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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快廣西融資擔保行業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19-10-12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快廣西融資擔保行業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政辦發〔2019〕71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關于進一步加快廣西融資擔保行業發展的若干措施》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9年6月19日

  關于進一步加快廣西融資擔保行業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6號)精神,進一步加快我區融資擔保行業發展,引導更多金融資源支持小微企業、“三農”和創業創新發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體系 

  (一)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管理體制。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自治區財政廳對廣西再擔保有限公司等自治區國有控股的融資擔保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由各市人民政府授權本級財政部門對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本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組織實施基礎管理、經營預算、績效考核、負責人薪酬管理等工作。廣西再擔保有限公司、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機構作為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實現法人獨立、業務獨立、財務獨立、人員獨立、考核獨立和管理獨立,因條件不成熟需要委托管理的,自本文件下發之日起委托管理期限不得超過2年;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機構應明確為市直屬企業;各級農業信貸融資擔保機構作為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應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運行。(牽頭單位:自治區財政廳、地方金融監管局。涉及工作事項的有關單位配合,下同) 

  (二)落實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資本金補充政策。各級財政部門要將本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初始資本金足額落實到位,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機構資本金未達到規定規模的要于2019年內補齊,到2021年末廣西再擔保有限公司資本金不低于25億元。鼓勵金融機構、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以出資入股或無償捐贈等方式參與,建立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多元化資金補充機制。(牽頭單位: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財政廳) 

  (三)健全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服務網絡。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機構要實現業務縣域全覆蓋,在經濟相對發達、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融資需求旺盛的縣域加快設立分支機構和開展業務。各級農業信貸融資擔保機構要進一步健全縣域服務網絡,提升縣域分支機構服務“三農”的能力和水平。(牽頭單位: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財政廳) 

  二、進一步增強和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功能作用 

  (四)擴大政府性融資擔保業務規模。到2020年,力爭全區政府性融資擔保業務年度發生額達到230億元以上;到2025年達到1000億元以上。政府性融資擔保業務對小微企業、“三農”和創業創新主體融資的支持作用明顯增強。(牽頭單位: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縣人民政府) 

  (五)發揮廣西再擔保有限公司體系核心和行業龍頭作用。廣西再擔保有限公司要靈活運用一般責任再擔保、連帶責任再擔保方式,為符合條件的各類融資擔保機構提供“增信”服務,擴大再擔保業務覆蓋面;要以“4321”政銀擔風險分擔業務為主,其他風險分擔模式為輔,發揮比例再擔保的“分險”作用,提高合作擔保機構的抗風險能力;要通過機構準入、評級授信、項目報備、稽核審查等市場化管理措施,加強對合作擔保機構的業務監督和工作指導,引導其規范經營、合規運作;牽頭開展“總對總”的銀擔合作,構建統一協調、服務高效、運行安全的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引領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牽頭單位: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廣西再擔保有限公司) 

  (六)發揮各級農業信貸融資擔保機構涉農融資擔保骨干作用。各級農業信貸融資擔保機構應專注為“三農”開展融資擔保服務,撬動更多金融資源投向農業農村,促進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允許各級農業信貸融資擔保機構在符合廣西再擔保有限公司準入條件前提下與其開展再擔保業務合作。(牽頭單位:自治區財政廳、農業農村廳、地方金融監管局) 

  (七)加強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自身能力建設。政府性、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要不斷完善業務標準和操作流程,提升規范化水平;強化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提高業務拓展能力和抗風險能力;及時向合作金融機構披露相關信息,按約定履行代償義務;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推進市場化選聘人才工作,強化人才激勵機制,薪酬標準應不低于當地銀行業金融機構平均水平;注重人才培養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綜合素質,建設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專業、精干、高效的業務團隊。對于經營穩健、業績優良的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機構,廣西再擔保有限公司股權投資比例可超過10%;對于經營不良的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機構,廣西再擔保有限公司可減少或中止對其股權投資。(牽頭單位: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財政廳,各市人民政府) 

