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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山市加強和規范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印發

2019-11-21

四川省樂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樂山市中心支行關于印發《樂山市加強和規范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川發改信用規〔2019〕239號

  市級相關部門,各區、市、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各市、縣、自治縣支行:

  現將《樂山市加強和規范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樂山市加強和規范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樂山市加強和規范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建立健全我市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以下簡稱“紅黑名單”)制度,規范完善各行業信用,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和規范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財金規〔2017〕1798號)、《四川省發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關于印發四川省加強和規范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發改信用規〔2019〕239號)等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系列工作部署,建立健全樂山市“紅黑名單”管理與應用制度,規范各領域“紅黑名單”的認定、發布、獎懲、修復和退出,依法依規運用信用激勵和約束手段,構建政府、社會、行業共同參與的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促進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維護市場正常秩序,全面提高全社會誠信意識,營造“守信者處處受益、失信者寸步難行”的誠信社會環境。

  二、基本原則

  (一)褒揚誠信,懲戒失信。充分運用信用激勵和約束手段,加大對誠信主體激勵和嚴重失信主體懲戒力度,讓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輿論引導機制。

  (二)部門主導,社會共治。充分發揮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誠信“紅黑名單”管理中的組織、引導和推動作用。鼓勵調動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共同推進,形成聯合獎懲合力。

  (三)保護權益,鼓勵修復。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科學界定守信和失信行為,依法審慎認定誠信“紅黑名單”。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信息異議處理機制等,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四)突出重點,統籌推進。堅持問題導向,圍繞當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對經濟社會發展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重點領域失信問題,開展行業誠信“紅黑名單”認定工作。鼓勵各有關部門創新示范,逐步將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推廣到經濟社會各領域。

  三、主要內容

  (一)名單定義

  本方案所稱信用主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1.紅名單:是守信聯合激勵對象,指因誠實守信行為而受到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表彰、獎勵和扶持的信用主體,被有關部門實施信用分類分組監管確定信用等級良好的信用主體,以及受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業協會商會等非營利組織表彰、獎勵和扶持,并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核認定的信用主體。

  2.黑名單:是失信聯合懲戒對象,指存在嚴重損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和逃避執行、拒不履行國防義務等行為,并被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認定為嚴重失信,進行嚴重行政處罰或被有關部門實施信用分類分級監管確定為信用等級低下的信用主體以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管理秩序被予以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的信用主體。

  3.失信重點關注名單(以下簡稱“灰名單”):認定部門(單位)可把在本部門(單位)重點領域發生單次較重失信行為或發生多次輕微失信行為,但尚未達到黑名單認定標準的信用主體,或被相關部門列入異常名錄的信用主體列入灰名單。灰名單的信用主體在信用修復有效期內發生較重失信行為,應按黑名單認定標準,及時轉入黑名單。

  4.大數據警示名單:指尚未達到嚴重失信行為認定標準,但應值得警示的信用主體。依托省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和三個社會信用信息資源庫(企業、自然人、社會組織)開展大數據分析,將在3個以上不同重點領域被列入灰名單的信用主體轉入大數據警示名單,對名單主體實行事前告知,并通過省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向政府部門發出預警。

  (二)“紅黑名單”管理職責

  樂山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信用辦”)負責統籌、指導和監督全市“紅黑名單”的認定、發布、獎懲、修復、退出等工作。各縣(市、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負責統籌、指導、監督本區域“紅黑名單”相關工作。各行業主管部門(單位)負責建立完善符合行業特點的“紅黑名單”管理制度,同時負責本行業“紅黑名單”的公布、異議處理、修復、退出等工作。樂山市社會信用信息平臺支撐單位負責完善“信用中國(四川樂山)”網站和市級社會信用信息平臺,為我市“紅黑名單”管理提供技術支撐。

  (三)“紅黑名單”的認定標準及依據

  各行業領域的“紅黑名單”認定原則上實行全國統一標準,在未出臺全國統一標準的行業領域,市級“紅黑名單”認定部門可根據省級有關部門制定的地方標準執行。“紅黑名單”的認定依據主要包括:一是國家各部委出臺的聯合獎懲備忘錄規定的聯合獎懲對象;二是公共管理和服務中反映信用主體基本情況的登記類信息;三是認定部門(單位)依法依規認定并公開發布信用主體的榮譽信息或不良評價信息;四是刑事處罰、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檢查、行政征收、行政獎勵、行政給付等行政行為中反映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信息;五是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判、行政處罰決定的信息;六是其他可作為“紅黑名單”認定依據的信息。鼓勵大數據企業、金融機構、新聞媒體、社會組織等各類單位和公民個人向認定部門(單位)提供信用主體的守信行為和失信行為信息,探索研究將其作為“紅黑名單”認定的重要參考。

  (四)“紅黑名單”的認定程序

  1.認定名單的部門(單位)。我市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授權承擔行政職能的人民團體可按照統一標準,認定相關領域“紅黑名單”。行業協會商會和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經國家有關部門授權,可按照統一標準,承擔認定相關領域“紅黑名單”的相關具體工作。

