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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印發《關于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的實施意見》

2020-08-06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發《關于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實施意見》是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部署的重大舉措,也是今后一個時期人民法院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重要指引。

  《實施意見》突出體現了以下幾個特點。一是緊緊圍繞中央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文件部署的任務和要求,對標對表各項改革舉措,結合前期改革進展,就加強法院政治建設、健全審判監督管理、強化廉政風險防控、推進人事制度改革、完善資源優化配置等五大方面提出28項配套舉措。二是結合各地改革實際,統籌考慮前序改革和后續舉措的關系,推動各項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需要完善的進一步優化調整,落實不到位的加強指引督促,實踐探索可行的推動鞏固成型。三是充分考慮改革舉措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強調總體規劃和實踐推進相結合,結合不同層級法院的職能定位,明確各自主體責任和對應改革舉措,便于操作實施。四是對于尚未成熟的改革舉措,采用倡導性、指引性規定,不強推硬上,為地方法院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預留政策空間和探索余地。

  《實施意見》強調,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充分認識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認真履行主體責任,緊密結合工作實際,抓好本實施意見的推進實施。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主動擔當作為,杜絕“等靠要”思想,緊緊依靠黨委領導,積極爭取政府等各方面支持,結合本地實際,做好基礎性工作,配套完善實施細則,切實加強改革督察,充分調動轄區法院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認真推進落實法院自身可為的改革措施,確保各項具體改革任務抓實抓細抓落地。

  法發〔2020〕26號

  最高人民法院

  印發《關于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

  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的意見》,結合工作實際,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于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的實施意見》。現將文件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有重要問題,請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的意見》,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人民法院政治建設,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

  1.堅持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教育引導廣大干警始終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扎實推進黨的創新理論學習,持續開展分層次、全覆蓋的政治輪訓,實現學習教育制度化常態化。強化政治機關意識教育,嚴明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引導廣大干警堅持黨對司法工作的絕對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堅守初心使命,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確保黨中央決策部署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貫徹落實。

  2.堅持突出政治標準選人用人。堅持把政治標準作為第一標準,健全法院干警政治素質識別評價機制,細化考察內容,優化路徑方法,提高政治素質考察的科學性、精準度和操作性,在遴選任命、提拔晉升、監督管理、考核評價、培養鍛煉、表彰獎勵等工作中嚴把政治關。探索建立干部政治素質檔案,加強對政治忠誠、政治定力、政治擔當、政治能力、政治自律方面的常態化考核考察。注重掌握在承辦重大案件、完成重大任務、參與重大斗爭、面臨重大考驗等關鍵時刻的具體表現,通過疫情防控等急難險重工作考察識別干部。

  3.全面落實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全面從嚴治黨責任清單,健全可操作、可監督、可問責的從嚴治黨責任體系。加強常態化政治督察和經常性管理監督,嚴肅組織紀律、工作紀律和審判紀律,嚴厲查處違規違紀行為。強化基層黨組織政治功能,推進標準化規范化建設,切實提升組織力,履行好直接教育、管理、監督黨員的職責。按照政治過硬、業務過硬、責任過硬、紀律過硬、作風過硬的要求,打造忠誠干凈擔當、敬畏信守法律的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法院隊伍。

  二、完善審判權力運行體系,健全審判監督管理機制

  4.完善審判權力和責任清單。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深刻把握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和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的關系,細化完善本院審判權力和責任清單,區分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其他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獨任法官,合議庭審判長、承辦法官及其他成員等人員類型,逐項列明各類審判人員的權責內容和履職要求,重點就確保規范有序行權、強化審判監督管理等事項作出細化規定。推動將院庭長(含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下同)、其他審判人員、法官助理、書記員的崗位職責清單和履職指引嵌入辦案平臺,實現對各類履職行為可提示、可留痕、可倒查、可監督。

