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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擔保金融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20-04-24

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擔保金融服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規范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擔保金融服務,充分發揮擔保服務在防范市場風險中的作用,強化公共資源交易擔保服務管理,確保投標擔保的安全提交與及時退還以及辦理履約擔保,保障招標投標雙方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工程建設領域招標項目通過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辦理擔保服務活動以及監督管理。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遵照其規定執行。

  鼓勵國有產權交易、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政府采購等領域保證金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擔保是指在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的投標擔保和履約擔保。

  投標擔保是指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規定要求向招標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額表示的擔保,以避免因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隨意撤回、撤銷投標或者中標后不能提交履約擔保和簽署合同等行為而給招標人造成損失。

  履約擔保是指中標人為保證履行合同義務按照招標文件規定要求向招標人提交的擔保,以防止中標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并彌補給招標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四條 本市公共資源交易投標擔保和履約擔保可以采用銀行轉賬等現金形式或者保函等非現金形式。

  本市鼓勵采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出具的電子保函等方式。

  第五條 本市采用公開征集方式選擇在京依法設立的各類金融機構合作開發建設“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擔保金融服務平臺”(以下簡稱“金融服務平臺”),遵循依法、安全、規范、高效的原則,為相關市場主體提供保證金代收、代退和電子保函在線服務。

  第六條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指導、協調全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擔保服務管理工作,推動金融服務平臺的建設、運行管理規范。

  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職責分工,對本行業、本領域公共資源交易擔保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北京市經濟信息中心(以下簡稱“市經濟信息中心”)負責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金融服務平臺的開發建設、運維管理、安全保障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 擔保的設定

  第七條 招標人對投標擔保和履約擔保的設定和形式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相關規定。投標擔保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擔保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第八條 市經濟信息中心作為金融服務平臺運行服務機構,負責為投標擔保和履約擔保提供在線服務,包含投標保證金代收、代退和保函辦理在線服務工作。

  第九條 本市各類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使用金融服務平臺,應當承諾遵守國家和本市關于公共資源交易擔保的相關規定,并同意按照金融服務平臺規則和場內交易流程進行規范管理。

  本市各類公共資源交易的招標人不得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等第三方機構私自收取投標保證金,增加潛在投標人的負擔。

  第十條 經市政府授權,由市經濟信息中心開設保證金專用存款賬戶,嚴格執行財政部門、人民銀行等相關管理規定,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不得擅自將銀行賬戶及資金挪作他用。保證金專用存款賬戶退還保證金本息后,不得存在利息結余。

  第三章 投標擔保服務管理

  第十一條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供投標擔保的,應當在招標文件明確投標擔保的金額、提交方式、時間以及有效期等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定投標擔保只能以現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返還保證金。

  以現金形式提交的,提交時間以保證金專用存款賬戶到賬時間為準。

  第十二條 現金形式投標擔保提交應當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進行:

  (一)投標人在相關交易系統投標擔保提交環節,從金融服務平臺合作銀行中任選一家,按照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的金額、時間向指定賬戶一次性足額提交。

  聯合體投標的,應當由聯合體牽頭人或者聯合體一家成員單位以聯合體的名義提交保證金,對聯合體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二)銀行金融機構在收到保證金到賬信息后,應當在5分鐘內提供給金融服務平臺。

  (三)金融服務平臺從相關合作銀行獲取保證金到賬信息后,應當在5分鐘內提供給相關交易系統。

  (四)投標保證金采用“一項目一收取”方式,投標人在提交投標保證金時,應當明確保證金對應的招標項目,以便查對核實。

  (五)投標人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以現金形式提交的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六)至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金融服務平臺應當停止收取投標擔保,并將投標擔保收取清單于開標時提供給相關交易系統,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可通過相關交易系統查詢投標擔保收取清單。

  第十三條 采用現金形式提交投標保證金退還,按照如下程序執行:

