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14
印發《遼寧省沈陽市關于對嚴重失信企業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
遼寧省沈陽市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沈陽市嚴重失信企業聯合懲戒辦法》(沈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67號),建立健全跨部門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沈陽市發展改革委、工商局、人社局、總工會、文明辦、財政局、科技局、經信委、外經貿局、服務業委、建委、安監局、規劃國土局、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營管部、國資委、旅游委聯合制定了《沈陽市關于對嚴重失信企業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市發展改革委 市工商局
市人社局 市總工會
市文明辦 市財政局
市科技局 市經信委
市外經貿局 市服務業委
市建委 市安監局
市規劃國土局 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營管部
市國資委 市旅游委
2018年3月5日
《遼寧省沈陽市關于對嚴重失信企業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等文件精神及“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總體要求,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健全跨部門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根據《沈陽市嚴重失信企業聯合懲戒辦法》(沈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67號),沈陽市發展改革委、工商局、人社局、總工會、文明辦、財政局、科技局、經信委、外經貿局、服務業委、建委、安監局、規劃國土局、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營管部、國資委、旅游委等部門就針對嚴重失信企業開展聯合懲戒,達成一致意見:
一、聯合懲戒對象
聯合懲戒對象為根據《沈陽市嚴重失信企業聯合懲戒辦法》(沈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67號)認定的嚴重失信企業。
二、聯合懲戒措施
(一)向社會公開失信信息;
(二)撤銷相關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三)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取消享受財政補貼資格;
(四)在辦理資質評定、申報、驗證、年檢中,依法予以嚴格限制或者取消有關申請資格;
(五)限制新增項目審批和核準、用地審批等;
(六)限制上市融資、發行債券、對外擔保,禁止參股設立銀行、證券、保險、信用擔保、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
(七)鼓勵銀行機構按照貸款風險成本差別定價的原則,提高貸款利率或者拒絕貸款,鼓勵保險經營機構提高保費標準;
(八)依法限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再擔任其他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高消費行為予以限制;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懲戒方式。
三、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實施方式
沈陽市發展改革委、工商局、人社局、總工會、文明辦、財政局、科技局、經信委、外經貿局、服務業委、建委、安監局、規劃國土局、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營管部、國資委、旅游委等部門通過沈陽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查詢嚴重失信企業信息,依照《沈陽市嚴重失信企業聯合懲戒辦法》(沈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67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文件規定,對嚴重失信企業實施聯合懲戒措施,并將聯合懲戒實施情況通過沈陽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