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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廳??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等12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2019-12-16

四川省民政廳??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等12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川民發〔2019〕99號 

  各市(州)民政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財政局、醫保局、團市(州)委、市(州)婦聯、市(州)殘聯:

  為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動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要求,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根據民政部等12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民發〔2019〕62號),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保障對象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是指父母雙方均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情形之一的兒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情形之一的兒童。

  以上重殘是指一級二級殘疾或三級四級精神、智力殘疾,申請時應持有關部門或組織發放的有效證件;重病由各地根據當地大病、地方病等實際情況確定;失聯是指失去聯系且未履行監護撫養責任6個月以上。失聯時間以向公安機關報告時起算,滿6個月后,由公安部門出具查找無果的書面材料;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或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個月以上,由人民法院、公安部門或司法行政部門出具相關材料;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蹤。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蹤由人民法院依法審查利害關系人申請,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自然人作出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的民事判決書。

  二、工作流程

  (一)申請。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人或受監護人委托的近親屬可向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救助申請。情況特殊的,可由兒童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時如實填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申請表》(附件),并提交以下父母雙方或其中一方的相關材料:

  1.屬重殘的,提供殘聯部門頒發的《殘疾人證》。

  2.屬重病的,提供縣級及以上醫療衛生單位出具的病歷、診斷證明或出院證明。

  3.屬服刑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4.屬被強制戒毒的,提供縣級及以上公安或司法行政部門出具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

  5.屬死亡的,提供《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注銷戶口證明。

  6.屬失蹤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民事判決書。

  7.屬失聯的,提供當地公安機關查尋無果的信息材料。

  (二)查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后,應當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保障情形進行查驗。查驗一般采取部門信息比對的方式進行。因檔案管理、數據缺失等原因不能通過部門信息比對核實的,可請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申請人協助提供必要補充材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查驗結論。對符合條件的,連同申報材料一并報縣級民政部門。對有異議的,可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等方式再次進行核實后回復申請人。為保護兒童隱私,不宜設置公示環節。

  (三)確認。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在自收到申報材料及查驗結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確認。符合保障條件的,從確認的次月起納入保障范圍,同時將有關信息錄入“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當事人。

  (四)終止。具有以下情形的,縣級民政部門應當終止其保障資格,并在“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中作減員處理。

  1.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死亡的(享受基本生活費補貼的,從其死亡的次月停止發放);

  2.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年滿18周歲的(享受基本生活費補貼的,從其年滿18周歲的次月停止發放。繼續在校就讀的參照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相關規定執行);

  3.失聯、失蹤父母出現的;

  4.父母服刑、戒毒期滿,恢復人身自由等情形的;

  5.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6.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戶籍遷出本轄區的(享受基本生活費補貼的,遷出地縣級民政部門從次月停止發放,出具身份認定材料后轉為遷入地縣級民政部門發放,并做好檔案和信息系統的相關銜接工作);

  7.其他不再符合規定保障情形的。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人或受委托的親屬、村(居)民委員會對上述終止情形應當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須及時報告縣級民政部門。縣級民政部門應主動加強動態管理,發現應當取消的情形后,經查證屬實后終止保障資格。

  三、保障內容

  (一)落實基本生活保障。對生活困難家庭和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應給予基本生活補貼。生活困難家庭是指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下同)。各地按照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標準和發放方式發放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省級財政比照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測算方法,通過困難群眾救助補助經費渠道對生活困難家庭中的和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給予適當補助。已獲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金或者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且未達到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補貼標準的進行補差發放,其他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按照補貼標準全額發放。已全額領取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的兒童家庭,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養時,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不計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供養待遇之后根據人均救助水平進行重新計算,補差發放。已全額領取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補貼的殘疾兒童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

  (二)加強醫療康復保障。對符合條件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按規定實施城鄉醫療救助,分類落實資助參保政策。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有效銜接,實施綜合保障,減輕費用負擔。對生活困難家庭的重病、重殘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對納入特困救助供養范圍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給予全額資助。符合條件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可同時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和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等相關政策。

  (三)落實教育資助政策。將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參照孤兒保障政策納入教育資助范圍,優先納入國家資助政策體系和教育幫扶體系,落實助學金、學費減免政策。對于殘疾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通過特殊教育學校就讀、普通學校就讀、兒童福利機構特教班就讀、送教上門等多種方式落實教育保障。為符合條件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在義務教育階段“三免”基礎上,提供生活補助,并列為享受免住宿費的優先對象;在高中階段(含普通高中及中職學校)按規定免除學費,提供國家助學金。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成年后仍在校就讀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相應政策。