  (一)招標人應當最遲自簽訂書面合同后3日內,通過相關交易系統向金融服務平臺提供中標合同簽訂情況和投標保證金退還清單;

  (二)金融服務平臺應當在確認收到中標合同簽訂情況和投標保證金退還清單后5分鐘內向相關合作銀行提供退還清單;

  (三)相關合作銀行在確認收到金融服務平臺提供的退還清單當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金融服務平臺應當在接收到合作銀行提供的保證金退還信息5分鐘內將投標保證金退還情況反饋給相關交易系統。

  因發生質疑、投訴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導致不能正常交易或者有關部門立案調查等情況,招標人或者委托的代理機構、有關部門可以通知金融服務平臺暫停辦理或者延期辦理保證金退還,待有關部門對相關情況處理后,按照處理結果和有關規定及時退還。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逾期未退還保證金的,金融服務平臺應當發送提示信息,同時報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投標人采用保函形式提交投標擔保的,應當以招標人作為保函最終受益人,保函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本市鼓勵采用電子形式提交投標保函,投標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規定,以電子化文檔形式向相關交易系統提交,并由相關交易系統保存管理。

  第十五條 電子保函形式的投標擔保提交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投標人在相關交易系統投標擔保提交環節,從金融服務平臺合作的金融機構中任選一家,至少在開標時2個工作日前提交授信申請,相關交易系統將授信申請提供給金融服務平臺,金融服務平臺將授信申請同步至相關金融機構;

  (二)收到授信申請的金融機構對該投標人進行線上授信,不得要求申請人線下提交其他材料,金融機構應當在24小時內向金融服務平臺反饋授信是否通過的結果,金融服務平臺將授信結果同步至相關交易系統;

  (三)授信通過的投標人從金融服務平臺提供的保函業務金融機構中選擇相關金融機構,按照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的金額、時間及受益人提出開具電子保函申請,相關交易系統將保函開具申請、申請人基本信息和隨機代碼形式的項目信息同步共享至金融服務平臺;

  (四)金融服務平臺將保函開具申請、申請人基本信息及項目信息隨機代碼提供給相關金融機構;

  (五)投標人按照金融機構提供的方式繳納擔保服務費后,相關金融機構應當即時開具電子保函,并在5分鐘內提供給金融服務平臺;

  (六)金融服務平臺從相關金融機構獲取電子保函后,應當在5分鐘內提供給相關交易系統。

  在金融服務平臺提供的相關金融機構中已經授信成功的投標人無需再次申請授信,可以直接向該金融機構申請開具電子保函。

  第十六條 各金融機構通過金融服務平臺獲得的電子保函申請應當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投標人相關信用信息,無需投標人另行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由金融服務平臺申請的電子保函的擔保服務費應當低于市場價。

  第十七條 投標人采用電子保函形式提交投標擔保的,出具保函的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擔保責任自書面合同簽訂之日起自動解除。電子保函無需退還投標人。

  第十八條 招標人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不予退還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

  (一)在投標文件遞交截止后,投標人修改、補充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或者撤銷投標文件的;

  (二)中標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及中標通知書要求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

  (三)中標人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要求更改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的實質性內容或者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的;

  (四)中標人拒絕按招標文件規定時間、金額、形式提交履約擔保的;

  (五)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條 招標人認為投標人或者中標人存在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沒收其投標擔保:

  (一)招標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收集投標人違法的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于撤銷投標函、放棄中標函、行政監督部門處罰通知書等,并上傳至金融服務平臺。

  (二)對于現金形式提交的投標擔保,金融服務平臺確認收到相關交易系統提供的不予退還的請求5分鐘內通知合作銀行將保證金轉入招標人賬戶,合作銀行在確認收到金融服務平臺提供的賬戶當日內完成轉賬,并將結果即時提供給金融服務平臺,金融服務平臺應當在接收到合作銀行提供的轉賬信息5分鐘內將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情況反饋給相關交易系統。

