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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云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0-10-23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云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10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云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進一步轉變職能、簡政放權、優化資源配置,更好地保障行政事業單位有效運轉和高效履職,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以及各級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主要包括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收益、評估、清查、資產報告、績效評價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管理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各種經濟資源。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應當遵循依法依規、節約高效、安全規范、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原則,實現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管理的管理體制。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要把資產管理放在與資金管理同等重要位置,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內部控制機制,充實工作力量,明確資產管理各崗位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統一管理機制。負責批準本級重大國有資產管理事項,具體標準由同級政府確定;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各級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代表本級政府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編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組織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工作;監督、指導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根據管理工作需要,委托和授權有關部門和單位完成部分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各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根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工作。制定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監督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益;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工作;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制定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向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報告本部門及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根據規定權限審核(審批)本部門及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事項;督促本部門及所屬單位按照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組織本部門及所屬單位開展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工作;接受同級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對確因特殊情況,尚未與本部門及所屬單位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和管理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建立資產管理內部控制機制,強化職責分工,密切協調配合;向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負責本單位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證國有資產信息真實完整;及時、足額收取并繳納資產收益;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具體工作;接受同級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對確因特殊情況,尚未與本單位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進行具體監督管理,并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履行職能需要、存量資產狀況和財力情況等因素,采取調劑、租用、購置等方式配備資產的行為。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與單位履行職能或事業發展需要相匹配,結合存量控制增量,厲行勤儉節約,講求績效和綠色環保。資產配置應當優先通過調劑方式解決,確實無法調劑的,應當本著控制成本、節約資金、方便使用的原則,對租用、購置等方式進行綜合分析和可行性論證,選擇最優方式進行配置。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購置實行資產購置預算管理,資產購置預算與部門預算同步申報同步批復執行,凡未納入購置預算的原則上不予購置。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資產配置標準由財政部門會同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制定,專用資產配置標準由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制定。有配置標準的在規定標準內配置,沒有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國有資產配置標準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對外使用,對外使用包括行政單位資產對外出租、出借和事業單位資產對外出租、出借、投資等。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應當首先保障本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確需對外使用的,應當履行必要的內部決策程序,并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審批。

  第十八條 用于出租的國有資產原則上應當采取評估方式確定出租價格后公開招租。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護、公益性質等特殊要求的,經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按照職能職責批準后可協議招租。

  第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保證國有資產安全完整的前提下,應當充分盤活閑置資產,探索建立長期低效運轉、閑置資產的共享共用和調劑機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避免閑置浪費,并對本單位對外有償使用的資產實行專項管理,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批露。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本單位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加強對本單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抵押、投資、舉借債務,不得將國有資產無償提供對外經營性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舉辦經濟實體。

  第二十二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事業單位不得利用財政資金對外投資,不得買賣期貨、股票、各種企業債券、各類投資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者進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不得在國外貸款債務尚未清償前利用該貸款形成的資產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將國有資產無償提供對外經營性使用。

  第五章 處置管理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變更或者核銷資產價值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涉及環保安全的報廢、報損資產處置應當由有資質的企業進行回收處理。出售、出讓、轉讓國有資產的,應當依法依規進行資產評估,數量較多或者價值較高的,通過進場交易、拍賣等公開方式處置。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是行政事業單位調整有關會計賬目的憑證,也是財政部門安排行政事業單位有關資產配置項目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六條 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及關鍵核心技術外,不需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或者備案。將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的,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通過協議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

  第二十七條 除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外,涉及土地再利用且屬于經營性開發的、協議處置股權的、處置國有資產總價值在5000萬元(含)以上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由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局按照職能職責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其他省級國有資產處置事項具體審批權限及流程,由省財政廳和省機關事務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收益管理

  第二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收益應當在依法繳納稅費后,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九條 行政單位、財政全額供給的事業單位資產使用收益應當在依法繳納稅費后,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財政非全額供給的事業單位資產使用收益,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三十條 有政府性債務、隱性債務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在申請預算安排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成本性補助時,可用于化解本單位債務。

  第七章 資產清查、評估和產權糾紛調處

  第三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需要進行資產清查的,應當按照國家和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各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組織的專項資產清查結果由同級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按照職能職責進行確認批復。

  第三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需要評估的,應當委托具有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的項目、范圍、權限,依據財政部和省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之間、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同級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按照職能職責進行調解,調解無法達成一致的,由申訴方報同級政府裁定。行政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組織或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按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八章 資產報告、績效評價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將本單位國有資產報告報送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匯總后編制本部門及所屬單位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報告,報送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匯總編制本行政區域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報告,報送本級政府和上一級財政部門。

  第三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要按照會計制度有關要求,將單位承擔管理維護職責的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等資產分類登記入賬,認真做好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年度報告編報工作,逐步建立完善此類資產的登記、核算、統計、評估、考核等管理制度體系。

  第三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制度,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要求組織開展國有資產績效評價工作。

  第三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提高資產信息化管理水平,逐步實現與預算、決算、政府采購等系統對接。依托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全面、準確、細化、動態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基礎數據庫,加強數據分析,為管理決策和編制部門預算等提供參考依據。

  第九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全過程的監管,強化內部控制和約束,積極建立與自然資源、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的聯動機制,共同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第三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州市級及以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由同級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按照本辦法關于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具體管理辦法,由同級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按照職能職責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云政辦發〔2008〕173號)、《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辦法的通知》(云政辦函〔2014〕1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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