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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業局關于印發《江西省集體林權流轉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9-11-20

江西省林業局關于印發《江西省集體林權流轉管理辦法》的通知

  贛林改發〔2019〕10號

 

  各市、縣(區)林業局,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

  新修訂的《江西省集體林權流轉管理辦法》已經省林業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江西省林業局

  2019年11月8日

  江西省集體林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集體林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運行機制,引導和規范集體林權流轉,發展林業適度規模經營,維護流轉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江西省森林資源轉讓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集體林權流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集體林權,是指除國有林地、林木以外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林地經營權以及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包括國鄉合作集體所有的林地經營權以及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本辦法所稱集體林權流轉,是指在不改變林地所有權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權權利人將林地承包經營權、林地經營權以及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不包括家庭承包和征收征用致使林權發生轉移的情形。

  第三條 集體林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自愿、有償、平等協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集體林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林地用途、公益林(天然林)性質和保護等級,不得破壞林業生產條件;

  (三)林權首次流轉的,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四條 集體林權權屬明晰且無糾紛爭議的,可以依法流轉。

  公益林(天然林)在不影響生態功能、不改變其性質的前提下,允許采用除轉讓外的出租、入股等其它方式流轉。

  第五條 集體林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轉:

  (一)權屬不清或者權屬有爭議的;

  (二)自然保護區范圍內的;

  (三)未取得抵押權人同意的,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四)被司法機關依法查封、凍結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禁止流轉的。

  第六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林權流轉審核,對林權流轉合同及有關文件、資料等依法歸檔,妥善保管。

  第二章  流轉方式

  第七條 鼓勵和引導集體林權采取林地股份合作社、國鄉合作、家庭林場、企業+合作社+農戶(家庭林場)、村(組)代理及林業專業合作社、托管、互換等多種形式,通過林權流轉服務體系向專業大戶、家庭林場、農民合作社、林業企業流轉,發展林業適度規模經營。

  第八條 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國鄉合作、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林地經營權,其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但應向發包方備案。

  以出租(轉包)、國鄉合作、入股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林地經營權,經承包方書面同意,報發包方備案,流入方可以再次流轉。

  自留山流轉參照家庭承包流轉方式進行,但不得采取轉讓方式。

  第九條 集體統一經營林權的流轉,該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制訂包括林地林木的基本情況、利益分配等內容在內的流轉方案,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公示期滿后,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后方可流轉,并應當形成書面決議;同時,授權經辦人員對外代表本集體經濟組織辦理流轉事宜。

  第十條 集體統一經營林權的流轉,應當按照《江西省森林資源轉讓條例》規定,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批準。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還應當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經集體林權權利人所屬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集體統一經營的,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需要流轉的,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其他方式承包。

  第十二條 鼓勵、引導林權流轉當事人通過林權管理服務機構,在依法設立的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采取招標、拍賣、競價、協議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流轉。

  集體統一經營林權的流轉,應當按照《江西省國有林權和集體統一經營林權交易管理辦法》規定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第十三條 集體林權流轉期限由流轉當事人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以下規定:

  (一)自留山、集體統一經營林權的流轉最長不得超過70年。

  (二)家庭承包經營林權的流轉,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集體林權再次流轉的,流轉期限不得超過上一次流轉合同約定的剩余期限。

  第十四條 對流轉期限超過5年的,鼓勵流入方向登記機構申請林地經營權登記。

  第十五條 流轉價格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可以選擇一次性付清,也可以分期支付。

  第三章  流轉合同

  第十六條 集體林權流轉轉出方、流入方應當依法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書面合同。

  委托他人簽訂集體林權流轉合同的,轉出方應當書面委托;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轉出方簽名或者蓋章。

  集體林權流轉需要發包方、承包方等同意的,應當有書面同意意見;需要備案的,應當及時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 鼓勵、引導林農向林業企業和經營大戶流轉林地,并使用《江西省集體林權流轉合同(示范文本)》。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無償為林權流轉當事人提供《江西省集體林權流轉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八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在指導合同簽訂的過程中,應當做好相關條款的解釋工作,提請注意相關權利義務。

  第十九條 流入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轉出方可以單方解除集體林權流轉合同:

  (一)擅自改變流轉林地的林業用途;

  (二)宜林地、荒山未按合同約定造林或者法定時間內更新造林的,但非流入方過錯的除外;

  (三)經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認定給林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林地生態環境的;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嚴重違約行為。

