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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水利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省級水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9-11-28

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水利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省級水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財規〔2019〕8號

  各設區市、縣(市、區)財政局、水利(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江蘇省省級水利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省財政廳、省水利廳制定了《江蘇省省級水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省級水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水利廳

  2019年9月27日

  附件

  江蘇省省級水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江蘇省省級水利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水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9〕54號)《江蘇省省對市縣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蘇財規〔2016〕2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江蘇省省級水利發展資金(以下簡稱“水利發展資金”)指由省財政設立,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用于支持我省農村水利建設與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河湖管理、水資源節約管理與保護、河湖采砂及水行政執法管理等方面的資金。水利發展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中央財政下達的水利發展資金與省級水利發展資金統籌安排使用,除中央財政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水利發展資金政策實施期限至2024年,到期前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在編制年度預算前或預算執行中,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根據政策實施情況和工作需要,開展相關評估工作,根據評估結果完善資金管理政策。

  第四條 水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堅持“科學規范,公開透明,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績效優先,強化監督”的原則。水利發展資金支持的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總體建設方案或年度實施方案組織實施,并符合國家、省及水利行業的有關技術標準。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財政廳、省水利廳按照各自職能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協同做好水利發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省財政廳職責:負責編制水利發展資金預算;會同省水利廳制訂資金管理辦法;對省水利廳提交的資金分配建議計劃審核后下達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負責績效管理總體工作,復核省水利廳設定的績效目標,復核績效自評和績效評價結果,確定績效評價結果運用方式;指導市縣加強資金管理;依法依規公開專項資金相關信息等。

  (二)省水利廳職責:負責水利發展資金支持的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的編制和審核;參與制訂資金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會同省財政廳制訂發布項目實施指導意見(或實施方案);提出資金分配及任務清單建議方案;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數據統計和階段性工作總結;負責績效管理具體工作,確定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自評和績效評價工作,提出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建議;監督和指導市縣做好項目和資金管理;依法依規公開專項資金和項目相關信息等。

  第六條 省以下財政部門、水利部門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的職責,由各地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參照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的分工,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具體落實資金和任務清單分解下達、資金使用管理、項目實施管理、績效管理、監督等監管工作。

  第三章 資金使用范圍

  第七條 水利發展資金用于以下范圍:

  (一)農村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用于農村水利工程設施的維修養護及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等。

  (二)中型灌區節水改造,用于中型灌區建設和節水改造等。

  (三)農村河道疏浚整治,用于農村河道疏浚整治工程、農村生態河道建設、農村河道長效管護等。

  (四)農村飲水安全(農村供水),用于農村飲水安全(農村供水)工程建設。

  (五)水土保持,用于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水土保持預防保護、生態修復、監測監管等。

  (六)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用于列入省級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名錄的水利工程(不含堤防)、水庫工程及工程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白蟻防治、水土保持、安全鑒定、劃界確權、檢測監測、動力及材料消耗、小型水庫管護等;省水文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水庫管理與保護;小型水庫除險加固等。

  (七)河湖管理與保護,用于流域性河道和省管湖泊的管控、監測評估、規劃編制等;省管湖泊網格化管理;省級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名錄中的堤防工程維修養護;生態河湖保護與修復、洪澤湖等重點湖泊治理保護獎補;省骨干河道管護獎補及河湖長制建設等。

  (八)水資源節約、管理與保護,用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節約用水、水資源保護、水生態文明建設(含水系連通項目)、水資源監測等。

  (九)河湖采砂及水行政執法管理。主要用于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洪澤湖、駱馬湖、中運河等水域禁采和全省水行政執法。

  (十)根據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年度預算下達的中小河流治理及重點縣綜合整治、小型水庫建設及除險加固、中型灌區節水改造、水土保持工程建設、河湖水系連通、水資源節約與保護、水利工程設施維修養護等任務清單確定的建設內容,省級水利發展資金統籌投入。

  第八條 水利發展資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觀、財政補助單位人員經費和運轉經費、交通工具和辦公設備購置等與項目建設和維修養護無關的經營性支出以及樓堂館所建設支出。

