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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2018-06-19

《煙臺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規范山東省煙臺市建筑市場秩序,營造公平競爭、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山東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山東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煙臺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煙臺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煙臺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建筑市場信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中,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的認定、采集、交換、公開、評價、使用及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包括建設單位(含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及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企業。

  本辦法所稱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管理評價,是指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運用定量的分析方法,依據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所發生的各類行為信息,做出信用評價,并依據評價結果對其實施綜合管理的活動。

  第四條 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評價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客觀、科學、及時的原則,實行標準統一、信息共享、合理獎懲、社會監督的評價方式。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市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煙臺市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以下簡稱“市一體化平臺”),并向省一體化平臺推送建筑市場各方主體有關信用信息。

  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使用市一體化平臺開展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評價內容

  第六條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優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信用檔案構成。

  第七條 企業基本信息包括注冊登記信息、資質信息、工程項目信息等。

  第八條 優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在工程建設活動中獲得的市級及市級以上行政機關或群團組織表彰獎勵等信息(詳見各行業信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九條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在工程建設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受到縣級及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理的信息,以及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詳見各行業信用管理實施細則)。

  具體情形包括:

  (一)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受到縣級及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

  (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長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并發生農民工上訪討薪事件、工地揚塵治理達不到“六個百分百”標準;

  (三)建筑業企業長期拒報或遲報統計數據、經營業績為“0”或多次報送數據不實;

  (四)國家和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認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條 除縣級及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外,其他不良信用信息應經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認定。認定部門應事先書面告知建筑市場主體不良信用事實和處理措施,并告知其具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建筑市場主體陳述申辯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認定部門應予采納。

  第十一條 不良信用信息包括單位名稱、機構代碼、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意見)、列入部門、管理期限等。

  第十二條 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匯總形成信用檔案。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與交換

  第十三條 市縣兩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市一體化平臺,認定、采集、審核、更新、變更和公開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

  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基本信息一般通過與市一體化平臺企業庫、人員庫、項目庫關聯采集。

  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優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由作出表彰、獎勵、處罰、處理、認定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錄入市一體化平臺。

  第十四條 按照“誰監管、誰負責,誰產生、誰負責,誰組織、誰負責”的原則,作出表彰、獎勵、處罰、處理、認定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信用信息的及時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條 市縣兩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作出表彰、獎勵、處罰、處理決定或認定不良信用信息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錄入市一體化平臺,并通過市一體化平臺依法對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 市縣兩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推送機制,完善市一體化平臺信用信息自動推送功能,將相關信用信息自動逐級推送至省級一體化平臺,實現省、市、縣信用信息實時互聯共享。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開與應用

  第十七條 市縣兩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完善信用信息公開制度,通過市一體化平臺,及時公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

  公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十八條 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

  (一)基本信息長期公開;

  (二)優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一般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一般為1年,并不得低于相關行政處罰期限。具體公開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認定部門確定。

  (二)、(三)項信息公開期限屆滿后,在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檔案長期保存。

  第十九條 行政處罰、處理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以及行政執法監督被變更或被撤銷,作出處罰、處理、認定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及時變更或刪除不良信用信息、嚴重不良信用信息,并及時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 市縣兩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充分運用市一體化平臺,建立完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一)對優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內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可根據實際情況在行政許可、資格管理、招標投標、工程擔保與保險、政策扶持、評優評獎等方面實行“綠色通道”、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激勵措施。

  (二)對不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內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依法依規采取約束和懲戒措施,并作為“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對象,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加大檢查頻次,列為市縣兩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執法檢查的必查對象。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內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不得作為評優表彰、政策試點和項目扶持對象。

  第二十一條 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過公開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進行失信懲戒,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信用評價

  第二十二條 煙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我市建筑市場信用評價管理制度,開展建筑市場信用評價工作。

  第二十三條 建筑市場信用評價標準不得設置歧視外地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評價指標,不得對外地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設置信用壁壘。

  第二十四條 對首次進入煙臺市行政區域內承攬業務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和我市新申請資質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承攬到業務后納入我市當年年度信用管理考核;未承攬到業務前,其信用評價得分為信用評價基本分。

  第二十五條 信用管理評價結果包括信用評價得分和信用評價等級,具體評價方式詳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核、確認后,年度信用評價等級將被直接認定為B級:

  (一)發生較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或被暫扣、吊銷從業資質(資格)的;

  (二)違反國家法律受到刑事處罰,影響惡劣的;

  (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報虛假信息,影響信用評價結果客觀真實性的;

  (四)拒不執行預儲金管理規定和農民工工資直接實名制且未整改到位,情節嚴重的;

