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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

2019-10-14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

                                                        (黔府發〔2019〕11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國發〔2018〕18號)和國家有關要求,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切實防范和化解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風險,在養老保險政策、基金收支管理、責任分擔機制、集中信息系統、經辦管理服務、考核獎懲機制等方面實現全省統一,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養老保險政策

  (一)統一參保方式。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含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身份參保人員),可在戶籍地或居住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靈活就業身份參保人員在選擇確定的繳費期內按時申報、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各市(州)、縣(市、區、特區)和貴安新區不得出臺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政策。

  (二)統一計發辦法。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員,應按照省統一制定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根據國家部署,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制定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各地按要求組織實施。嚴格執行國家特殊工種提前退休范圍和條件的規定,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應由市(州)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

  (三)統一計算口徑。統一按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作為核定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及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專用指標。從2019年起,由省級統計部門會同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布上年度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參保人員本人2018年及以前各年度的實際繳費工資指數使用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參保人員本人2019年及以后各年度的實際繳費工資指數使用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計算。

  (四)統一繳費方式。從2019年1月1日起,參保單位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繳費比例,每月以本單位參保職工的個人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為單位繳費基數,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當年個人月繳費工資基數,按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職工當年個人月繳費工資基數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當年個人月繳費工資基數,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算當年個人月繳費工資基數。靈活就業身份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月繳費工資基數,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至300%之間自主選擇確定,繳費比例為20%。城鎮個體工商戶的從業人員按照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繳納,其余12%由個體工商戶主為其繳納。

  二、統一基金收支管理

  (一)統一基金管理制度。建立省級統收統支的基金管理制度。基金省級統收是指全省各項基金收入按期全額歸集至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省級財政專戶)。基金收入包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征收的單位和個人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資收益、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中央調劑下撥資金以及其他收入等。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月征收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入戶的基金,應按月逐級上解至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入戶,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將全省的征繳收入繳入省級財政專戶管理。征管體制調整后按國家規定執行。

  基金省級統支是指省級財政專戶統一撥付全省各項基金支出。基金支出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中央調劑上解資金以及其他支出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包括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員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和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等支出。每月25日前,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嚴格按照基金預算及參保變動情況核定次月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用款計劃,逐級向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報,月底前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次月全省用款計劃匯總至省級財政部門審核撥付資金。省級財政部門于每月5日前(節假日相應提前)將本月待遇發放所需資金從省級財政專戶撥付到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逐級向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戶撥付資金,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發放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統一預算管理制度。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根據本年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征繳擴面、政策因素等合理編制全省基金預算草案,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并按規定報批后下達各地執行。實行全程預算監督,確保省級統籌基金按時足額調度到位。遇特殊情況確需調整基金預算,應按規定于每年10月提出年度預算調整方案,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執行。

  (三)統一財務管理制度。縣級不再保留財政專戶。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預留保證支付2個月的周轉金。對2018年12月31日前未簽訂合作協議、未通過轉存定期或購買國債等方式儲存基金的市(州)和貴安新區,財政專戶結余基金可支付月數超過2個月的,除預留保證支付全市(州)和貴安新區2個月的周轉金外,剩余基金應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全額上解至省級財政專戶,不再保留本級財政專戶;財政專戶結余基金可支付月數不足2個月的,應將結余基金全額劃轉至本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不再保留本級財政專戶,由省級財政部門為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補足2個月周轉金。對2018年12月31日前簽訂合作協議、通過轉存定期或購買國債等方式儲存基金的市(州)和貴安新區,協議期內的待遇支出由省級財政部門按用款計劃安排,協議期滿后要按已有協議約定及時收回本息,并全額上解至省級財政專戶,不再保留本級財政專戶。從2019年起,各市(州)和貴安新區在保證待遇發放的前提下,簽訂基金保值增值協議期限不得超過2021年12月31日。

  三、統一責任分擔機制

  省政府通過預算績效考核督促各級政府落實責任,建立各級政府養老保險工作責任分擔機制。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每年根據批準的基金年度預算,向各地分解下達預算任務,年終統一考核。對于預算收入完成95%及以上,且實際支出不大于預算支出的103%出現基金缺口的市(州)和貴安新區,由省級在基金滾存結余中安排資金予以彌補。在預算年度內,除國家和省政策調整因素外,對于未完成預算收入的95%,或實際支出大于預算支出的103%出現基金缺口的市(州)和貴安新區,由同級地方政府安排資金予以彌補。

  四、統一集中信息系統

  按照金保工程總體規劃和部省平臺建設要求,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開發應用軟件,建成省級集中統一的養老保險管理信息系統及財務業務一體化接口,實現全省養老保險業務數據和基金省級集中管理,支持全省養老保險實時進行聯網經辦、基金財務管理監督、業務監管監測。通過“云上貴州”共享交換平臺,實現與財政、銀行、稅務等部門的數據共享交換,采取安全措施確保數據安全。養老保險管理信息系統省級建設和全省數據省級集中管理、系統運行維護所需經費,按“一云一網一平臺”建設統籌保障。

  五、統一經辦管理服務

  建立全省統一的社會保險大數據經辦管理工作平臺。全省各地在參保登記、權益記錄、轉移接續、待遇領取等方面實現流程規范、標準統一,逐步實現異地通辦。建立全省統一的省級統籌運行情況監控體系,開展主要業務環節實時監測,加大數據稽核力度,對運行異常和違規行為精準識別定位,保障基金安全平穩運行。經辦規程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六、統一考核獎懲機制

  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工作激勵約束機制,加大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工作的考核獎懲,對各地在政策落實、預算執行、基金征繳、財政投入、待遇核發、經辦服務、基金監督等方面進行考核,并將其納入各地政府工作責任制內容及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對業績好的地方予以獎勵,對出現問題的地方政府及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七、強化工作職責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負責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政策的制定、組織實施、監督檢查、信息系統建設、數據省級集中管理、基金短期和中長期收支分析預測等工作。市、縣兩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本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省級財政部門按規定落實基金缺口資金保障、用款計劃審核及基金撥付等工作,牽頭負責基金預決算管理等財政事務工作。市、縣兩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基金的監督管理,強化基金年度預算執行,按規定落實本級財政補助資金。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征繳擴面、關系轉移、待遇核發、會統核算、稽核內控、個人權益記錄、社會化管理服務、檔案管理等經辦管理服務工作。

  八、加強組織實施

  全面規范省級統籌是綜合性的系統工程,對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密切協調配合,精心組織實施,切實履行職責。各地要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力建設,充實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服務設施。各地要進一步強化基金收支管理,把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應收盡收、彌補當期基金收支缺口并確保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作為政府的重要工作抓緊抓好。

  本通知從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貴州省人民政府

  2019年6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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