  2.紅名單的認定程序。認定部門(單位)根據認定標準生成初步名單,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系統(四川樂山)與各領域黑名單進行交叉比對,確保已被列入黑名單和灰名單的信用主體不被列入紅名單。篩查后形成的紅名單,通過認定部門(單位)門戶網站、“信用中國(四川樂山)”等渠道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認定部門(單位)認定為紅名單;公示有異議的,由認定部門(單位)核實。

  3.黑名單的認定程序。認定部門(單位)根據認定標準生成初步名單,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系統(四川樂山)與各領域紅名單進行交叉比對,若信用主體已被列入紅名單,則提請原認定部門(單位)將其從紅名單中刪除。篩查后形成的黑名單,通過認定部門(單位)門戶網站、“信用中國(四川樂山)”等渠道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認定部門(單位)認定為黑名單;公示有異議的,由認定部門(單位)核實。信用主體被認定為黑名單的,由認定部門(單位)實行事前告知。法律法規已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名單的共享與發布

  1.各認定部門(單位)應及時將紅黑灰名單相關信息按規范格式推送至市社會信用信息平臺以及三個社會信用信息資源庫。錄入信息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或自然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全球法人機構識別編碼(LEI碼)(或公民身份證號碼、港澳臺居民的公民社會信用代碼、外國籍人身份號碼)、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姓名及其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等;二是列入名單的事由,包括認定違法失信行為的事實、認定部門(單位)、認定依據、認定日期、有效期等;三是市場主體受到聯合獎懲、信用修復、退出名單的相關情況。

  2.依照依法公開、從嚴把關、保護權益原則,由認定部門(單位)通過其門戶網站、地方政府信用網站、“信用中國(四川樂山)”及其它媒體渠道向社會公開,并推送至“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眾發布“紅黑名單”,涉及企業的相關信息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推送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四川樂山),并向社會公示。灰名單信息共享至市社會信用信息平臺,有選擇地對外公開,認定部門(單位)應通過適當方式,向灰名單主體發出警示并提示有效期。

  3.“紅黑名單”信息的發布,應當客觀、準確、公正,保證發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發布時限與名單的有效期保持一致。對于涉及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發布前應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對涉及個人隱私的個人信用信息,可向省信用辦申請核查。對依法不能公開的名單信息,可通報當事人所在單位或其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依紀處理。

  4.依托市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和“信用中國(四川樂山)”建立市級聯合獎懲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聯合獎懲系統),強化聯合獎懲系統與市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各部門業務管理系統的對接和有效融合,建設覆蓋各地區各行業的聯合獎懲系統,實現聯合獎懲信息在樂山市范圍內交換共享、自動提醒、實時響應、多方應用、直接反饋等功能。

  5.各有關部門(單位)從聯合獎懲系統獲取聯合獎懲對象名單信息,開展聯合獎懲工作并定期反饋聯合獎懲實施情況。依法推進政府與公用事業單位、信用服務機構、金融機構、行業協會商會開展“紅黑名單”等信用信息交換共享。

  (六)聯合獎懲的實施

  1.我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依據國家相關領域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明確獎懲措施和實施方式、各類失信行為懲戒期限,按照《樂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樂山市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樂府辦發〔2017〕27號)的要求,建立發起、響應、反饋的聯動機制。

  2.市信用辦會同“紅黑名單”認定部門(單位)作為聯合獎懲的發起部門,應對列入“紅黑名單”的信用主體,依法依規發起聯合獎懲,按照《樂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樂山市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樂府辦發〔2017〕27號)進行聯合獎懲的認定與實施。樂山市社會信用信息平臺支撐單位負責將聯合獎懲對象名單推送至聯合獎懲實施部門,聯合獎懲實施部門負責對聯合獎懲對象主體采取相應的獎懲措施,并向市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反饋聯合獎懲成效,市平臺歸集整理獎懲成效并反饋給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3.積極創造條件,依法依規向各類社會組織、信用服務機構、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公共服務機構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開放“紅黑名單”數據庫信息。

  4.我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將“紅黑名單”信息嵌入本部門行政審批、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等信息系統和具體工作流程,帶頭查詢使用“紅黑名單”信息,及時歸集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典型案例,統計聯合獎懲情況并反饋至市社會信用信息平臺。

  5.鼓勵各類社會機構查詢使用“紅黑名單”,加強對黑名單主體的行業性、市場性、社會性約束和懲戒,對紅名單的主體建立“綠色通道”,優先提供服務便利,降低市場交易成本。引導鼓勵各類社會機構及時向“紅黑名單”認定部門反饋“紅黑名單”獎懲信息,構建全社會廣泛參與的信用聯合獎懲機制。

  (七)聯合獎懲異議處理

  信用主體對聯合獎懲名單認定、聯合獎懲措施有異議的可向聯合獎懲發起和實施部門提出異議申請,聯合獎懲發起和實施部門收到異議申請后,應按照規定的流程和時限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申請人對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聯合獎懲發起和實施部門應當依法制定本部門、本行業聯合獎懲異議處理制度。“信用中國(四川)”網站提供異議申訴渠道,異議申訴人可通過登錄信用門戶網站跟蹤、了解異議申訴處理進度和處理結果。

