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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推進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標準化建設的意見》的通知

2020-07-03

鄂州發改體改〔2020〕173號

  市直各相關行政審批部門,市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行業組織并轉各中介服務機構:

  現將《關于推進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標準化建設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鄂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6月29日

  (此件公開)

  關于推進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標準化建設的意見

  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是行政審批部門要求申請人委托或自行委托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機構(以下統稱中介機構)開展的作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有償服務,包括各類技術審查、論證、評估、評價、檢驗、檢測、鑒證、鑒定、證明、咨詢、試驗等。為推進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標準化建設,提高中介服務透明度和服務效能,促進中介服務市場健康發展,切實減輕市場主體和群眾負擔,不斷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和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推進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標準化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推進事項清單標準化。市發改委牽頭組織編制和向社會發布《鄂州市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每一服務事項的設立必須有法定依據,法定依據變化時應當及時進行動態調整清單。嚴格控制新增服務事項,確需新增的,應當進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審查論證。中介服務事項清單應當包括中介服務事項名稱、對應的審批項目名稱、設立依據、對應的審批部門、中介服務的實施機構、實施要求等要素,相應明確每項事務是由審批部門委托還是由申請人委托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凡未納入市級清單的中介服務事項,各部門不得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或前置條件,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中介服務材料。

  二、推進選擇中介機構標準化。依托湖北政務服務網中的中介服務平臺(注:在建中,建成后由市發改委另行通知),實現選擇中介機構“一網通辦”。申請人自行委托中介機構提供服務的事項,應當由申請人從平臺中自主選擇中介機構,審批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中介機構應當主動登記入駐中介服務平臺,中介機構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引導中介機構進駐中介服務平臺,嚴禁限額管理中介機構數量。審批部門委托的中介服務事項,必須從中介服務平臺中隨機抽取相應類別和資質的中介機構,不得另行選擇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對申請人已委托中介機構開展的服務事項,審批部門不得再委托同一機構開展該事項的技術性審查。推進中介服務網上展示、網上競價、網上交易、網上評價,構建網上“中介超市”。

  三、推進服務指南標準化。服務指南是中介機構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中介服務的具體標準,由中介機構會同相應行業協會制定。每項中介服務都要制定服務指南,明確中介服務的名稱、依據、范圍、對象、內容、方法、結論、法律效力和實施機構等,明確所需材料、工作程序、時限、成果、收費依據和標準、義務和責任、咨詢投訴渠道等內容,制作辦理流程圖(表),實現網上可查、電話可詢,為市場主體和群眾辦事提供清晰指引。中介機構要按照服務指南提供服務,并提供一次性告知書、委托書、中介服務合同等規范文本。根據管理需要,中介服務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指導對服務指南的內容進行調整,市場監管部門指導中介服務合同規范制作。

  四、推進服務時限標準化。中介機構為申請人或審批部門提供服務,必須實現整體提速、限時辦結,公開服務時限承諾,根據申請人或審批部門的要求協商進一步壓縮時限,最后通過合同約定。審批部門要指導和督促中介機構根據服務類別、難易程度合理確定服務時限。積極探索推行聯合評估(環評、能評、地質評、水保評、氣象評等)、聯合測繪、聯合審圖、聯合驗收等聯合中介服務模式,推進成果共享、結果互認,通過告知承諾、快速辦理、容缺受理、同步委托、限時辦結等方式,大幅縮減中介服務時間。支持和鼓勵申請人選擇能提供全流程咨詢服務的機構提供服務。

  五、推進收費管理標準化。中介機構應當執行收費公示(明碼標價)制度,在中介服務平臺和收費場所公布收費的項目、標準、依據、計費單位、監管部門及投訴電話。屬于市場調節價管理的收費,中介機構應當合理制定收費標準,申請人可通過“價比三家”選擇收費合理的中介機構。事業單位提供中介服務的,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審批部門支付的中介服務收費納入部門預算。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等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中介機構收費行為監管,嚴禁不按規定明碼標價,嚴禁通過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取費用、擴大收費范圍、減少服務內容等變相提高收費標準,嚴禁相互串通、操縱中介服務市場價格。

  六、推進監督管理標準化。各行業主管部門要指導監督本行業中介服務機構建立服務承諾、限時辦結、執業公示、一次性告知、執業記錄等制度,細化服務項目、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建立懲戒和淘汰機制,完善中介服務機構信用體系和考核評價機制,對有提供虛假信息、出具虛假證明或報告、違規收費、謀取不正當利益、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列入“黑名單”管理。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根據業務特點與行業要求,建立健全以行業主管部門或審批相關部門、市場監管部門、信用建設主管部門和項目業主為主體的四方監管考評機制,開展中介服務信用評價,建立健全中介機構退出機制。

  抄送:各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葛店開發區、臨空經濟區管委會辦公室

  鄂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6月2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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