  5.完善“四類案件”識別監管機制。各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審級職能定位和審判工作實際,進一步細化明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第24條規定的“四類案件”范圍,完善院庭長監督管理“四類案件”的發現機制、啟動程序和操作規程,探索“四類案件”自動化識別、智能化監管,提高審判監督管理的信息化、專業化、規范化水平。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統一的“四類案件”自動識別監測系統,對審判組織應當報告而未報告、應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或審判委員會討論而未提交的案件,系統自動預警并提醒院庭長監督。

  對于“四類案件”,院庭長有權要求獨任庭或合議庭報告案件進展和評議結果,對審理過程或評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將案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討論,不得要求獨任庭、合議庭接受本人意見或直接改變獨任庭、合議庭意見。院庭長履行審判監督管理職責時,應當在卷宗或辦案平臺標注,全程留痕。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履行審判監督管理職責情況、分管領域審判質效總體情況,作為院庭長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6.優化審判團隊組建。基層、中級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人員結構、案件類型、難易程度、綜合調研等因素,適應繁簡分流和專業化分工需要,靈活組建多種類型的審判團隊。強化審判團隊作為辦理案件單元、自我管理單元的功能,根據職能需要合理確定人員配比。以優化協同高效、利于監督管理為原則,進一步完善內部組織架構,理順審判團隊、審判組織與審判機構之間的關系,確保審判團隊負責人、獨任法官、審判長、副庭長、庭長工作權責明晰合理、事務分配銜接有序。法官與審判輔助人員配備可以實行雙向選擇與組織調配相結合,賦予法官對審判輔助人員的工作分配權、考核建議權以及一定的人事管理建議權。

  7.完善案件分配機制。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堅持“以隨機分案為原則,以指定分案為例外”。已組建專業化合議庭、專業化審判團隊或小額訴訟、速裁快審等審判團隊的,應當合理確定案件類型搭配方式、靈活配置人力資源,盡可能在不同審判組織之間隨機分案,避免一類案件長期由固定審判組織辦理。對于相對固定的審判團隊和合議庭,人員應當定期調整。指定分案情況,應當在辦案平臺上全程留痕。因回避或工作調動、身體健康、廉政風險等事由,分案后確需調整審判組織人員的,由院庭長按權限決定,調整結果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并在辦案平臺標注原因。

  8.健全院庭長辦案機制。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人員數量、案件規模、分管領域、監督任務和行政事務等因素,區分不同地區、層級、崗位,科學合理確定轄區法院院庭長辦案數量標準。院庭長不得以主持或參加專業法官會議、協調督辦重大敏感案件、監督“四類案件”、接待來訪、指揮執行等充抵辦案數量,但相關事務可以計入工作量,納入績效考核評價內容。

  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進一步細化由轄區法院院庭長辦理的具體案件類型,完善案件識別、分配機制,推動實現智能識別、標簽處理、自動分配。各級人民法院院庭長辦案以指定分案為主,重點辦理“四類案件”、發回重審案件等,基層人民法院院庭長也可以參與隨機分案,但應當優先辦理前述類型案件。

  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監督管理與辦案平衡機制,優化轄區法院審判監督、審判管理、行政管理職責,協調減少院庭長事務性工作負擔,不參加超出法院和法官法定職責范圍的事務。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管理部門負責指導轄區法院測算核定院庭長辦案量。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管理部門每季度應當通報轄區下一級人民法院入額院領導的辦案任務完成情況。本院審判管理部門應當定期通報庭長、副庭長辦案任務完成情況。

  9.完善統一法律適用機制。進一步完善關聯案件和類案檢索機制、專業法官會議機制和審判委員會制度,確保各項機制有機銜接、形成合力。通過類案檢索初步過濾、專業法官會議研究咨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有效解決審判組織內部、不同審判組織以及院庭長與審判組織之間的分歧,促進法律適用標準統一。

