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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等11部門印發《關于開展農民合作社規范提升行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2020-03-03

中共福建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等11部門印發《關于開展農民合作社規范提升行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閩委農辦〔2019〕18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直有關單位:

  《關于開展農民合作社規范提升行動的實施方案》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福建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福建省農業農村廳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水利廳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

  福建省林業局 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

  福建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

  關于開展農民合作社規范提升行動的實施方案 

  為推動我省農民合作社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等11部門《關于開展農民合作社規范提升行動的若干意見》(中農發〔2019〕18號),結合我省實際,提出本實施方案。

  一、明確發展目標

  (一)目標要求。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省委和省政府工作要求,圍繞規范發展和質量提升,發揮示范引領,優化扶持政策,強化指導服務,不斷增強農民合作社經濟實力、發展活力和帶動能力,充分發揮其服務農民、幫助農民、提高農民、富裕農民的功能作用,為推進鄉村全面振興、加快特色現代農業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到2022年,農民合作社質量提升整縣推進基本實現全覆蓋,省級以上農民合作社示范社達到1000家,市級以上達到3000家,縣級以上達到6000家。農民合作社規范運行水平大幅提高,發展質量顯著提升,輔導員隊伍基本建成,服務能力和帶動效應顯著增強,基本形成合作社自我規范、部門指導規范、社會監督規范的良性發展局面。

  二、落實重點任務

  (二)開展“空殼社”專項清理。進一步壓實縣級實施專項清理工作主體責任,及時組織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名單和長期停業未經營等農民合作社的全面梳理分析,依法依規清除一批長期占用監管資源、沒有實際經濟社會效益的農民合作社。優化農民合作社注銷流程,支持農民合作社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福建)在線辦理清算組備案和免費發布債權人公告,為農民合作社自主申請注銷提供便利服務。在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試點市、縣(區)試行農民合作社簡易注銷登記,允許符合條件的農民合作社適用簡易注銷程序退出市場,簡易注銷公告時間由45天壓縮至20天。(省農業農村廳、市場監管局、水利廳、稅務局、林業局、海洋漁業局、供銷社等負責)

  (三)規范財務管理。指導農民合作社按照財務會計制度配備財務會計人員或進行財務委托代理,設置會計賬簿,建立會計檔案,規范會計核算;按規定及時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向所在地農業農村部門報送會計報表,定期公開財務報告;依法為每個成員建立成員賬戶,記載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的公積金份額、與本社的交易量(額)等。農民合作社與其成員和非成員的交易,應當分別核算。農民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依法平均量化記入成員賬戶,農民合作社解散、破產清算時按照相關辦法處置。農民合作社可以設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加強內部審計監督,也可以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審計。(省財政廳、農業農村廳等負責)

  (四)完善盈余分配制度。農民合作社應按照法律和章程制定盈余分配方案或虧損處理方案,經成員(代表)大會批準實施。農民合作社可分配盈余,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與成員沒有產品或服務交易的,按成員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可分配盈余的剩余部分,依據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公積金份額、接受財政補助和捐贈形成財產平均量化的份額,按比例進行分配。農民合作社可以由章程規定或成員(代表)大會決定,對提供管理、技術、信息、商標使用許可等服務或作出的其他突出貢獻的成員,給予一定報酬或獎勵,在提取可分配盈余之前列支。(省農業農村廳等負責)

  (五)嚴格登記監管。嚴格依法開展農民合作社登記注冊,對農民合作社所有成員予以備案。組織開展年報信息抽查,把農民合作社年報信息列入跨部門“雙隨機、一公開”聯合抽查內容,結合企業信用風險分類,加強對農民合作社年報信息的監管。依法落實失信懲戒措施,對逾期未年報的農民合作社,要依法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福建)向社會公示。(省市場監管局、發改委、農業農村廳、稅務局等負責)

  (六)完善利益聯結。鼓勵支持合作社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紅”和“保護價收購+利潤返還或二次結算”等收益分配方式,與農戶建立穩定的合作發展關系。積極引導成員、周邊農戶利用實物、承包地經營權、林權、水域灘涂養殖權等作價出資,讓農戶分享更多產業增值收益。鼓勵村集體經濟組織牽頭組建土地股份專業合作社,有效保障農民承包地經營權入股收益。允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將量化的財政扶持資金,以自愿出資的方式投入農民合作社,讓農戶共享發展收益。鼓勵支持貧困戶自愿入社,引導貧困戶將承包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租賃、入股合作社經營管理,通過“合作社+貧困戶”“黨支部+合作社+貧困戶”“合作社+基地+電商+貧困戶”等模式,有效促進增收脫貧。(省農業農村廳、財政廳、林業局、海洋漁業局、供銷社、扶貧辦等負責)

