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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 第一次全國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的通知

2020-06-29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

  第一次全國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的通知

  國辦發〔2020〕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為全面掌握我國自然災害風險隱患情況,提升全社會抵御自然災害的綜合防范能力,經國務院同意,定于2020年至2022年開展第一次全國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義

  全國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是一項重大的國情國力調查,是提升自然災害防治能力的基礎性工作。通過開展普查,摸清全國自然災害風險隱患底數,查明重點地區抗災能力,客觀認識全國和各地區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水平,為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效開展自然災害防治工作、切實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權威的災害風險信息和科學決策依據。

  二、普查對象和內容

  普查對象包括與自然災害相關的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省、市、縣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重點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部分居民等。普查覆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根據我國自然災害種類的分布、影響程度和特征,本次普查涉及的自然災害類型主要有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氣象災害、水旱災害、海洋災害、森林和草原火災等。普查內容包括主要自然災害致災調查與評估,人口、房屋、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系統、三次產業、資源和環境等承災體調查與評估,歷史災害調查與評估,綜合減災資源(能力)調查與評估,重點隱患調查與評估,主要災害風險評估與區劃以及災害綜合風險評估與區劃。

  三、普查時間安排

  本次普查標準時點為2020年12月31日。2020年為普查前期準備與試點階段,建立各級普查工作機制,落實普查人員和隊伍,開展普查培訓,開發普查軟件系統,組織開展普查試點工作。2021年至2022年為全面調查、評估與區劃階段,完成全國自然災害風險調查和災害風險評估,編制災害綜合防治區劃圖,匯總普查成果。

  四、普查組織和實施

  全國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涉及范圍廣、參與部門多、協同任務重、工作難度大。為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國務院第一次全國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普查組織實施中重大問題的研究和決策。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應急部,承擔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普查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領導小組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報領導小組組長審批。領導小組屬于階段性工作機制,不屬于新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任務完成后即撤銷。

  普查工作要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組織實施。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應急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普查總體方案,建立普查的技術和標準體系,做好技術指導、培訓、質量控制、信息匯總和分析,充分利用專業第三方力量和已有信息資源,建設全國自然災害風險基礎數據庫,形成全國普查系列成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設立相應的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充分整合已有資源,配強人員隊伍,做好本地區普查各項工作。各省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普查總體方案,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普查實施方案。

  五、普查經費保障

  全國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工作經費以地方保障為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確保經費按時落實到位。中央負責中央本級相關支出和中央部門承擔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普查工作相關支出,并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給予地方適當補助。

  六、普查工作要求

  全國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工作人員和普查對象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和本次普查的具體要求,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數據,按時填報普查表,確保數據完整、真實、可靠。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數據。普查結果要逐級上報,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對外發布。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普查中所知悉的涉密資料和數據,必須嚴格履行保密義務。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和網絡等媒體,廣泛深入宣傳全國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工作的重要意義和要求,為開展普查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附件:國務院第一次全國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名單

  國務院辦公廳

  202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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