  第二十條 已簽訂集體林權流轉合同的,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符合流轉條件和程序的,合法有效。

  對于新發生的流轉行為,鼓勵、引導當事人按照《江西省集體林權流轉合同(示范文本)》簽訂合同,并保留必要的簽訂記錄。通過審核的集體林權流轉合同,應當在發包方、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流轉服務

  第二十一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林權流轉提供場所設施、業務咨詢、信息發布、組織交易、合同備案、林業金融、流轉審核等服務,建立健全林權流轉管理服務體系。

  第二十二條 南方林業產權交易所負責全省林權流轉管理服務體系的建設、指導、管理,為社會資本流轉林地提供服務。

  第二十三條 流轉雙方應共同向林地所在地林權流轉服務窗口或者通過江西省林權流轉服務網絡平臺提交林權流轉審核申請。

  申請人辦理林權流轉,應當提交以下申請資料原件:

  (一)《林權流轉申請表》。

  (二)權屬憑證材料。包括不動產權證書、林權證、林地經營權流轉證,非原始權屬申請方還需提供前次流轉合同。

  (三)雙方主體資格材料。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自然人提供身份證;轉出方為家庭承包或者自留山農戶的,提供權屬證明文件記載的持證人身份證。

  (四)林權權利人同意書和相關部門批準文件。國鄉合作林權流轉的,應當提供合作協議;

  集體統一經營林權流轉的,應當提供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和鄉(鎮)政府的批準意見。

  轉出方為家庭承包或者自留山,應提供家庭共有人同意書。其持證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應落實林權繼承人,提供落實林權繼承的書面材料或者其他視聽音像材料。

  第二十四條 委托他人代辦的,委托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交委托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以及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委托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法人印章的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為方便當事人,權利人、共有人可通過移動互聯技術發送手持身份證和授權委托書的視頻或者照片,以證明授權委托行為的真實性。

  第二十五條 服務窗口工作人員應當及時查驗申請人所提交資料是否齊全合規、流轉程序是否合法,對于現場提交的材料齊全、申請表內容與所提交資料一致、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立即受理;如資料不齊全、不合規,要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齊補正材料;對于非核心材料缺失、但當事人承諾補齊補正的,實行容缺受理。

  集體林權流轉出現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情形,服務窗口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六條 林權流轉受理后,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將流轉林地在相鄰權利人所在村委會進行公示;法律規定必須進行公示的,還須在江西省林權流轉服務網或者縣級以上政府網站公示;公示期為7天。

  第二十七條 公示期內,有關利害關系人對申請林權流轉有異議的,應當書面向林地所在地的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在7個工作日內對其異議進行調查核實,并予以答復。

  公示無異議的,工作人員應當對轉出方的林權登記資料、合同訂立雙方資格、內容合法合規性等進行審核,并在公示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不含權籍調查時間)內作出審核意見。

  審核中如發現登記原始資料有錯誤的,應當核實相關情況,并要求當事人補齊補正材料,發現承包經營權、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林木使用權有爭議的,應當引導當事方依法進行調處;調處達不成協議或者權屬仍有爭議的,作出不同意該林權流轉的審核意見。

  集體林地經營權流轉審核意見書編號由6位數的行政區劃代碼+4位數年度+3位數序列號組成(如安義縣集體林地流轉審核意見書第1號為贛林權流轉審字〔3601232019001〕號)。

  第二十八條 《林權流轉申請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無償提供。

  第二十九條 集體林權流轉取得的林地經營權可以依法辦理林權抵押貸款。

  第三十條 鼓勵和引導農戶通過林權流轉服務體系進行流轉,對流轉林地達到一定規模的企業和經營大戶,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可以優先安排林業項目或者實行林地流轉獎補政策。

  第三十一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林權流轉合同履約、流轉后林權使用和林地林木開發利用監管制度,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記入林業信用評價體系。

  對出現不良信用記錄的林業經營主體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或者未按照第十九條規定造林的,應記入林業信用評價體系,并推送到信用中國(江西);符合列入林業部門黑名單規定的,應當列入黑名單,并推送到信用中國(江西),實行聯合懲戒。

  第三十二條 因集體林權流轉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依法申請調解和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和農業部、國家林業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則》《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示范章程》要求,將林權流轉糾紛納入當地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工作范圍。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原《江西省集體林權流轉管理辦法(試行)》(贛林改發〔2015〕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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