  (四)督促落實監護責任。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等部門應當依法打擊故意或者惡意不履行監護職責等各類侵害兒童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根據情節輕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4〕24號)規定情形的,應當依法撤銷監護人監護資格。對有能力履行撫養義務而拒不撫養的父母,民政部門可依法追索撫養費。對于父母沒有監護能力且無其他監護人的兒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民政部門應當加強送養工作指導,創建信息對接渠道,在充分尊重被送養兒童和送養人意愿的前提下,鼓勵支持有收養意愿的國內家庭依法收養。加大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力度,及時幫助兒童尋親返家,教育、督促其父母及其他監護人履行撫養義務,并將其納入重點關愛對象,當地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每季度應當至少組織一次回訪,防止其再次外出流浪。

  (五)優化關愛服務機制。完善法律援助機制,加強對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法律援助工作。維護殘疾兒童權益,大力推進殘疾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康復、教育服務,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務能力。充分發揮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康復和特教服務機構等服務平臺作用,提供政策咨詢、康復、特教、養護和臨時照料等關愛服務支持。加強家庭探訪,協助提供監護指導、返校復學、落實戶籍等關愛服務。加強精神關愛,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發揮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的社會動員優勢,引入專業社會組織和青少年事務社工,提供心理咨詢、心理疏導、情感撫慰等專業服務,培養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完善救助保護機制,落實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和監護干預的保護措施,不斷提升關愛服務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充分認識推進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作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務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和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時研究解決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結合工作實際明確職責分工,細化業務流程,落實工作責任,健全工作機制,確保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順利推進。

  (二)明確部門職責。民政部門履行主管部門職責,做好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資格確認、生活補貼發放、兜底監護、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對認定過程中處境危急的兒童,應當實施臨時救助和監護照料;人民法院對申請宣告兒童父母失蹤、死亡及撤銷父母監護權等案件,應當設立綠色通道,及時將法律文書抄送兒童戶籍地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現信息實時共享;人民檢察院依法懲處遺棄、虐待等侵害兒童合法權益的犯罪行為,對涉及兒童權益的民事訴訟活動進行監督,必要時支持起訴維護兒童合法權益,對相關部門不履行職責及時提出檢察建議并督促落實;公安機關應當加大對失聯父母的查尋力度,對登記受理超過6個月仍下落不明的,通過信息共享、書面函復等途徑,向民政部門或相關當事人提供信息查詢服務。對實施家庭暴力、遺棄、虐待、暴力傷害等嚴重侵害兒童的案件,要及時介入依法打擊,特別是對故意不履行監護責任的監護人要嚴厲打擊。配合民政部門深入開展追索撫養費、兒童關愛等事宜;教育部門要做好控輟保學工作;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大兒童方面的普法工作,加大對兒童案件的法律援助力度;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資金保障,支持做好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等兒童關愛保護相關工作;醫療保障部門要按規定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分類落實資助參保政策;共青團應當充分動員青年社會組織和青少年事務社工,依托現行實施的關愛保護項目,指導少先隊組織,依托基層青少年服務陣地,配合提供各類關愛和志愿服務;婦聯組織應當發揮村(居)婦聯主席和婦聯執委作用,完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發揮縣級以上婦女兒童活動中心作用,提供家庭教育指導、關愛幫扶及權益維護等服務;殘聯要協調相關部門做好殘疾兒童等級確定和殘疾兒童醫療康復工作;公安、司法、刑罰執行機關在辦案中發現涉案人員子女或者涉案兒童屬于或者可能屬于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應當及時通報其所在地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公安、司法、醫療保障、殘聯等部門和組織應當加強工作銜接和信息共享,為開展查驗工作提供支持。

  (三)強化監督管理。健全信用評價和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將存在惡意棄養情形或者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保障資金、物資或服務的父母及其他監護人失信行為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失信聯合懲戒。對監護人惡意逃避撫養責任,民政部門發現后要及時報案并對發放金額進行追索。對于監護人有能力支配保障金的,補貼發放至其監護人,并由監護人管理和使用。監護人沒有能力支配的,補貼發放至兒童實際撫養人或撫養機構,并明確其對兒童的撫養義務。財政、民政部門要加強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績效,防止發生擠占、挪用、冒領、套取等違法違規現象,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各地要按照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切實加強與相關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等制度有效銜接,科學界定保障對象,落實保障標準,做到應保盡保、不漏一人。

  (四)加強政策宣傳。各地要充分利用傳統媒體和新型媒體,大力開展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政策宣傳,倡導正確的政策導向,使社會各界廣泛了解黨和政府的愛民之心、惠民之舉,確保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及其監護人準確知曉保障對象范圍、補助標準和申請程序。動員引導社會力量關心和支持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幫扶救助工作,為兒童及其家庭提供多樣化、個性化服務,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關愛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健康成長的良好氛圍。

  本文件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申請表(略)

  四川省民政廳??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檢察院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四川省教育廳??四川省公安廳

  四川省司法廳??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醫療保障局

  共青團四川省委??四川省婦女聯合會??四川省殘疾人聯合會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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