  (七)培育合作聯社。鼓勵以產業為依托開展同業聯合、以服務為紐帶開展同域聯合,形成一批規模大、效益好、品牌響、影響力大的合作社聯合社。引導合作社和龍頭企業有效對接,鼓勵創辦全產業鏈聯合社,促進單一的生產、銷售向產、供、銷、運等鏈條發展。(省農業農村廳、財政廳、林業局、海洋漁業局、供銷社等負責)

  (八)創建合作社示范社。健全農民合作社示范社評定指標體系,推進國家、省、市、縣級示范社四級聯創,建立示范社名錄庫。每年每個縣(市、區)重點培育占現有合作社3%以上,制度健全、管理規范、帶動能力強的示范社,引領帶動合作社規范發展。支持閩臺農業融合發展產業園、臺灣農民創業園、在閩臺灣農民領辦創辦合作社,申報各級示范社。(省農業農村廳等負責)

  (九)開展整縣推進試點。優先將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以下簡稱“重點縣”)納入農民合作社質量提升整縣推進試點。支持試點縣重點扶持農民合作社、引導培育農民合作社聯合社,推進農民合作社規范化、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整縣推進試點縣2020年達到30個,2021年達到60個,2022年實現全覆蓋。(省農業農村廳等負責)

  (十)樹立典型樣板。每年挖掘、推介30個實力強、有活力、能創新、帶動好的農民合作社優秀典型案例,引領合作社提質增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發展農民合作社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省農業農村廳、人社廳等負責)

  三、加大政策扶持

  (十一)支持發展特色產業。支持農民合作社帶動成員大力發展茶葉、水果、水產、林竹、花卉苗木、畜禽、蔬菜、食用菌、鄉村物流、鄉村旅游等鄉村特色優勢產業。引導實施綠色生產模式,將農產品“一品一碼”追溯管理作為合作社標準化生產的重要內容。大力推動福茶、福果、福菜、福稻、福菌、福魚等特色品牌建設,指導合作社開展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認證,授權符合條件的合作社使用地理標志和區域公用品牌,共享品牌溢價的增值效益。引導合作社參與名優農產品產銷聯盟,實現優勢互補與資源整合。支持合作社開展農超對接、電商交易以及參加各類展銷會。推動、支持我省農民合作社示范社開展閩臺農業產業對接與交流、國際農業合作與交流。(省農業農村廳、文旅廳、市場監管局、林業局、海洋漁業局、供銷社、商務廳、交通運輸廳、臺港澳辦等負責)

  (十二)拓寬服務領域。鼓勵農民合作社延伸產業鏈條,為成員統一采購和供應農業生產資料,統一開展技術指導和培訓,統一提供農機作業服務,統一加工、運輸、貯藏,統一品牌、銷售價格、出售農產品等。支持農民合作社開展糧食和特色經濟作物等農業生產托管。允許農民合作社在本社成員之間開展信用合作和資金互助,禁止吸收公眾存款或者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發揮供銷合作社綜合服務平臺作用,采取牽頭指導、行業服務、業務連接、項目扶持、產權聯結等方式,積極領辦創辦農民合作社和農民合作社聯合社。(省農業農村廳、財政廳、林業局、海洋漁業局、供銷社、福建銀保監局等負責)

  (十三)強化項目扶持。將重點縣的農民合作社、縣級及以上農民合作社示范社、農民合作社聯合社等作為各級財政項目支持重點。鼓勵農民合作社參與實施農村土地整治、高標準農田建設、農技推廣、農業社會化服務、現代農業產業園等涉農項目,各類小型項目可以安排農民合作社作為建設管護主體。落實農民合作社有關稅收優惠政策,中小型先進適用農機具、倉儲烘干設備等購置補貼向合作社傾斜。支持合作社發展設施農業,統籌推廣應用水肥一體化、避雨栽培等設施。對農民合作社申請并獲得福建省名牌農產品等給予適當獎勵。(省財政廳、農業農村廳、稅務局等負責)

