稅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增值稅發票(含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是指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的發票,具體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第二章 納稅人分類

  第五條 根據納稅人稅收風險程度、納稅信用級別和稅法遵從度等因素,將使用增值稅發票的納稅人分為三類,分別為特定納稅人、重點管理納稅人和普通納稅人。

  第六條 特定納稅人是指納稅信用好、稅法遵從度高的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列為特定納稅人:

  (一)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為A級的納稅人;

  (二)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納稅人;

  (三)各級稅務機關納入重點稅源企業管理的納稅人;

  (四)實行增值稅匯總納稅的總分機構;

  (五)各級稅務機關確認的納稅信用好、稅法遵從度高的其他納稅人。

  特定納稅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且金稅三期決策支持管理系統、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和其他第三方數據(以下簡稱“信息系統”)涉稅風險識別結果異常的,納入重點管理納稅人范圍:

  1.連續3個月零申報的;

  2.發生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經營項目或經營地址變更的。

  第七條 重點管理納稅人是指通過信息系統對發票使用、納稅申報、電子底賬、違法違章、重點監控數據等指標綜合判斷,存在一定涉稅風險的納稅人。根據涉稅風險從低到高,將納稅人分為1—4級4個級別。

  第八條 重點管理的1級納稅人是指信息系統涉稅風險識別結果異常,風險等級為低的納稅人。

  第九條 重點管理的2級納稅人是指信息系統涉稅風險識別結果異常,風險等級較低的納稅人。

  初次申領增值稅發票的納稅人,信息系統涉稅風險識別結果正常的,按照重點管理2級納稅人管理。

  第十條 重點管理的3級納稅人是指信息系統涉稅風險識別結果異常,風險等級為中的納稅人。

  初次申領增值稅發票的納稅人,信息系統涉稅風險識別結果異常的,按照重點管理3級納稅人管理。

  第十一條 重點管理的4級納稅人是指信息系統涉稅風險識別結果異常,風險等級為高的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列為重點管理的4級納稅人:

  (一)法定代表人、投資人、股東曾任非正常企業(含非正常注銷)法定代表人的納稅人;

  (二)法定代表人、投資人、股東、財務負責人、辦稅人員曾任非正常企業(含非正常注銷)投資人、股東、財務負責人、辦稅人員3戶次(含)以上的納稅人;

  (三)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列入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走逃(失聯)企業;

  (四)涉及稽查案件,經稽查部門確認不予批準(核定)發票的納稅人;

  (五)各區(地區)稅務機關在管理過程中發現不以實際經營為目的,提供虛假信息騙取增值稅發票的納稅人。

  第十二條 普通納稅人是指除特定納稅人和重點管理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經各區(地區)稅務機關確認的納稅信用較好、稅法遵從度較高的其他納稅人,可納入普通納稅人管理。

  普通納稅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且信息系統涉稅風險識別結果異常的,納入重點管理納稅人管理:

  (一)連續3個月零申報的;

  (二)發生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經營項目或經營地址變更的。

  第三章 增值稅發票分類分級管理事項

  第十三條 特定納稅人和普通納稅人在增值稅發票審批(核定)環節,按需批準(核定)發票。

  第十四條 重點管理納稅人中的1級納稅人在增值稅發票審批(核定)環節,初次審批增值稅專用發票單份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每月總金額不超過250萬元;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初次核定增值稅普通發票單份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每月總金額不超過500萬元;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初次核定增值稅普通發票單份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每月總金額不超過250萬元。變更限額和數量后,同一票種總金額不超過原批準(核定)的4倍。主管稅務機關可在不超過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規定范圍內自行規定限額和數量標準。

  每月總金額=單份最高開票限額×每月最高購票數量。

  第十五條 重點管理納稅人中的2級納稅人在增值稅發票審批(核定)環節,初次審批增值稅專用發票單份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每月總金額不超過250萬元;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初次核定增值稅普通發票單份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每月總金額不超過500萬元;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初次核定增值稅普通發票單份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每月總金額不超過250萬元。變更限額和數量后,同一票種總金額不超過原批準(核定)的2倍。

  第十六條 重點管理納稅人中的3級納稅人在增值稅發票審批(核定)環節,初次審批(核定)及變更限額和數量,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每月總金額不超過250萬元;增值稅普通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每月總金額不超過250萬。

  第十七條 重點管理納稅人中的4級納稅人,增值稅發票審批(核定)環節不予批準(核定)發票申請。納稅人在按照主管稅務機關規定處理后,可重新提出發票申請。對稽查在查案件應根據稽查部門要求處理。

  第十八條 除特定納稅人以外,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納稅人,應配合主管稅務機關完成案頭分析、稅務約談或實地調查等一項或多項風險核實措施(以下簡稱“事前查驗”):

  (一)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100萬元及以上的納稅人;

  (二)初次申領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增加限額或數量的納稅人;

  (三)申請變更限額和數量后,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合計總金額超過500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四)申請增值稅發票變更限額和數量超過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重點管理納稅人中的1級、2級納稅人;

  (五)重點管理納稅人中的3級納稅人(不包括初次申領增值稅發票的納稅人)。

  普通納稅人和重點管理納稅人同一票種在已批準的每月總金額范圍內申請調整限額和數量,不需要事前查驗。

  對事前查驗通過的納稅人,按照納稅人申請批準(核定)增值稅發票。

  對重點管理2級、3級納稅人未進行事前查驗的,應實施事后風險管理。

  第十九條 重點管理的1、2、3級納稅人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核定環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初次核定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單份最高開票限額依納稅人申請確定,數量不超過50份;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初次核定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單份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每月總金額不超過250萬元。變更限額和數量參照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限額和數量進行核定。

  第二十條 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參照增值稅普通發票管理,對符合《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令2005年第2號,根據商務部令2017年第3號修改)規定的納稅人按需核定發票。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辦理發票申請事項前,應當完成實名信息驗證。納稅人可通過互聯網渠道完成實名信息驗證。除本公告第十八條規定外,已完成實名信息驗證的納稅人,其發票申請事項應即時辦結。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增值稅專用發票分類分級管理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8號,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修改),以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普通發票申領有關事項的公告》(2015年第12號,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修改)第二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有關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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