  承辦法官應當按照相關文件要求,對于應當類案檢索的案件,在合議庭評議、專業法官會議討論和審理報告中說明情況,或制作專門的類案檢索報告。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類型、所涉事項,視情召開跨團隊、跨庭室的專業法官會議。上級人民法院為推動法律統一適用,可以就類型化案件組織轄區法院召開跨審級、跨地域的專業法官會議。對于依法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但不存在內部分歧的案件,可以不提交專業法官會議討論。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務實管用的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探索建立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反映法律適用不一致問題的渠道,配套完善監測、反饋和公開機制。

  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進一步規范辦案指導文件、參考性案例發布程序,及時向最高人民法院備案,杜絕不同地區辦案標準的不合理差異。

  10.嚴格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健全法官懲戒工作程序,完善調查發現、提請審查、審議決議、權利救濟等程序規則,堅持嚴肅追責與依法保障有機統一,嚴格區分辦案質量瑕疵責任與違法審判責任,細化法官和審判輔助人員的責任劃分標準,提高法官懲戒工作的專業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積極推動在省一級層面設立法官懲戒委員會,進一步規范懲戒委員會的設置和組成,配合制定本級法官懲戒委員會章程、懲戒工作規則,科學設立法官懲戒工作辦事機構,制定實施細則。

  理順法官懲戒調查與紀檢監察調查、法官懲戒委員會審查程序與紀檢監察審查程序的關系,確保權責明晰、銜接順暢。各級人民法院在工作中發現法官或法院其他工作人員涉嫌違紀、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應當由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置的,應當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依法對法官涉嫌違紀、職務違法、職務犯罪進行調查的,法官懲戒委員會可以從專業角度提出審查意見,供紀檢監察機關參考。

  三、落實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加強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

  11.健全落實“三個規定”工作機制。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及其實施辦法。暢通信息直報系統,建立干預過問案件情況月報告和“零報告”制度,健全對記錄違規干預過問案件辦案人員的保護和激勵機制。將法院工作人員違反規定過問案件和干預辦案情況,以及辦案人員記錄過問案件情況,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政績考核體系,與部門領導班子履行主體責任直接掛鉤,作為考核評價干部的重要依據。上級人民法院履行對下監督指導職責,或者院庭長在本院審判權力和責任清單規定范圍內履行審判監督管理職責的,不屬于違反規定過問和干預案件。

  12.健全廉政風險防控體系。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充分發揮黨內監督、監察監督和政法系統內部監督的綜合效能,加大違規違紀行為追責問責力度,堅持零容忍懲治司法腐敗。梳理辦案流程、審限管理等關鍵節點,分析研判每個節點可能存在的辦案風險,加強審判風險監控智能預警,促進司法廉政風險早發現、早預警、早處置。

  13.完善自覺接受外部監督制約機制。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依規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民主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和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確保審判活動在受監督和約束環境下有序開展。貫徹落實人民陪審員法,切實做好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參審、培訓、管理、宣傳等工作,保障人民群眾有效參與和監督司法。各級人民法院應當積極運用司法公開“四大平臺”,積極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拓展司法公開的廣度和深度。

  四、完善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加強履職保障體系建設

  14.推進法官員額動態管理。省級以下人民法院法官員額,由高級人民法院在核定總量內統籌管理,原則上以設區的市(地區)為單位,在省級范圍內合理分配、動態調整。基層人民法院的法官員額配置,應當以核定編制、辦案總量、法官人均辦案量為主要依據,高級、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員額配置可適當考慮對下業務指導等工作量。

  法官員額配置應當向基層和辦案一線傾斜,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員額比例不得高于轄區基層人民法院平均水平。上級人民法院對轄區法院法官員額進行調整配置的,可以調整使用預留的法官員額,也可以對已經配置的法官員額進行統籌調整。上級人民法院為動態調整預留的法官員額,原則上不得用于本院。法院員額動態調整后,適時相應調整相關法院法官等級比例核算基數,員額縮減的法院的法官等級職數可以逐步解決。