  以電子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標擔保,保函受益人向出具保函的金融機構提交《索賠申請書》以及投標人或中標人違法的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于撤銷投標函、放棄中標函、行政監督部門處罰通知書等申請索賠,金融機構應當依照約定時間賠付。

  第四章 履約擔保服務管理

  第二十條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供履約擔保的,應當在招標文件明確履約擔保的金額、提交方式、時間以及有效期等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定履約擔保只能以現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返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通過金融服務平臺以現金形式提交的投標擔保可以按照相關規定轉為履約擔保。

  第二十一條 履約擔保提交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投標人選擇以現金形式提交的投標擔保轉為履約擔保的,應當按照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的金額、時間向招標人指定的銀行賬戶足額提交。如投標擔保與履約擔保金額不一致,應當遵循多退少補機制。

  (二)投標人選擇以電子保函形式提交履約擔保的,在通過相關交易系統向金融服務平臺提交履約擔保申請時,需提交與業主單位簽訂的合同等材料及電子保函接收郵箱。

  第二十二條 以現金形式提交的履約擔保的退還時間及方式遵照招標文件的相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執行。

  以電子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約擔保的有效期須與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包括合同補充協議)保持一致,到期時擔保責任自動解除。采用電子形式提交的保函無需退還。

  第二十三條 中標人違反履約承諾的,遵照招標文件的相關規定或合同約定執行。

  第五章 責任界定

  第二十四條 保證金到賬或者保函生效后,相關金融機構應當在5分鐘內將保證金到賬信息或保函生效信息提供給金融服務平臺;金融服務平臺應當在5分鐘將保證金到賬信息或者保函生效信息提供給相關交易系統。

  投標保證金到賬信息或者電子保函生效信息將作為招標人確認投標人是否按要求提交投標擔保的憑證。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提交方式、金額提交投標擔保,造成未能參加投標活動的,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中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時間、方式、金額提交履約擔保的,由招標人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

  如因系統原因、網絡延遲或者中斷、自然災害等因素導致沒有保證金到賬記錄或者電子保函信息,但投標人可以提供保證金專用存款賬戶銀行客戶回單或者金融擔保機構出具的有效憑證,視為其已提交保證金或者電子保函。金融服務平臺通過手機短信、應用程序等方式提醒投標人在開標時攜帶相關憑證。

  第二十六條 因金融機構未及時提供投標保證金或者電子保函到賬信息導致投標人不能參加投標活動,影響招投標交易活動順利進行的,投標人可以向相關金融機構索賠不超過投標保證金或者電子保函金額的經濟損失。

  因金融服務平臺或者相關交易系統未推送或者接收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擔保信息,導致投標人不能參加投標活動的,影響招投標交易活動正常進行的,投標人可以向造成事故的系統運行服務機構索賠不超過投標保證金或者電子保函金額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七條 保證金專用存款賬戶開戶銀行負責保證金的收訖、到賬確認、利息計算、退還等工作以及有關保證金專用存款賬戶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八條 金融機構負責所開具保函的真偽查驗、索賠處理和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十九條 金融服務平臺運維機構應對投標保證金專用存款賬戶實行專戶專用、設置專人專崗,負責投標保證金專用存款賬戶及子賬戶的銀行對賬,以及信息保密工作。

  第三十條 相關交易系統、金融機構、金融服務平臺之間應當實現互聯互通、數據及時共享、充分保障交易過程和擔保服務過程中的信息安全。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金融服務平臺提供投標擔保、履約擔保在線服務的監督,確保金融服務平臺依法正常運行。

  第三十二條 市、區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本行業、領域、區域內招標項目的投標擔保、履約擔保行為的監督管理。

  金融服務平臺、相關金融機構和交易系統應當積極配合,并提供有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三條 市、區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管部門應當對投標擔保、履約擔保環節中各相關參與方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納入企業信用記錄,在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進行公示。

  第三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主體各方對于投標擔保、履約擔保有異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向有關行政監管部門提起投訴,或者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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