  (五)因拖欠工程款或農民工工資,造成大規模群體上訪及其他突發性事件,影響惡劣的;

  (六)施工現場揚塵治理達不到“六個百分百”標準,未及時按要求整改或被上級有關部門點名通報的;

  (七)被法院依法判定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房地產、建筑業企業;

  (八)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確認存在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六章 信用評價結果應用

  第二十七條 按照守信獎勵和失信懲戒的原則,信用評價結果在市場準入、招標投標、資質管理、評先樹優、企業養老保障金撥付、勞務工資保證金與投標保證金繳納、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以及日常監管等工作中作為重要指標予以應用。

  第二十八條 年度信用評價等級為AAA級的信用評價對象,表示在行業中信用評價指標優異,信用度高,實行激勵機制。

  (一)建立綠色通道,減少檢查頻次;

  (二)在評先樹優時優先考慮;

  (三)優先撥付企業養老保障金、勞務工資保證金適當減免;

  (四)列入煙臺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紅名單”企業名單;

  (五)通過媒體向社會宣傳表揚。

  第二十九條 年度信用評價等級為AA級的信用評價對象,表示在行業中信用評價指標較好,信用度較高,實行扶持機制。

  (一)減少檢查頻次;

  (二)在評先樹優時優先考慮。

  第三十條 年度信用評價等級為A級的信用評價對象,表示在行業中信用評價指標一般,信用度一般,實行常規監管,對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進行約談提醒。

  第三十一條 年度信用評價等級為B級的信用評價對象,表示在行業中信用評價指標低,信用度差,實行懲戒機制。

  (一)增加檢查頻次;

  (二)年度內限制評先樹優;

  (三)按現行繳費標準加倍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四)列入煙臺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黑名單”企業名單;

  (五)對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等進行誡勉約談;

  (六)本地企業建議相關部門依法重新審查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年度內限制受理資質資格升級申請。外地企業通報企業注冊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七)通過媒體向社會曝光。

  第三十二條 存在單項扣分20分及以上不良行為的,將通過煙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信息網進行公示,并在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內停止為其出具無不良信用信息證明。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縣兩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指定專門科室(單位)、專人負責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采集、公開和推送工作。

  第三十四條 市縣兩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筑市場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安全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理機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三十五條 煙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立建筑市場信用信息推送情況抽查和通報制度。定期核查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信用信息推送情況。對于應推送而未推送或未及時推送信用信息的,以及在建筑市場信用評價工作中設置信用壁壘的,煙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予以通報,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應當依法履職,保證信用信息真實、完整。對于錄入、推送、公布虛假信用信息,故意瞞報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當依法追究主管部門及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三十七條 市縣兩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異議信息申訴與復核制度,公開異議信息處理部門和聯系方式。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對信用信息存在異議的,可以向認定該信用信息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對異議信息進行核實,并及時作出處理。

  第三十八條 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對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的行為,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舉報或投訴。

  第三十九條 煙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成立煙臺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局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局辦公室、政工科、法規科、建筑節能與科教設計科、工程科、城建科、行業科、房地產市場監管科、質安科、清欠辦、市質監站、開發辦、招標辦、安監站、勞保辦、造價辦、裝飾辦、綜合信息中心等科室、單位和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負責審定全市統一的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和標準,督導市、縣兩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積極參與建筑市場信用管理的建設和運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工程建設管理科,主要負責建筑市場信用管理相關文件擬定、信息平臺建設和日常管理維護,以及組織、協調成員單位做好信息錄入及信用管理評價結果運用等工作。

  第四十條 煙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相關行業主管科室(部門)負責根據本辦法制定各行業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實施細則。建筑行業發展科負責制定《煙臺市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管理實施細則》;建筑節能與科教設計科負責制定《煙臺市勘察設計及設計施工一體化企業信用管理實施細則》;工程建設管理科負責制定《煙臺市工程監理企業信用管理實施細則》;城市建設科負責制定《煙臺市市政施工企業信用管理實施細則》;市建筑節能與房地產開發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制定《煙臺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評價管理辦法》;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制定《煙臺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管理實施細則》和《煙臺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實施細則》;市工程建設標準造價管理辦公室負責制定《煙臺市造價咨詢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管理辦法》;市建筑裝飾行業管理辦公室負責制定《煙臺市裝飾裝修企業信用管理實施細則》;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具體研究制定信用評價結果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應用;市煙臺市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管理辦公室具體研究制定信用評價結果在企業養老保障金撥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業務中應用。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 5 月 1日起施行。原有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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