  三、進一步明確和優化政府性融資擔保業務模式 

  (八)調整“4321”業務條件和風險分擔比例。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要合理界定服務對象范圍,聚焦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以及符合條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擔保金額占全部擔保金額的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占比不得低于60%。符合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支持條件的“4321”業務,改以“4222”模式(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機構分擔40%、廣西再擔保有限公司分擔20%、合作金融機構分擔20%、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分擔20%)為主。業務發生地的市或縣級財政原應承擔的10%風險分擔資金改為對該部分業務的獎補,具體獎補辦法由各市、縣財政部門制定;未能納入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支持范圍的“4321”業務,維持原分擔比例不變。(牽頭單位: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廣西再擔保有限公司) 

  (九)降低政府性融資擔保業務收費標準。對于擔保項目融資金額在10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三農”和創業創新主體,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機構收取的年化擔保費率(含交廣西再擔保有限公司的再擔保費)不得高于1%,廣西再擔保有限公司收取的年化再擔保費率(含交國家融資擔保基金的再擔保費)不得高于0.2%;對于擔保項目融資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三農”和創業創新主體,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機構收取的年化擔保費率(含交廣西再擔保有限公司的再擔保費)不得高于1.5%,廣西再擔保有限公司收取的年化再擔保費率(含交國家融資擔保基金的再擔保費)不得高于0.5%。以上擔保費和再擔保費可按照擔保項目融資金額全額計收。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單筆貸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過同期基準利率的30%,其他金融機構單筆貸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過同期基準利率的50%。對產品有市場、項目有前景、技術有競爭力的小微企業、“三農”和創業創新融資主體,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機構、農業信貸融資擔保機構和金融機構應給予費率或利率優惠;對業務合作積極、運營管理規范、風控能力強的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機構和農業信貸融資擔保機構,廣西再擔保有限公司應適當降低或返還再擔保費。(牽頭單位: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財政廳,廣西再擔保有限公司) 

  (十)創新政府性融資擔保業務模式。在以“4321”業務為主和合作金融機構風險分擔比例原則上不低于20%的前提下,支持有關各方開發其他模式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業務并自主協商確定風險分擔比例、費率和利率。廣西再擔保有限公司應牽頭開展政府性融資擔保產品創新、模式創新、服務創新和管理創新,提高政府性融資擔保業務批量化辦理水平,提升服務質量效率。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機構和農業信貸融資擔保機構要積極創新擔保產品,加大市場營銷與推廣力度,提高主動服務客戶能力;加快業務流程創新,實行限時服務制度,不斷提升服務效率。支持委托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運作創業擔保貸款基金。支持保險機構為小微企業、“三農”和創業創新主體提供更多普惠金融資金來源,為融資主體、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政府性、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提供信用保證保險。(牽頭單位: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廣西再擔保有限公司) 

  (十一)放寬政府性融資擔保業務反擔保要求。廣西再擔保有限公司應制定全區統一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業務反擔保設置指引,逐步減少、取消反擔保要求,降低小微企業、“三農”和創業創新主體融資門檻。政府性、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應不斷創新反擔保方式,提高信用與保證類擔保占比,有效解決小微企業、“三農”和創業創新主體因缺乏抵質押物融資難問題。有關登記機構或部門應當依法及時為符合條件的融資抵押、質押辦理登記手續。(牽頭單位: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廣西再擔保有限公司) 

  四、進一步支持和引導商業性融資擔保規范發展 

  (十二)引導商業性融資擔保機構規范發展。凡注冊在我區的融資擔保機構可在全區范圍內開展業務。支持商業性融資擔保機構圍繞實體經濟和普惠金融開展技術創新、產品創新、服務創新,以及與政府性、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開展聯保、分保等業務合作。支持經營穩健、資產質量良好的商業性融資擔保機構開展投標擔保、工程履約擔保、訴訟保全擔保等非融資性擔保業務。(牽頭單位: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 