  15.推進政法專項編制動態管理。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加強與省級機構編制部門的溝通協調,明確協同管理方式,完善工作運行機制,理順編制事項審批程序,妥善解決政法專項編制省級統一管理改革后面臨的問題。在法院政法專項編制總量內,按照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實事求是的原則,綜合考慮轄區面積、自然條件、人口數量、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案件規模以及現有編制數等因素,推動編制向人均辦案量較大的地區、法院傾斜。按照盤活存量、動態調整、優化結構的原則,統籌考慮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法官員額調整與政法專項編制調配的均衡性、準確性和協同性,強化政法專項編制科學管理,促進編制資源有序流動,提高編制使用效能。依托人事信息管理系統,及時更新編制、員額信息,準確、全面掌握變動情況。

  16.健全法官遴選制度。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法官常態化增補機制,對轄區法院預留或空出的員額定期開展遴選,每年開展法官遴選原則上不少于一次;探索開展法官跨地域遴選工作,跨地市遴選法官的,應當報經高級人民法院同意;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遴選法官的,應當報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法官遴選過程中,在向省級法官遴選委員會推薦擬入額人選時,可以綜合考慮法官人均辦案工作量、近期擬退休法官人數等因素,按照不高于法官空缺數30%的比例推薦遞補人選。下次遴選工作啟動前,法官員額空缺的,可以直接從遞補人選中推薦擬入額人選,按程序報高級人民法院審批后辦理任職手續。未能遞補入額的,在下次法官遴選時,按照與其他人員相同的程序和標準重新參加遴選。

  17.完善法官退出機制。擔任領導職務的法官不辦案、辦案達不到要求,或掛名辦案、虛假辦案,拒不改正的,應當退出員額。法官具有退出員額情形,所在法院未啟動退出程序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及時督促。法官對涉及本人退出員額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決定后七日內向所任職法院申請復核。法官退出員額后需要免除法律職務的,應當及時提請辦理相關免職手續。法官因懲戒委員會意見退出員額五年后,或因自愿申請、辦案業績考核不達標退出員額兩年后,可以重新申請入額。

  18.健全法官逐級遴選制度。落實法官法關于法官逐級遴選的規定,健全上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到下級人民法院參加入額遴選的工作機制,完善與法官逐級遴選制度相配套的保障政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初任法官的,除原則上到基層人民法院任職外,也可以根據需要到中級人民法院任職。

  員額制實施前在下級人民法院擔任法官達到一定年限,符合現任職法院入額條件,且仍在審判部門協助辦案的,可以在現任職法院參加入額遴選。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各高級人民法院可對轄區內民族地區、邊遠地區遴選法官的學歷和在下級人民法院的任職年限等條件適當放寬。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有關部門,適時開展逐級遴選工作效果評估,不斷完善逐級遴選制度。

  19.規范交流任職程序。各級人民法院法官因工作需要,由組織安排調整到非辦案崗位或調離法院系統,退出員額五年內回到法院辦案崗位且符合任職法院法官條件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決定入額;上述人員如退出員額超過五年,需回到法院辦案崗位參與辦案滿一年,經績效考核合格后,按照上述程序辦理入額手續。因工作需要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調到同級或下級人民法院辦案崗位,或通過干部選拔任用程序選任到上級人民法院辦案崗位,符合新任職法院員額法官條件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決定入額;通過逐級遴選程序選任到上級人民法院擔任法官的,即為員額法官,依照法定程序辦理審判職務任命手續,無需再辦理入額手續。經組織選派到法院辦案崗位掛職鍛煉的干部,符合掛職法院法官條件的,由各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決定入額;掛職鍛煉干部入額的,不占用掛職法院的員額和職數。

