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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11部門關于加快推進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的實施意見

2019-10-30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為貫徹落實農業農村部等十部委《關于加快推進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的若干意見》(農漁發〔2019〕1號),加快推進全省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滿足人民對優質水產品和優美水域生態環境的需求為目標,堅持生態優先、質量興漁、創新驅動、依法治漁,加快構建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空間格局、產業結構和生產方式,推動全省水產養殖業健康發展。到2022年,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取得明顯進展,產業質量和效益明顯提升,人民群眾對優質水產品的需求基本滿足,優美養殖水域生態環境基本形成,水產養殖主產區基本實現尾水達標排放;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穩定數量、發揮功能,健康養殖示范縣達3個以上,健康養殖示范面積達70%以上,產地水產品抽檢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三品一標”認證數量逐年遞增,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到2035年,水產養殖布局更趨科學合理,養殖生產制度和監管體系健全,產品優質、環境優美、裝備一流、技術先進的養殖生產現代化基本實現。

  二、加強科學布局

  (一)合理利用養殖水域。落實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統籌資源保護、生產發展、環境保護,科學劃定禁止養殖區、限制養殖區和允許養殖區,穩定水產健康養殖面積,保障養殖生產空間。完善重要養殖水域灘涂保護制度,嚴格限制養殖水域灘涂占用,嚴禁擅自改變養殖水域灘涂用途。

  (二)優化養殖生產布局。開展水產養殖容量評估,合理確定養殖容量。科學確定湖泊、水庫、河流等公共自然水域網箱養殖規模和密度,科學調減公共自然水域投餌養殖,鼓勵發展不投餌的生態養殖。結合我省高原特色淡水漁業特點,著力在滇中地區發展大宗淡水魚養殖,滇南地區發展羅非魚養殖,滇北地區發展冷水魚養殖,適宜區域發展優質土著魚類養殖,大力推廣稻漁綜合種養。

  三、轉變養殖方式

  (一)大力發展生態健康養殖。圍繞生態、綠色、健康、高效目標,以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創建為抓手,加強生態健康養殖技術集成攻關,推廣投入品減量化、廢棄物資源化、產業模式生態化發展模式,促進農林牧漁業融合循環發展。推廣疫苗免疫、生態防控措施,加快推進水產養殖用獸藥減量行動。推動用水和養水相結合,對不宜繼續開展養殖的區域實行階段性休養。實行養殖小區或養殖品種輪作,降低傳統養殖區水域灘涂利用強度。

  (二)提高養殖設施和裝備水平。大力實施池塘標準化改造,完善循環水和進排水處理設施,支持生態溝渠、生態塘、潛流濕地等尾水處理設施升級改造,探索建立養殖池塘維護和改造長效機制。鼓勵水處理裝備、集裝箱養殖裝備等關鍵裝備研發和推廣應用。推進智慧水產養殖,引導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與水產養殖生產深度融合,開展數字漁業示范。規范漁港建設管理,充分發揮漁港在產業發展、漁業安全、應急處突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完善養殖生產經營體系。培育和壯大養殖大戶、家庭漁場、專業合作社、養殖龍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著力提高組織化程度和管理水平,引導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優化水域灘涂資源配置,加強對水域灘涂經營權的保護,合理引導水域灘涂經營權向新型經營主體流轉。健全產業鏈利益聯結機制,發展漁業產業化經營聯合體。建立健全水產養殖社會化服務體系,實現養殖戶與現代水產養殖業發展有機銜接。

   四、改善養殖環境

  (一)科學布設網箱網圍。推進養殖網箱網圍布局科學化、合理化,加快推進網箱糞污殘餌收集等環保設施設備升級改造。禁止在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濕地公園保育區和恢復重建區等涉水保護地開展網箱網圍養殖。以主要由農業面源污染造成水質超標的控制單元等區域為重點,依法拆除非法的網箱網圍養殖設施。

  (二)推進養殖尾水治理。依法開展水產養殖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加快推進養殖節水減排,鼓勵采取進排水改造、生物凈化、人工濕地、種植水生蔬菜花卉等技術措施開展集中連片池塘養殖區域和工廠化養殖尾水處理,推動養殖尾水資源化利用或達標排放。加強養殖尾水監測,規范設置養殖尾水排放口,落實養殖尾水排放屬地監管職責和生產者環境保護主體責任。

  (三)加強養殖廢棄物治理。積極探索水產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新模式,以漁業規模養殖為突破口,推進網衣、浮球等養殖生產副產物及廢棄物集中收置和資源化利用,加強網箱網圍拆除后的廢棄物綜合整治,恢復水域自然生態環境。

  (四)發揮水產養殖生態修復功能。在九大高原湖泊開展以增殖放流為主要措施的漁業資源養護、水生態修復;在金沙江流域開展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環境準入負面清單試點,金沙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實施全面禁捕。鼓勵在湖泊水庫發展不投餌濾食性魚類增養殖,實現以漁抑藻、以漁凈水。構建立體生態養殖系統,增加漁業碳匯。加強城鄉水網坑塘溝渠整治,重構水生生態系統。