  (十三)鼓勵商業性融資擔保機構開展準公益性業務。鼓勵商業性融資擔保機構為小微企業、“三農”和創業創新主體提供準公益性融資擔保服務。允許商業性融資擔保機構在符合廣西再擔保有限公司準入條件前提下與其開展再擔保業務合作,符合相關條件的業務可納入“4321”或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支持范圍。廣西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應主動開展準公益性融資擔保業務,積極完成自治區推進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工作廳際聯席會議下達的年度任務。(牽頭單位: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 

  五、進一步拓展和深化銀擔合作空間 

  (十四)發揮銀行業金融機構普惠金融主力軍作用。銀行業金融機構承擔金融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責任,建立“敢貸、愿貸、能貸”長效機制,進一步加強銀擔合作,充分發揮新型政銀擔風險分擔業務的優勢并大幅提高其在小微企業貸款中的比重。(牽頭單位: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廣西銀保監局,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 

  (十五)深化政銀保擔企合作對接。各級各有關部門應積極搭建政銀保擔企對接平臺,強化融資主體與轄內銀行保險機構和融資擔保機構的業務對接。銀行保險機構、融資擔保機構要積極參加各級各有關部門組織的政銀保擔企對接活動,充分利用廣西綜合金融服務平臺和各地搭建的融資信息服務平臺,提高對接效率和水平。(牽頭單位: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 

  (十六)鼓勵引導和跟蹤評估銀保擔合作。銀行保險業監管部門要積極推動建立政府性、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和銀行保險機構共同參與的風險分擔機制,通過利益融合、激勵相容實現增信分險。各級人民政府要將銀保擔合作和風險分擔情況與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考核激勵掛鉤,定期評估合作情況。各級政府性、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要制定合作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對合作金融機構進行定期評估,將評估結果與業務合作和資金存放掛鉤。(牽頭單位: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廣西銀保監局,各市、縣人民政府) 

  六、進一步落實和加大財政扶持力度 

  (十七)調整完善風險補償政策。修訂自治區中小微企業信用擔保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適當擴大補助范圍,提高補助標準,加大對政府性融資擔保的風險補償力度。完善自治區本級政府性融資擔保代償補償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對廣西再擔保有限公司發生的“4321”、“4222”等政府性融資擔保業務代償進行補償。(牽頭單位:自治區財政廳) 

  (十八)全面落實財稅扶持政策。根據國家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降費獎補政策,制定自治區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降費獎補專項資金分配方案,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向縣域下沉機構網點的規定,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給予一定的獎勵扶持。按照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對農業信貸融資擔保機構進行擔保費用補助和業務獎補。參照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融資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符合條件的代償損失予以核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落實免征增值稅以及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等有關稅收政策。(牽頭單位:自治區財政廳、工業和信息化廳,廣西稅務局) 

  七、進一步加強和提升政府引導作用 

  (十九)強化績效考核。將推進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工作持續納入自治區對各市績效考評內容。自治區推進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工作廳際聯席會議分解下達新型政銀保擔合作業務年度任務并組織開展考核,考核結果書面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銀行保險機構總部。各級財政部門應建立與政府性、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職能定位和業務特點相適應的業績考核評價體系,對本級政府性、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進行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考核結果與資本金補充、風險補償、薪酬待遇和獎懲任免等掛鉤。將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新型政銀擔合作業務情況的考核結果與其負責人薪酬待遇等掛鉤。(牽頭單位:自治區績效辦、地方金融監管局、財政廳) 

  (二十)健全信用體系。推動建立全區統一的綜合金融服務平臺,運用大數據手段解決銀擔企信息不對稱問題,提高融資服務效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稅務、司法等部門涉企信息要率先接入全區政府性融資擔保業務信息管理系統,為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提供查詢和使用便利。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要指導融資擔保機構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強化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嚴厲打擊逃廢債行為,為小微企業、“三農”和創業創新主體融資營造良好信用環境。(牽頭單位: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廣西再擔保有限公司,各市、縣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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