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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東新區告知承諾審批與信用監管聯動實施辦法(試行)

2019-11-13

浦東新區告知承諾審批與信用監管聯動實施辦法(試行) 

浦府規〔2019〕8號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持續創新完善告知承諾審批制度,加強以市場主體自律為核心的審批全流程信用監管,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深化推進國家信用示范城區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上海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浦東實際,現就建立告知承諾審批與信用監管聯動機制,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機制內涵)

  告知承諾審批與信用監管聯動機制是指,在告知承諾審批實施過程中,建立銜接事前信用核查和信用承諾、事中信用評估分級和分類檢查、事后聯合獎懲和信用修復的全過程閉環監管。

  第三條(試點范圍)

  對企業市場準入類區級告知承諾審批事項開展試點,具體試點事項由相關行政審批機關確定、公布。

  第四條(事前信用核查)

  對選擇告知承諾審批方式的申請人,實施公共信用前置審查。對公共信用評級一般及以上的申請人,可以適用告知承諾審批方式。經行政審批機關和申請人雙方簽章后,告知承諾書生效。行政審批機關收到經申請人簽章的告知承諾書以及告知承諾約定的材料后,能夠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申請人不選擇告知承諾審批方式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審批。

  對公共信用評級較差或有不實承諾、違反承諾記錄的申請人,不予適用告知承諾審批方式。受理窗口應告知申請人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審批。申請人對自身信用信息存有疑問的,應告知其到信用信息查詢窗口問詢情況。

  行政審批機關應當依法公開告知承諾書。鼓勵申請人主動公開告知承諾書。

  第五條(事中分類檢查)

  行政審批機關一般應當在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后2個月內,對被審批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或是否全部履行進行檢查。

  對公共信用評級一般的被審批人,結合行業安全風險等級等因素,明確重點監管對象,在跟蹤檢查周期、方式等方面,實施更加嚴格的監管。

  對公共信用評級良好的申請人,在跟蹤檢查周期、方式等方面,實施相對簡約的監管。

  第六條(監管結果納信)

  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要求被審批人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

  對于出現上述情形的,行政審批機關可按照《上海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對被審批人給予警告或罰款。

  行政審批機關應將被審批人的失信信息及時錄入“浦東新區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浦東新區“六個雙”綜合監管平臺。

  第七條(異議申訴)

  申請人或被審批人認為信用信息的歸集、采集、保存或者提供存在錯誤、遺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等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服務窗口申請查詢和提出異議申請。公共信用信息服務窗口應當進行核查和協調處理,經查實確有不當的,應當及時修正。

  第八條(信用修復)

  區信用管理部門(區發改委)會同各行政審批機關建立健全信用修復制度,動態調整申請人或被審批人的公共信用評分。申請人或被審批人希望進行信用修復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服務窗口提出。各行政審批機關負責推動落實各自領域失信主體的信用修復工作,引導市場主體自律。在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內,申請人或被審批人要求撤下已公示行政處罰信息的,應提供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有關證明材料。經行政審批機關審核同意后,區信用管理部門(區發改委)按照規定調整相關信用公示信息,并反饋公共信用信息服務窗口。

  第九條(信用聯合獎懲)

  行政審批機關應當通過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建立跨區域、跨部門、跨領域的聯合獎懲機制,形成政府部門協同聯動、行業組織自律管理、信用服務機構積極參與、社會輿論廣泛監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第十條(管理部門)

  各區級行政審批機關,負責研究確定本部門實施告知承諾審批和信用監管聯動的審批事項清單,研究確定批后分類檢查和監管結果納信的具體措施并組織實施。

  區企業審批服務窗口管理單位(區企業服務中心),負責會同各區級行政審批機關,針對企業市場準入有關事項,在窗口收件、受理環節實施事前信用審查。

  區信用管理部門(區發改委),負責提出企業公共信用信息歸集目錄,建立健全新區企業公共信用評估體系,形成企業公共信用評級評分,配合區大數據中心推動企業公共信用評級評分信息對接各有關審批平臺;建立健全新區信用信息異議申訴制度和信用修復制度。

  區公共信用信息服務窗口,負責受理、核查和協調處理申請人或被審批人提出的信用查詢、異議申訴、信用修復等。

  區審批制度改革部門(區審改辦),負責牽頭制定全區面上告知承諾審批與信用監管聯動的指導性文件。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處理)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工作推進落實不到位的,由區督查部門予以督促、通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貽誤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由有權機關對責任部門及責任人依照法紀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制定細則)

  各區級行政審批機關、區信用管理部門(區發改委)和區企業審批服務窗口管理單位(區企業服務中心),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程。

  國家和本市對信用歸集、信用審查、異議申訴和信用修復等有另行規定的,則遵照執行。

  第十三條(有效期)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7日起實施,試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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