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1
黑龍江省衛生健康委關于印發《黑龍江省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公示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實施辦法》的通知
黑衛法規函 (2019) 174 號
各有關處室、委行政審批中心:
根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黑政辦發〔2019〕26號)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了《黑龍江省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公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實施辦法》。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工作分工,認真抓好落實。
黑龍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19年10月23日
黑龍江省衛生健康委行政執法公示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執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監督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衛生健康委在衛生健康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四類行政執法行為中,全面建立和實施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第三條 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原則,通過省衛生健康委官方網站、委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向社會公示衛生健康行政執法的職責、權限、依據、程序、結果、監督方式、救濟途徑等行政執法信息,保障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 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公示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 公示內容
第一節 事前公開內容
第五條 事前公開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依據、程序、監督方式、救濟渠道等信息,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釋和職能調整等情況動態調整。
第六條 (一)執法主體。在省衛生健康委網站公示內設執法處室和委行政審批中心名稱、具體職責、管轄范圍、執法區域。
(二)執法人員。在省衛生健康委網站上公開本部門行政執法人員清單,包括姓名、職務、執法證件號碼和執法范圍等,實現行政執法人員信息公開透明,網上可查詢,隨時接受群眾監督。
(三)執法依據。逐項公示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事項清單。
(四)執法權限。公示省衛生健康委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職權范圍。
(五)執法程序。公示衛生健康行政執法的具體程序,包括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逐項制定行政執法流程圖。
(六)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公示省衛生健康委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內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頻次等內容。
(七)救濟方式。公示管理相對人依法享有的聽證權、陳述權、申辯權和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等法定權利和救濟途徑。
(八)監督舉報。公開省衛生健康委地址、郵編、電話、郵箱及受理反饋程序,及時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對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的舉報。
第二節 事中公示內容
第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告知送達等執法活動時,要出示執法證件,出具執法文書,告知行政相對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并做好說明解釋工作。
第八條 在委行政審批中心服務窗口主動公示衛生健康行政許可項目名稱、依據、實施主體、受理機構、條件、數量、辦事程序和實施期限、需要申請人提交材料的目錄、申請書文本式樣、許可決定、監督部門、投訴渠道、是否收費以及辦公時間、辦公地址、辦公電話、狀態查詢等內容。
第三節 事后公開內容
第九條 省衛生健康委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決定和結果,除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不予公開的一律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一)行政許可。行政相對人名稱、法人、許可證號、許可類別、許可項目、許可決定時間、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處罰。行政相對人名稱、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處罰結果、處罰決定時間以及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等;
(三)行政強制。行政相對人名稱、行政強制的措施、執行結果等;
(四)行政檢查。行政檢查對象、檢查依據、檢查方式、檢查時間、檢查事項、抽查內容、存在問題及整改情況。
第三章 公示公開載體
第十條 按照“誰執法、誰公開”的原則,以網絡平臺為主要載體,以部門文件、新聞媒體、辦公場所等為補充,不斷拓展公開渠道方式,全面、準確、及時公開有關行政執法信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公示平臺發布的信息主要包括:1.在省政府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有關相關信息;在省衛生健康委網站設立行政執法公示專欄,鏈接跳轉到公示網站的相應欄目。2.向信用黑龍江網站推送衛生健康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息。3.采用微信、短信、智能手機應用程序等現代化信息傳播方式,公示衛生健康行政執法相關內容。
(二)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公示的部門文件包括通報、公告、規范性文件、信息簡報、法規文件匯編等。
(三)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公示的新聞媒體包括新聞發布會、聽證會、座談會、報刊、廣播、電視等。
(四)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公示的辦公場所主要包括委機關大廳和委行政審批中心大廳電子顯示屏、觸摸屏、信息公開欄、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咨詢臺等。
第十一條 建立與黑龍江省行政執法綜合管理監督信息系統數據交換機制,實現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執法信息自動推送。
第四章 公示公開程序
第一節 事前公開程序
第十二條 法規處結合全省“放管服”改革推進方案、營商環境整治方案和權責清單、罰沒清單、監管清單、收費清單等,編制《省衛生健康委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全面、準確梳理行政執法主體、職責、權限、依據、程序等事前公開內容,經審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三條 根據“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求,全面、準確梳理《黑龍江省衛生健康委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主體、依據、對象、內容、方式等須事前公開的內容,經審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四條 各行政執法相關處室和委行政審批中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編制并公開省衛生健康委各類行政執法流程圖,明確具體操作流程;編制并公開行政執法服務指南,明確行政執法事項名稱、依據、受理機構、審批機構、許可條件、優惠政策、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監督方式、責任追究、救濟渠道、辦公時間、辦公地址、辦公電話等內容,方便群眾辦事。
