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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南通市市區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0-01-08

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市區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服務人員行為,保障房地產經紀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現將《南通市市區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南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9年12月31日

  南通市市區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服務人員的行為,強化誠信經營和公平競爭意識,保障房地產經紀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住建部《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住建部、發改委和人社部第8號)、《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住建部等部門《關于加強房地產中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建房〔2016〕16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房地產經紀服務活動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服務人員,其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發布和使用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服務人員在從事房地產經紀服務活動中反映其信用狀況的各項信息。

  第四條 南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是市區房地產經紀機構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市區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服務人員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建立統一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并具體實施市區(不含通州區)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服務人員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通州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服務人員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服務人員信用信息的管理,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維護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守機構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

  第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構成。經紀服務人員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構成。

  第七條 經紀機構基本信息根據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基本要素構成。房地產經紀機構申報基本信息時,應包括: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基本信息;

  (二)房地產經紀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錄入分支機構的基本信息;

  (三)本房地產經紀機構、分支機構經紀服務人員的個人基本信息。

  第八條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或其經紀服務人員在從事房地產經紀服務活動中獲得各類獎勵、表彰以及對社會的貢獻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房地產經紀機構獲得的各級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門、權威機構表彰、認定,社會信用評價機構相關信用等級認定、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職務擔任等情況;經紀服務人員獲得各級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門、權威機構表彰,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職務擔任等情況。

  第九條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服務人員在從事房地產經紀服務活動中,發生的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違反行業執業行為規范,妨礙或干擾監督管理等行為,受到行政主管部門查實或處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在信息管理、收費管理、人員管理、合同管理、經紀服務、重大失信行為和其他行為管理等方面的不良行為記錄。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服務人員信息管理是指建立市區房地產經紀機構、分支機構及其經紀服務人員(包含經紀執業和從業人員)的基本信息庫,并進行動態管理。

  市區行政區域范圍內依法設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分支機構及其經紀服務人員均應在管理平臺中進行信息登記,其中經紀服務人員應為該房地產經紀機構、分支機構的實際在職人員,并進行實名信息登記。

  第十一條 信息采集的來源有以下幾種: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自行向主管部門申報其基本信息、良好信息;

  (二)主管部門在日常管理中收集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服務人員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

  (三)其他相關部門提供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服務人員的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

  (四)社會公眾向主管部門反映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服務人員的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

  (五)其他來源。

  第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自行將其基本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錄入系統,主管部門進行查實確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服務人員不良信用信息由主管部門查實后錄入系統。

  第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形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及時對基本信息進行信息更新: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分支機構發生分立、合并、注銷、吊銷等情況的;

  (二)房地產經紀服務人員發生變動或人員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

  房地產經紀機構、分支機構及其經紀服務人員信息上傳和更新的全面性、準確性、及時性同時納入信用管理。

  第十四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分支機構及其經紀服務人員的基本信息,除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在系統中對外公示,社會公眾可通過系統進行查詢。

  第四章 信用信息評價

  第十五條 市住建局根據信用分值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實行信用等級評價制度。已完成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可獲得相應初始分,初始分加上基本信用信息指標得出的分值作為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基本分,在基本分的基礎上,按照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指標加分或減分產生最后得分,確定信用等級。

  經紀服務人員不實行信用等級評價制。人員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記入人員信用檔案保存并公示。

  第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等級分為A級(信用優秀)、B級(信用合格)、C級(失信警告)、D級(失信)四個等級。

  A級得分應大于等于95分;B級得分應大于等于85分小于95分;C級得分應大于等于70分小于85分;低于70分為D級,列入失信機構名單。

  第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信息的記分按照《南通市市區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評價標準》(試行)進行。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評價周期為1年,周期內信用分數實行動態管理,記分周期期滿,重新評定信用等級。等級評定分值根據基本分和評定周期內累計的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分值總和計算。新入網房地產經紀機構自入網起,開始信用記分管理,信用等級于下一評價周期根據基本分和累計信用分數得出。