  (十四)加大金融支持。用好用足支農和扶貧再貸款政策、農戶生產性貸款擔保機構風險補償政策,積極破解農民合作社貸款難和擔保難問題。大力推廣快農貸、福田貸、福林貸、福漁貸等特色信貸產品,引導金融機構增加農民合作社信貸投放。探索構建農民合作社信用評價體系,將有信貸需求的合作社納入授信評定范圍,對征信良好需要續貸的合作社在符合授信條件的前提下優先辦理相關手續;對縣級以上合作社示范社,可適當提高信用資質評級檔次,給予優先貸款、利率優惠、額度放寬、手續簡化。積極增加農業保險品種,逐步擴大設施大棚以及棚內栽培農作物、養殖畜禽保險范圍,穩步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探索開展價格保險、天氣指數保險試點。鼓勵相關保險機構完善理賠程序,為農民合作社提供承保、查勘定損、理賠等專業化服務。(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銀保監局,省財政廳、農業農村廳、林業局、海洋漁業局、氣象局等負責)

  (十五)落實用地用電支持措施。農民合作社從事設施農業,其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生產性配套輔助設施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在下達建設項目用地計劃指標中,優先支持農民合作社用地需求,對農村建設用地、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和新產業新業態用地,按不低于一般建設項目用地計劃10%安排。鼓勵支持農民合作社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依法依規盤活現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發展產業。充分利用舊村復墾與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積極支持有利于農民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的農村基礎設施及公共設施建設。落實農民合作社從事種植、養殖以及農產品初加工用電執行農業生產電價政策。(省自然資源廳、農業農村廳、發改委、電力公司等負責)

  (十六)優化人才培養。實施新型職業農民素質提升工程,采取免學費、免雜費、免書本費、免考試費以及給予一定生活補助的“四免一補”政策,每年選送一批農民合作社帶頭人參加三年非全日制涉農高等職業教育。省、市、縣分級建立農民合作社帶頭人人才庫,每年培訓一批合作社領頭人和骨干成員。持續開展“千人帶千社”活動,每年選派1000名具有中級職稱以上的農業專家或科技特派員掛鉤幫扶合作社。鼓勵支持各類鄉村人才領辦創辦農民合作社,將農民合作社列入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大學生村官計劃服務崗位的拓展范圍。大中專畢業生以資金入股、技術參股等方式加入農民合作社的,可按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到農民合作社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按規定享受就業培訓、繼續教育、項目申報、成果審定等政策,符合條件的可優先評聘相應專業技術資格。支持省內高校設立農民合作社相關專業或設置專門課程,與農民合作社開展技術合作、建立試驗示范基地。推動我省農民合作社示范社與臺灣農業產銷組織開展農業人才對接與交流。(省教育廳、人社廳、農業農村廳、稅務局、臺港澳辦,團省委等負責。)

  四、強化組織保障

  (十七)完善工作機制。健全省級農民合作社發展聯席會議工作機制,省農業農村廳牽頭,各成員單位各司其職、密切協作,形成合力。各市、縣(區)政府要把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提升作為重要工作任務,建立健全農業農村部門牽頭的農民合作社工作綜合協調機制,統籌指導、協調、推動農民合作社建設和發展。(省促進農民合作社發展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負責)

  (十八)健全服務隊伍。建立一支懂政策、重實踐、講奉獻的農民合作社輔導員隊伍,采取購買服務等方式,以縣級為單位聘請若干個輔導員,扶持指導農民合作社生產經營管理。合作社輔導員應當遵循“引導不強迫、支持不包辦、服務不干預”的工作原則,對農民合作社建設與發展提供業務指導、政策咨詢、財務會計輔導和產品市場開拓、項目申報等服務。(省農業農村廳等負責)

  (十九)強化輿論宣傳。持續開展法律法規和各類扶持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督導調研,推動修訂《福建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綜合運用廣播電視、報紙、墻報、入社走訪、召開政策宣講會等多種形式,編寫通俗易懂的宣傳材料,大力開展農民合作社相關法律法規教育宣傳,為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發展營造良好輿論環境。(省促進農民合作社發展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省委宣傳部、省司法廳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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