  縣級可按照從嚴從緊的原則,在符合相關定額和預算管理規定的范圍內,從省以上水利發展資金中按照不超過3%的比例據實列支勘測設計、工程監理、工程招標、工程審計驗收等費用,不足部分從市縣資金中列支。省、市本級直接實施的項目可參照上述標準相應在省、市水利發展資金中列支有關費用。

  水利發展資金不得與省級以上基建投資重復安排,但按照涉農資金統籌整合有關規定執行的除外。

  第九條 水利發展資金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根據國家、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水利中長期發展目標,國家宏觀調控總體要求和跨年度預算平衡需要,編制水利發展資金三年滾動規劃和年度預算。

  第十條 省水利廳匯總編制完成的以水利發展資金為主要資金渠道的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應商財政廳同意后印發實施。市縣水利部門在編制本地區水利發展資金相關規劃和實施方案時,應充分征求市縣同級財政部門意見。

  第十一條 水利發展資金采取“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方式。省水利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專項資金應當保障的政策內容設立任務清單。任務清單主要包括水利發展資金支持的年度重點工作任務、支出方向、具體任務指標等。其中,國家及省委省政府明確要求的涉及民生的事項、重大規劃任務、新設試點任務等為約束性任務,其他任務為指導性任務。約束性任務可明確資金額度。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依據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等分解下達預算,在優先保證完成中央和省級下達的約束性任務的基礎上,允許設區市、縣(市)級政府根據本地區情況,統籌安排各支出方向的預算額度。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水利部門按照《省政府關于探索建立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8〕138號)以及財政廳涉農資金統籌整合使用有關規定,加強水利發展資金統籌整合。

  第四章 資金分配方式

  第十三條 水利發展資金采取因素法或項目法分配,以因素法分配為主。實行項目法分配的,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逐步過渡到因素法分配。加強資金分配與任務清單的銜接匹配,確保資金投入與任務相統一。

  (一)農村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等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為耕地面積、灌溉面積、糧食產量、年度工作目標任務清單等。

  (二)中型灌區節水改造采用項目法分配,為列入國家中型灌區節水改造規劃中的項目。

  (三)農村河道疏浚整治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為農村河道疏浚整治及生態河道建設規劃、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各地疏浚整治綜合土方量等。

  (四)農村飲水安全(農村供水)采用因素法分配。省級按照“先建先補、不建不補、獎勵先進”的原則,對考核合格的農村飲水安全(農村供水)工程給予適當獎補。

  (五)水土保持采用項目法和因素法分配。水土流失綜合治理采用項目法分配。其他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為水土保持補償費收繳情況、年度工作任務及完成情況等。

  (六)水利工程維修養護采用因素法和項目法分配。水利工程和水文設施設備維修項目采用項目法分配。水庫安全鑒定和小型水庫除險加固按照“先建后補、以獎代補”的原則,對按照規定完成工作任務的給予獎補。其他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為工程設施數量、類型、資產價值、年度工作任務及完成情況等。

  (七)河湖管理與保護采用因素法和項目法分配。流域性河道和省管湖泊的管控、監測評估、規劃編制,省級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名錄中的堤防工程維修采用項目法分配。其他按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為河湖面積、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及河湖管理保護成效等。骨干河道管護獎補分配因素法為河道長度、年度工作任務及河湖長制推進成效等。

  (八)水資源節約管理與保護采用因素法或項目法分配。水系連通采用項目法分配。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獎補按《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制度賦分細則》考核結果執行。其他按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為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及完成情況,實行“以獎代補”。

  (九)河湖采砂及水行政執法管理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為年度采砂管理、水域禁采、水行政執法工作任務及完成情況等。

  第十四條 對采用因素法分配的水利發展資金,由省水利廳根據上述分配因素,結合績效評價結果提出資金分配建議,與省財政廳會商后確定分配方案。具體分配額度按照目標任務、績效因素、政策傾斜進行測算切塊下達。

  (一)目標任務。以國家、省委、省政府、省水利廳確定的水利發展目標任務為依據,按照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明確的任務量等情況,選擇具體因素和權重進行測算。

