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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征求意見稿)

2020-08-1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為了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監督和保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激勵其擔當作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監督檢查等行政行為。

  第三條 (實施原則)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應當堅持黨的領導,遵循職權法定、權責一致、約束與激勵并重、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失職追責、盡職免責。

  第四條 (工作職責)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和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各所屬機構在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監督和指導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

  第五條 (依法履職受法律保護)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追究和處理。

  第六條 (獎勵機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獎勵機制,對行政執法工作成效突出的工作人員予以表彰。

  第二章 執法職責

  第七條 (梳理執法依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梳理行政執法依據,編制權責清單,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眾公開,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制修訂情況及時調整。

  第八條 (分解執法職責)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以權責清單為基礎,將本單位依法承擔的行政執法職責逐項分解落實到所屬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

  分解落實所屬執法機構、執法崗位的執法職責時,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本單位的行政執法職責。

  第九條 (規范權力運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照權責清單,按照不同類型權責事項逐項制定辦事指南和運行流程圖,并在辦事窗口和辦理執法事項的網站公開。

  第十條 (行政執法規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依法從事行政執法活動,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辦理法定工作事項,應當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時限要求,不得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職責,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

  第十一條 (保障措施)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辦公用房、執法裝備、后勤保障等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

  第十二條 (拒絕干預)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定職責、法定程序或者有礙執法公正的要求,并對干預行政執法活動的情況記錄備案。

  第三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 (追責范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因工作人員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造成行政執法行為違法,并產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響時,應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執法責任。

  第十四條 (不履行職責的定義)本規定第十三條所稱的“不履行法定職責”,包括以下情形:

  (一)不按照規定履行檢查、抽查、抽檢等監督職責的;

  (二)實施依申請的行政行為,接到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后,不依法予以受理或者作出決定的;

  (三)對行政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不依法制止、糾正或者不移交有關機關處理的;

  (四)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不履行、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

  第十五條 (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定義)本規定第十三條所稱的“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包括以下情形:

  (一)超越法定權限或者范圍實施行政執法的;

  (二)不按照規定公開工作信息,或者未告知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

  (三)隱瞞、偽造證據,或者存在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職責知悉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五)在行政執法工作中態度惡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

  第十六條 (責任追究程序)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通過執法監督、投訴舉報等途徑發現的違法執法行為線索,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的程序予以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 (責任認定)認定行政執法責任,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依據,并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等相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認定違法執法行為的責任人是否存在從輕、減輕、從重或者免予追究行政執法責任的情形,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責任追究方式)行政執法責任的追究方式分為處分和處理。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處理分為: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調離行政執法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等。

  第十九條 (與黨紀政務處分的銜接)追究行政執法責任需要對責任人依法依紀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或者其他組織處理措施的,交由有權機關處理;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移送監察機關。

  對同一違法執法行為,監察機關已經給予政務處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再重復給予處分,但可以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

  第四章 盡職免責

  第二十條 (盡職免責的原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履行職責,或者存在本章規定的免責情形時,即使產生危害后果或者其他不良影響,對有關責任人不予追究行政執法責任。

  行政執法行為被人民法院或者復議機關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存在本章規定的免責情形的,不予追究行政執法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具體執法活動中的免責情形)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行政執法責任: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明確,或者對具體條文的理解存在不同認識,致使法律適用出現偏差的;

  (二)因行政相對人、第三方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致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對事實作出錯誤認定的;

  (三)因出現新的證據,使原認定事實或者案件性質發生變化的,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故意隱瞞或者因重大過失遺漏證據的除外;

  (四)依據法定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鑒定報告或者專家評審意見等作出行政執法決定,且盡到審慎審查義務的;

  (五)按照“先證后核”等改革要求作出行政許可,因行政相對人違反承諾開展生產經營,產生危害后果的;

  (六)按照告知承諾制的改革要求,已告知有關規定和法律后果,因行政相對人作出虛假承諾騙取許可,產生危害后果的;

  (七)因行政相對人、第三方不配合、妨礙執法,或者因有權機關未在規定時限內作出法律解釋等原因,致使行政執法行為超出法定時限的,但法律、法規、規章對執法期限扣除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在行政訴訟、行政復議過程中,經人民法院或者復議機關依法調解而變更行政行為的;

  (九)因上級機關的決定、命令或者文件有錯誤,已向上級機關提出改正或者撤銷的意見,上級機關不予改變或者要求繼續執行的,但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除外;

  (十)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預見的因素,導致未能依法履行職責的;

  (十一)其他依法不予追究行政執法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日常監管的免責情形)在日常監管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行政執法責任:

  (一)按照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隨機抽查計劃和有關監管工作制度已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按照工作計劃雖未履行,但未超過法定或者規定時限,未被檢查到的行政相對人發生事故的;

  (二)因標準缺失或者現有科學技術手段、監管手段等的限制,未能及時發現存在問題或者無法定性的;

  (三)對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或者事故隱患已責令改正、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依法查處,因行政相對人拒不改正、違法啟用查封或者扣押的設備設施等行為而發生事故的;

  (四)已依法對行政相對人作出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決定,并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行政相對人仍違法生產經營的;

  (五)社會輿論發生負面輿情,輿情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無關,或者雖涉及市場監管職責,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已經依法履行職責的;

  (六)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在媒體曝光或者造成不良影響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未接到舉報或者客觀上無法先行發現的;

  (七)違法線索涉及其他部門職責,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已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其他部門或者報告當地政府,仍產生危害后果的;

  (八)其他依法不予追究行政執法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改革創新中的容錯情形)在推進行政執法改革創新中,符合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但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失誤,或者在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出現失誤的,不予追究行政執法責任。但是,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第二十四條 (責任追究意見書)在有權機關追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責任時,對有關行政執法行為是否存在從輕、減輕、免予或者不予追究行政執法責任等情形存在爭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應被調查對象的請求或者有權機關的要求,出具追究行政執法責任意見書,作為有權機關追責參考。

  第二十五條 (名譽權的保護)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因依法履職遭受不實投訴、誣告以及誹謗、侮辱,或者經有權機關認定不予追究行政執法責任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以適當形式及時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藥監和知產部門法律適用)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知識產權行政部門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七條 (授權組織的法律適用)履行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的組織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施行日期及效力)本規定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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