  房地產經紀機構的一個信用評價周期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入網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第一個信用評價周期為入網日至第二年12月31日,之后按照正常信用周期計算。

  第十八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等級情況及經核定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服務人員良好和不良行為信用信息,通過市住建局門戶網站、南通市房地產經紀與信用管理服務平臺等相關媒介向社會公布。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服務人員信用記錄作為歷史數據永久保存在信用檔案中,信用信息在網上公示1年。

  第十九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服務人員對本機構信用等級或信用信息記錄存有異議的,可在該信用信息被評價或錄入管理平臺后30日內向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書面申訴材料60日內進行查證處理,并作出書面答復。

  第五章 信用信息引用

  第二十條 主管部門對信用等級被評為A級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給予相應獎勵:

  (一)為獲得A級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授牌;

  (二)在交易中心大廳公示A級房地產經紀機構名單;

  (三)在各類評比表彰中,予以優先推薦;

  (四)通過媒體、網站等各類媒介向公眾推介;

  (五)其他獎勵。

  第二十一條 經評定為C級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主管部門應給予警示,列入重點監管機構。評定為D級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列入失信機構名單并予以公示,同時約談房地產經紀機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限期整改,視情況凍結該機構網簽資格。

  存在違規、違法等重大失信行為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在現有等級評定結果的基礎上降一個等級,主管部門視情況責令其限期整改或凍結、取消其網簽資格。同時,進行行業通報、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辦等公共信用平臺推送信息。

  房地產經紀機構重大失信行為包含:

  (一)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的;

  (二)在提供居間服務時賺取差價或者侵占、挪用房屋交易資金的;

  (三)為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樓盤提供代理服務,進行虛假宣傳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或對取得預售許可的樓盤,協助開發商捂盤惜售、未一次性公開房源和銷售價格、參與售賣選房號的;

  (四)違規違法開展代理服務,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等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的;

  (五)在提供居間服務時,未對服務收費標準明碼標價產生糾紛;

  (六)違規為購房人提供首付貸,或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未向委托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情況,并未經委托人同意的;

  (七)在一個評價周期內出現違法違規行為被舉報或投訴,經查實或管理部門在調查處理時房地產經紀機構不予配合調查取證的;

  (八)提供偽造、假冒、涂改證件、票據、印章、法律文書等虛假材料的,或偽造服務對象簽字的;

  (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人員因提供的居間服務違法而受到刑事處罰的;

  (十)其他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人員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二條 在一個評價周期內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要求申報評價材料參與信用評價,該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等級以C級等次公示,且下一個評價周期初始分降5分。連續2個評價周期未參加評價的,列入異常機構名錄,凍結網上簽約資格。

  被列入C級(含C級)以下等次房地產經紀機構,主管部門應列為重點監管機構,禁止其從事商品房營銷策劃、銷售代理和電商服務。

  第二十三條 不良信用記錄累計超過2次或存在重大失信行為的經紀服務人員,列入失信人員名單并在網上通報和公示,并取消持證經紀服務人員存量房買賣網上簽約資格。各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聘用被列入失信人員名單的經紀服務人員從事房地產經紀服務,限制從業2年,其期限從公示日起算。

  人員重大失信行為主要包括:

  (一)為法律、法規、規章明令禁止交易的房地產提供經紀服務的;

  (二)房產交易中提供虛假材料或為提供虛假材料提供便利經查實的;

  (三)因提供的居間服務違法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確保錄入房地產經紀機構、分支機構及其經紀服務人員基本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主管部門應及時審核房地產經紀機構上傳的基本信息和良好信息,定期收集經查實的不良信息并錄入系統。

  第二十五條 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房地產經紀與信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試行。本辦法由市住建局負責解釋。

  附:

  南通市市區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管理辦法(試行).pdf

  南通市市區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評價標準(試行)[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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