第十五條 新公布、修改、廢止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或機構職能調整等情況引起行政執法公示內容發生變化的,各行政執法相關處室在有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生效、廢止或機構職能調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更新衛生健康行政執法相關公示內容。
第二節 事后公開程序
第十六條 各行政執法相關處室和委行政審批中心公開行政執法決定和結果應當及時、客觀、準確、便民。
第十七條 各行政執法相關處室和委行政審批中心的各類行政執法決定和結果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對“雙隨機”抽查結果正常的市場主體,自抽查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對抽查有問題的市場主體,區分情況依法作出處理并向社會公示。法律、法規、規章對公開的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節 公示機制
第十八條 法規處統籌負責行政執法公示信息發布管理工作,構建分工明確、職責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執法公示運行機制。各行政執法相關處室要明確一名專門人員負責公示內容的梳理、匯總、傳遞、發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九條 擬公示的行政執法信息由各行政執法相關處室負責人審核批準后公開,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第二十條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反應以及發現公示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由法規處組織調查核實后,及時更正,并認真分析錯誤產生的原因,倒查責任。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推行三項制度工作考核制度,法規處負責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工作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內容。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推行三項制度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由法規處對不按要求公示、選擇性公示、更新維護不及時等問題,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由機關紀委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衛生健康委重大行政執法
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保障衛生健康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衛生健康行政執法程序化、規范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委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在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由委法規處對其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的活動,包括重大行政許可、重大行政處罰和重大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重大行政許可是指:
(一)港澳臺、外商獨資醫療機構執業登記;
(二)血站設立及執業審批;
(三)單采血漿站設置審批及許可證核發;
(四)醫療機構設置人類精子庫審批;
(五)醫療機構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許可;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衛生行政許可,或者委機關認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衛生行政許可。
第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重大行政處罰是指:
(一)對公民處以1萬元以上的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萬元以上的罰款;
(二)沒收違法所得或沒收非法財物價值相當于第一項規定的數額;
(三)責令停產停業;
(四)吊銷許可證;
(五)委領導經集體討論認為需要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本辦法規定的重大行政強制是指:
(一)對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或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采取控制措施;
(二)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消毒、涉水產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查封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隱患的生產經營場所;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強制事項。
第六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簽發前,由具體承辦處室、委行政審批中心將文件送審稿及其說明、制定文件依據、征求意見及意見采納情況、合法性審核意見等有關材料報送辦公室,辦公室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對材料的完備性、規范性進行審查。
全部符合要求的,由辦公室報分管委領導同意后送審;應當提交委領導集體討論的,集體討論前送審。
需要征求委內其他處室意見的,承辦處室應當在送審前征求意見。
承辦處室應當預留法制審核合理時間。
第七條 送審時,承辦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提交以下材料,并對材料的客觀性、真實性負責。
(一)重大行政許可需提交的材料:
1.目錄清單;
2.設置申請書;
3.可行性研究報告;
4.總投資額等資產證明;
5.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和專業履歷;
6.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請示;
7.資料審查和現場審核基本事實,需專家評審(評估、審核)的,還應當提交專家評審(評估、審核)意見;
8.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批復(需明確做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法律、法規依據);
9.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重大行政處罰需提交的材料:
1.目錄清單;
2.案件受理記錄;
3.立案報告;
4.主體證明材料和相關證據資料;
5.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超出委機關職權范圍需要移送其他部門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見;
6.合議記錄,經聽證或者評估的,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或者評估報告;
7.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8.行政處罰決定書;
9.結案報告。
(三)重大行政強制需提交的材料:
1.目錄清單;
2.現場筆錄、詢問筆錄;
3.衛生行政執法事項審批表;
4.封條、查封、扣押決定書;
5.查封、扣押處理決定書;
6.物品清單;
7.查封、扣押延期通知書;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規處認為提交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承辦處室在指定時間提交。
第八條 委法規處在審核過程中可以組織衛生、法律等有關專家、顧問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論證,并邀請承辦機構參加;必要時,對疑難、復雜事項征詢上級部門意見。
第九條 承辦處室向法規處提供的材料齊備之日為受理日。法規處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并提出審核意見,經分管委領導同意后,交承辦處室。
情況復雜或者特殊的,經分管委領導批準后,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補充材料、專家論證、征詢意見、提請解釋期間不計入審核期限。
第十條 委法規處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