  五、強化生產監管

  (一)規范種業發展。立足高原特色淡水魚類種質資源豐富的特點,加強土著魚類育種、擴繁、推廣和品牌打造,鼓勵選育推廣優質、高效、多抗、安全的水產養殖新品種。建立商業化育種體系,大力推進“育繁推一體化”,支持重大育種創新聯合攻關。支持標準化擴繁生產,加強品種性能測定,提升水產養殖良種化水平。完善水產苗種生產許可管理,嚴肅查處無證生產,切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完善種業服務保障體系,加強水產種質資源庫和保護區建設。加強外來水生物種的引種試驗、養殖管理和動態監測,避免外來水生物種對原生境和種質資源造成破壞。

  (二)加強疫病防控。落實全國動植物保護能力提升工程,健全水生動物疫病防控體系,加強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強化水生動物疫病凈化和突發疫情處置,提高重大疫病防控和應急處置能力。加強漁業官方獸醫、執法隊伍建設,全面實施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和監督執法。科學規范水產養殖用疫苗審批流程,支持水產養殖用疫苗推廣,實施病死水生動物無害化處理。

  (三)強化投入品管理。開展水產養殖“用藥減量”行動和規范用藥科普下鄉活動。嚴格落實飼料生產許可制度和獸藥生產經營許可制度,強化水產養殖用飼料、獸藥等投入品質量監管,嚴厲打擊制售假劣水產養殖用飼料、獸藥的行為。將水環境改良劑等制品依法納入管理。依法建立健全水產養殖投入品使用記錄制度,加強水產養殖用藥指導,嚴格落實獸藥安全使用管理規定、獸用處方藥管理制度以及飼料使用管理制度,加強對水產養殖投入品使用的執法檢查,嚴厲打擊違法用藥和違法使用其他投入品等行為。

  (四)加強質量安全監管。強化水產品質量安全屬地監管職責,落實生產經營者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嚴格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跟蹤評估和能力驗證,加大產地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監督抽查力度,深入排查風險隱患。加快推動養殖生產經營者建立健全養殖水產品追溯體系,鼓勵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支持養殖企業和漁民合作社開展質量安全承諾活動和誠信文化建設,建立誠信檔案。建立水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平臺,實施有效監管。加快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推進標準化生產和優質水產品認證。

  六、拓寬發展空間

  (一)推進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完善利益聯結機制,推動養殖、加工、流通、休閑服務等一二三產業融合、協調發展。積極發展養殖產品加工流通,支持水產品現代冷鏈物流體系建設,提升從池塘到餐桌的全冷鏈物流體系利用效率,引導活魚消費向便捷加工產品消費轉變。推動傳統水產養殖場生態化、休閑化改造,發展休閑觀光漁業。實施水產養殖品牌戰略,培育全國和區域優質特色品牌,鼓勵發展新型營銷業態,引領水產養殖業發展。

  (二)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積極融入和服務“一帶一路”國家戰略,加強與南亞東南亞國家在水生生物資源保護、漁政執法、增殖放流、產品認證、示范推廣、科研合作、產品貿易等方面交流合作,打造外向型漁業優勢產業帶。

  七、加強政策支持

  (一)多渠道加大資金投入。建立政府引導、生產主體自籌、社會資金參與的多元化投入機制。鼓勵因地制宜支持水產養殖綠色發展項目。探索金融服務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的有效方式,創新綠色生態金融產品。鼓勵各類保險機構開展水產養殖保險,有條件的地方將水產養殖保險納入政策性保險范圍。支持符合條件的水產養殖裝備納入農機購置補貼范圍。

  (二)強化科技支撐。完善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科研體系,鼓勵高校和水產科研院所通過共建實驗室和產業關鍵技術研發中心等方式,提高技術支撐力度。加強質量導向型科技攻關,培育和推廣口感好、品質佳、營養豐富的新品種。加強綠色安全的生態型水產養殖用藥研發。支持綠色環保的人工全價配合飼料研發和推廣,鼓勵魚粉替代品研發。積極開展綠色養殖技術模式集成和示范推廣,打造區域綜合整治樣板。發揮基層水產技術推廣體系作用,培訓新型職業漁民。

  (三)完善配套政策。將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按照“多規合一”要求,做好相關規劃的銜接。保障工廠化循環水、養殖尾水和廢棄物處理等環保設施用地,落實水產養殖綠色發展用水、用電等優惠政策。

  八、落實保障措施

  (一)嚴格落實責任。各州、市要將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納入生態文明建設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目標評價內容,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嚴格執行涉漁法律法規,在規劃編制、項目安排、資金使用、監督管理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任務落實到位。

  (二)依法保護養殖者權益。穩定集體所有養殖水域灘涂承包經營關系,依法確定承包期。完善水產養殖許可制度,依法核發養殖證。按照不動產統一登記的要求,加強水域灘涂養殖登記發證。依法保護使用水域灘涂從事水產養殖的權利。對因公共利益需要退出的水產養殖,依法給予補償并妥善安置養殖漁民生產生活。

  (三)加強執法監管。建立健全生態健康養殖相關管理制度和標準,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按照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要求,加強水產養殖執法,嚴厲打擊“三無”漁船及各類非法捕撈和養殖行為。落實“雙隨機、一公開”要求,加強事中事后執法檢查。強化普法宣傳,增強養殖生產經營主體尊法守法意識和能力。

  云南省農業農村廳

  云南省生態環境廳  云南省自然資源廳

  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科學技術廳

  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云南省商務廳 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云南省林業和草原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云南監管局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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