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14
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安徽省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建房〔2019〕67號)
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合肥、阜陽、淮南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房屋管理局),廣德、宿松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了建立健全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體系,促進房地產開發企業誠信自律,維護各方合法權益,特制定《安徽省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年5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安徽省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健全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體系,促進房地產開發企業誠信經營,維護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信用體系建設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的信用管理。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管理,是指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機構依法采集記錄和公開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建立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檔案,并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活動。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管理的指導和協調,統籌建設房地產開發信用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用信息系統)。
第四條 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管理工作,采集記錄和公開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建立本地區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檔案,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類和采集記錄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分為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三類。
第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基本信息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注冊信息、資質等級信息、業績信息、人員信息等。企業注冊信息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工商基本登記事項。業績信息包括:已開發項目信息,在開發的項目名稱、項目類型、建筑面積、合同期限等信息。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守信信息,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房地產開發管理活動中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或者強制性標準,切實履行房地產開發合同及房地產開發管理相關約定,政府有關部門獎勵或者表彰,以及對社會公益事業做出貢獻等事跡的信息。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失信信息,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中行為不規范,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或強制性標準等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或其他行政處理決定,或被司法機關認定違法等信息。根據行為的危害程度可劃分為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
第九條 信用信息系統可展示房地產開發企業注冊和資質等信息。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信用信息系統中及時核對,并補充完善其它信息;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企業應在10個工作日內錄入新的數據,經審核后更新。
第十條 各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誰處理、誰記錄,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信用信息系統中及時、完整、準確、規范地采集記錄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開和管理
第十一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履行監管職責中掌握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信息,按照信息公開規定予以公開:
(一)企業注冊登記有關信息;
(二)企業在開發項目信息;
(三)企業守信行為信息;
(四)企業失信行為信息;
(五)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
第十二條 企業守信行為信息公開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失信行為信息公開至主管部門認定已糾正失信行為之日止。一般失信行為公開期限為半年,嚴重失信為公開期限為三年。公開期限屆滿后,應當終止公開發布,轉為信用檔案保存。
第十三條 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失信信息記錄告知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失信記錄信息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記錄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異議申請,應當及時核查。經核查確屬有誤的,應當刪除失信記錄;確屬無誤的,應維持原結果。核查結果應當及時反饋當事人。
第十五條 對一般失信行為情節輕微,信息公開后,房地產開發企業能夠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后,可以在信息有效期限屆滿前停止公開。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應用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近三年內未發生失信行為且有守信行為信息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其列入本地區房地產開發市場主體“紅名單”,并給予其下列獎勵:
(一)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減少檢查頻次;
(二)開展表彰活動時,優先列入表彰候選名單;
(三)推薦給各級公共資源交易機構和相應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建議依法對其給予信用加分等獎勵。
(四)開發企業在申請辦理房地產開發資質升級、延續時,對企業開設綠色通道,快速辦理;
(五)優先推薦參與綠色建筑、綠色住區、國家A級性能住宅、康居示范工程項目等評定,以及企業評先評優;
(六)根據當地情況給予優惠政策支持。
第十七條 對有一般失信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其采取下列懲戒措施:
(一)將其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對其在本區域內的所有在建房地產開發項目加大檢查頻次;
(二)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項目負責人進行提醒、約談、告誡,并在信用信息系統記錄提醒、約談、告誡的情況;
第十八條 對近三年內有嚴重失信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還可以對其采取下列懲戒措施:
(一)限制其參加表彰、評先、評優活動;
(二)限制其參與本地區房地產開發項目投標資格;
(三)告知各級公共資源交易機構和相應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建議依法限制其參與政府采購;
(四)向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發出限制參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競買的預警提示,向銀行業金融監管機構發出限制信貸的建議函,告知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建議限制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開發;
(五)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加大對企業開發資質和市場行為進行日常動態核查力度。對企業資質條件不符合現有資質條件的,報發證機關根據違法行為情節輕重,依法分別給予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開發資質證書或待現有項目開發完畢后不得開發新項目的處罰或行政監管措施;
(六)對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情況實行全過程嚴格監管;
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將本地區有嚴重失信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納入房地產開發企業失信黑名單,采取嚴格懲戒措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公開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收集、公開虛假信息,不得編造、歪曲、篡改企業信用信息。
第二十條 各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應及時對擬公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進行審查,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內容,應當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開。
第二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各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其他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公開活動中存在不依法履行職責,或在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公開活動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