  (二)績效因素。以相關專項工作考核、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結果為依據,選擇具體因素和權重進行測算。

  (三)政策傾斜。以各地經濟發展狀況、水利發展現狀、耕地面積、人口數量、水旱災害、財力水平等為依據,適當向困難地區或重點區域傾斜,選擇具體因素和權重進行測算。

  第十五條 對采用項目法分配的水利發展資金,市縣項目由市縣水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申報,省級項目由省級相關單位申報。省水利廳組織評審后,根據評審意見提出資金分配建議,與省財政廳會商后確定分配方案。市縣水利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采取競爭立項等方式、建立健全項目庫,及時將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同時,督促項目單位提前做好項目前期工作,加快項目實施和預算執行進度。

  第五章 執行管理

  第十六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省級資金應當在省人大批準預算后60日內正式下達。由省水利廳在水利發展資金預算批準后,制定項目實施指導意見(或實施方案),提出資金分配因素和資金分配建議計劃,報省財政廳審核后,資金直接下達市縣財政部門或項目實施單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水利發展資金,原則上實行資金和任務清單同步下達。

  省級財政采取提前下達預算的方式,每年年底前將下一年度省以上水利發展資金預計數按一定比例提前下達至各有關市縣財政部門。

  項目資金可采取定額補助、以獎代補、獎補結合、先建后補等方式。各市縣財政部門可根據項目實施進度情況,采取預撥部分資金、項目驗收合格后撥付尾款的方式,或采取項目資金報賬制,具體方式由市縣根據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和本地實際自行確定。

  第十七條 對實行備案管理的水利發展資金項目,各市縣水利部門、財政部門、省級單位在省下達的專項資金額度內,根據本辦法或項目實施管理指導意見要求,提出資金具體分配方案,原則上應當在接到專項資金30日內將項目資金和任務分解下達或落實到位,同時將資金分配結果及時報送省水利廳、省財政廳備案。各市縣財政部門依據項目實施方案和項目執行進度撥付資金。

  第十八條 水利發展資金中所涉及的工程建設類項目參照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程序執行,水利工程維修養護類項目執行《省級水利工程維修養護項目管理卡》制度。屬于政府采購、招投標管理范圍的,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規定。

  第十九條 對市縣的補助資金通過財政轉移支付下達,各市縣應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和各類項目管理的要求,及時撥付給項目實施單位;省直管理單位的補助資金,通過省級國庫集中支付系統下達。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單位要加強資金核算和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資金。未經批準,不得變更項目實施內容或者調整預算。在項目執行期限內,項目實施單位提出變更申請的,由負責項目初步設計(實施方案)批復的水利、財政部門審批。未經批準變更項目,涉及的項目資金一律收回財政。

  第二十一條 結轉結余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其他有關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屬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水利發展資金鼓勵采取先建后補、以獎代補、民辦公助等方式,加大對農戶、村組集體、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實施項目的支持力度;鼓勵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開展項目建設,創新項目投資運營機制;遵循“先建機制、后建工程”原則,堅持建管并重,支持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和水利工程建管體制機制改革創新。

  第六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根據省財政專項資金績效管理有關規定,市縣財政、水利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要建立績效管理制度,將項目立項、建設的組織管理、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投入、資金整合、資金使用和監管、管護機制、項目建成后使用情況以及發揮的成效等納入績效管理范圍,做好項目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編制、目標執行監控和項目完成后的績效評價。具體績效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績效評價結果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公開發布或公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二十四條 省財政廳、省水利廳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水利發展資金預算分配安排、年度預算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水利發展資金的使用管理要公開透明。全省各級財政部門、水利部門應加強水利發展資金的監督。分配、管理、使用水利發展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對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實。

  第二十六條 縣級水利、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情況統計報告制度。

  第二十七條 水利發展資金申報、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虛作假或擠占、挪用、滯留資金等財政違法行為的,對相關單位及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及《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各級財政、水利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水利發展資金分配、項目安排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以及《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江蘇省省級水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17〕4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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