  20.規范審判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管理。中央政法專項編制的法官助理按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管理,同時實行職級管理。在嚴把政治關、能力關和強化管理基礎上,探索建立法學教師、法律院校學生等人員到法院交流、實習、擔任法官助理的制度機制。書記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熟練的速錄技能和一定的法律專業知識,除部分辦案崗位因涉密等需要保留部分政法編制書記員外,原則上不再占用中央政法專項編制,可以結合實際實行聘用制、雇員制等方式管理。編制內書記員按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管理,同時實行職級管理。推動符合條件的編制內書記員適時轉任法官助理。制定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明確崗位職責、管理方式等。嚴格控制司法行政人員所占比例,基層人民法院司法行政人員原則上不得超過中央政法專項編制的15%。積極暢通司法行政人員與法官、審判輔助人員的交流渠道。

  各級人民法院可以結合實際,對編制外書記員、警務輔助人員實行等級管理,不斷完善激勵措施,協調當地財政、人社等部門,將編制外書記員和警務輔助人員所需經費列入法院年度預算,予以統籌保障;合理確定編制外書記員和警務輔助人員的薪酬標準,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健全與工作績效掛鉤的考核機制。加強編制外書記員和警務輔助人員基本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等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障待遇。

  21.完善法官單獨職務序列管理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法官單獨職務序列管理相關規定。法官按照單獨職務序列管理,采取按期晉升和擇優選升相結合,特別優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線辦案崗位法官可以特別選升。擇優選升應當控制在規定的等級比例或數量范圍內,鼓勵特別優秀的法官實行特別選升,特別選升可突破任職資格或越級晉升。法官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不進行年度考核,或參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該考核年度不計為晉升法官等級的年限。在黨紀政務處分影響期內的,不得晉升法官等級。

  法官因工作需要轉任審判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或交流到其他黨政機關,根據法官等級晉升審批權限,綜合考慮任職資歷、工作經歷等條件,比照確定職級:一級、二級高級法官可以確定為一級、二級巡視員,三級、四級高級法官可以確定為一級至四級調研員,一級至五級法官可以確定為一級至四級主任科員。交流到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職位的,比照交流到綜合管理類職位的有關原則確定職級。

  22.健全薪酬待遇制度。健全落實法官單獨職務序列改革試點實施后養老保險有關政策,完善落實與法官單獨職務序列相配套的工資制度,推動落實法官工資正常調整機制,其他公務員調整工資待遇標準時,相應調整法官工資待遇標準。分配發放法官績效考核獎金,應當按照“突出實績、獎優罰劣、傾斜一線”的原則,不與法官職務等級掛鉤,注重向一線辦案人員傾斜。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獎勵性績效考核獎金檔次標準和人員比例,真正拉開檔次、體現差別。因違紀違法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的,影響期內不予發放獎勵性績效考核獎金;處分期間不足一年的,按比例核減發放獎勵性績效考核獎金。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支持,加強與組織、財政、人社等部門溝通協調,全面落實與法官單獨職務序列相配套的醫療、差旅、公務交通補貼、住房等待遇。

  23.健全績效考核制度。各級人民法院應當遵循司法規律,綜合考慮辦案數量、辦案質效等因素,區分人員類別、崗位特點以及案件類型,分層分級制定針對性強、級差合理、簡便易行的績效考核辦法。法官績效考核采取定量與定性相結合、量化為主的方式,科學制定和使用量化指標,采用加權測算等計算方法,合理設置權重比例。法官績效考核包括辦案數量、辦案質量、辦案效率和辦案效果等基本內容,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重點,進行相應調整。

  對法官在完成辦案任務的同時,根據組織安排參與專項工作、審判調研、業務指導等,應當科學設置考核指標,全面體現法官工作量。探索將智能化應用嵌入辦案平臺,自動抓取辦案、辦公數據,實時生成考核過程,動態更新考核內容,全程公開考核流程,確保考核結果客觀、精準、可追溯。法官考核采取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年度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考核結果記入審判業績檔案,作為對法官獎懲、晉升、調整職務職級和工資、離崗培訓、免職、降職、辭退的重要依據。考核不合格的,按規定調整崗位、降低等級、停發績效獎金或退出員額。

