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23
省交通集團、省交通運輸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審計廳:
省交通集團《關于核定杭徽高速公路浙江段收費期限的請示》(浙交投〔2020〕182號)和省交通運輸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審計廳《關于杭徽高速公路浙江段收費期限有關事宜的意見》(浙交〔2020〕81號)收悉。根據國務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和我省收費公路期限測算核定工作的有關規定,省政府同意省交通運輸廳等部門的測算意見,核定杭徽高速公路浙江段收費期限為25年,即昌化至昱嶺關段從2004年12月26日至2029年12月25日、汪家埠至昌化段和留下至汪家埠段從2006年12月26日至2031年12月25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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