  (八)信用修復

  1.各地、各部門應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明確信用修復規則與方式,規范信用修復流程,鼓勵“黑灰名單”主體通過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參與志愿服務或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復信用。探索通過志愿服務可修復的輕微失信行為,鼓勵有不良信用記錄的主體通過社會公益服務等方式修復信用。

  2.認定部門(單位)應結合信用主體失信行為嚴重程度,明確信用主體能否信用修復。對于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黑名單”主體,可以不予信用修復。嚴重失信行為涉及范圍:

  a.嚴重損害自然人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

  b.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等領域受到大額罰款、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行政拘留等嚴重行政處罰的失信行為;

  c.因賄賂、逃稅、騙稅、惡意欠薪、傳銷、非法集資、侵害消費者權益、虛假廣告、擾亂社會秩序等被行政處罰的嚴重失信行為;

  d.經行政處罰決定部門認定的涉及嚴重失信行為;

  e.因嚴重刑事犯罪被刑事處罰的失信行為;

  f.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可列為涉及嚴重失信行為。

  3.認定部門(單位)可依法依規將信用修復情況作為“黑灰名單”退出的重要參考,并將信用修復結果推送至市社會信用信息平臺。

  (九)聯合獎懲對象名單退出

  1.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退出方式:

  a.經異議處理,守信聯合激勵對象主體認定有誤的,由發起部門將其從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中刪除;

  b.有效期內被列入黑名單、灰名單或發現存在不當利用紅名單獎勵機制等不良行為的,發起部門應將其從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中刪除;

  c.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有效期屆滿自動退出;

  d.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認定標準發生改變,對不符合新認定標準的信用主體,發起部門將其從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中刪除。

  2.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退出方式:

  a.經異議處理,聯合懲戒對象主體認定有誤的,發起部門將其從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中刪除;

  b.通過主動修復,在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有效期屆滿前提出申請,經發起部門同意將其從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中刪除;

  c.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有效期屆滿自動退出;

  d.聯合懲戒對象認定標準發生改變,對不符合新認定標準的主體,發起部門將其從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中刪除;

  e.信用主體退出聯合懲戒名單后,應立即將其列入灰名單(誤列入黑名單的除外),有效期由之前將其列入黑名單的部門(單位)確定。

  3.聯合獎懲對象名單退出流程。信用主體退出聯合獎懲對象名單后,發起部門應通過部門門戶網站、“信用中國(四川樂山)”等渠道向社會公示,并向市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報送退出信息,將其從聯合獎懲系統退出。各縣(市、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應將退出信息及時歸集到本級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并與市社會信用信息平臺交換共享。

  (十)信用主體權益保護

  1.建立健全紅名單舉報監督機制。有關單位或個人對紅名單主體的誠實守信行為有異議的,可向認定部門(單位)舉報并提供證明材料,認定部門(單位)應在收到舉報后及時核查,經核查舉報情況屬實的,認定部門(單位)應重新對被舉報主體進行認定,并將認定結果反饋舉報人和當事人。

  2.建立健全失信主體、黑名單異議申訴機制。有關單位或個人對認定部門(單位)確定的失信等級,特別是被列入黑名單有異議的,可向認定部門提交異議申請并提供證明材料。認定部門應在收到異議申請后及時核查,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當事人。當事人對反饋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3.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更正機制。因工作失誤導致信用主體的失信等級劃分不當或誤列黑名單的,認定部門(單位)應及時更正當事人信用信息,向當事人書面道歉并進行澄清,恢復其名譽。聯合獎懲實施部門在依據“紅黑名單”執行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措施時主動發現、經市場主體提出異議申請或投訴發現名單信息不準確的,應及時告知認定部門(單位)核實,認定部門(單位)應及時核實并反饋。導致當事人權益受損的,依法依規給予賠償。

  (十一)個人隱私和信息安全保護

  1.保護個人隱私。明確個人信息查詢使用權限和程序,做好數據庫安全防護工作,建立完善個人信息查詢使用登記和審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對故意或因工作失誤泄露個人隱私信息的,要依法嚴格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2.保障信息安全。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規章制度。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貫徹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加大對市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各部門信用信息系統、信用服務機構數據庫的監管力度,保障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確保國家信息安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實施。各縣(市、區)和市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根據本實施意見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要積極開展各自行業、領域“紅黑名單”有關工作,要把實施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作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細化分解任務,明確時間節點,管理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確保各項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措施落實到位。

  (二)加強宣傳教育。各地、各部門要圍繞誠信建設,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開展“誠信萬里行”等宣傳教育活動。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新聞網站等各類媒體,多渠道、多層次、多視角宣傳誠信理念、誠信文化、誠信事跡,樹立誠信典型,加大對失信主體的曝光力度,引導廣大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廣泛宣傳各地各部門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的做法和經驗,擴大聯合獎懲工作的影響力和警示力。

  (三)加強信息報送。各地、各部門要定期將本地本部門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進展情況報送市信用辦。市信用辦要加強統籌協調,及時跟蹤掌握工作進展和解決相關問題。

  本意見由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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