  24.加強依法履職保護。進一步明確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職責,完善工作機制,加強安全教育培訓。法官因依法履職遭受不實舉報的,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協調有關單位,及時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依法追究相關單位或個人的責任。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健全與公安機關的聯防聯動機制,依法從嚴懲治對法院干警及其近親屬實施威脅恐嚇、侮辱誹謗、報復陷害、暴力侵害等違法犯罪行為;法院干警及其近親屬受到人身威脅的,協調當地公安機關采取必要保護措施;認真落實關于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依法加強對司法警察的履職保護。推動完善法院因公傷亡干警特殊補助政策。積極落實中央有關因公犧牲法官、司法警察撫恤政策,認真做好“兩金”申報、發放和備案工作。進一步規范督察檢查考核工作,堅決清理、取消不合理、不必要的考評項目和指標,切實為基層減負,為干警減壓。

  五、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機制,切實提升審判效能

  25.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一站式多元解紛和訴訟服務體系建設的要求,積極完善訴訟與非訴訟解紛方式分流對接機制,加強在線訴非分流和訴調對接工作,加快人民法院調解平臺與仲裁機構、公證機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等非訴訟解紛平臺對接,充分運用線上平臺,統籌集成法學會、行業協會、行業組織、商會、律師等解紛力量,實現大量糾紛在訴前多元化解。針對婚姻家庭、道路交通、物業糾紛、消費爭議、勞動爭議、醫療糾紛、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類型化糾紛,加強與有關部門對接,建立健全線上線下訴前聯動調解機制,明確程序銜接細則,促進訴前高效化解糾紛。

  26.深化案件繁簡分流。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多元糾紛解決機制與繁簡分流機制的有效銜接,可以根據民事、刑事、行政和執行案件繁簡分流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標準,研發繁簡分流系統算法,嵌入立案系統,形成“智能識別為主,人工分流為輔”的繁簡分流模式。完善程序適用激勵機制,精準區分“繁案”和“簡案”,建立科學合理的辦案考核指標和機制,通過快審快執、績效激勵等方式,引導當事人、鼓勵法官依法依規選擇小額訴訟程序、簡易程序辦理案件。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地區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加強試點指導管理,研究制定實施細則,鼓勵探索創新,為推動立法修改完善奠定基礎。非試點地區法院應當在不突破法律和司法解釋前提下,積極借鑒試點法院經驗,做好推廣準備。

  27.推進審判輔助事務集約化、社會化管理。各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實際,梳理適合購買社會化服務的審判輔助事務范圍和項目,規范有序開展向社會購買服務,建立健全公開競標、運營監管、業務培訓等制度,所需經費列入法院年度預算統籌保障。完善審判輔助事務集約化管理工作流程,探索組建專業工作團隊,集中辦理文書送達、財產保全、執行查控等事務。

  28.加強智慧數據中臺建設。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托智慧法院建設,大力推進轄區法院區塊鏈技術應用,積極探索智能合約深度應用,加強以司法大數據管理和服務平臺為基礎的智慧數據中臺建設。各級人民法院應當進一步探索拓展人工智能、5G等現代科技在審判工作中的應用形態,推進以電子卷宗自動編目、網上閱卷、法律文書輔助生成、電子檔案自動生成為代表的深度應用,完善“電子檔案為主,紙質檔案為輔”的案件歸檔方式。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充分認識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認真履行主體責任,緊密結合工作實際,抓好本實施意見的推進實施,發揮好改革的突破和先導作用,依靠改革應對變局、開拓新局。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主動擔當作為,杜絕“等靠要”思想,緊緊依靠黨委領導,積極爭取政府等各方面支持,結合本地實際,做好基礎性工作,配套完善實施細則,切實加強改革督察,充分調動轄區法院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認真推進落實法院自身可為的改革措施,確保各項具體改革任務抓實抓細抓落地。對貫徹落實本實施意見中遇到的新問題新情況,各級人民法院應當認真研究并提出建議,由高級人民法院匯總后,及時報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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